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现代审视——评先秦法家之法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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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现代审视评先 秦法家之法势关系论文关键词:法律 权势 法家法治 现代法治 论文摘要:先秦法定以势行法,以法固势,主张势由君主独制,法由君臣共操,然而这种法治思想及其实践,不但没有化解法势之间的内在矛盾,反而使势强法弱之局面不可避免。以史为鉴,建立、健全民主政治,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尊严。 历经半个世纪的艰难探索,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治国方略。同样是新旧交替之时代,二千余年之前的法家亦倡导、实践“以法治国”,其“事断于法”、 “立法去私”、 “尊君尚法”、 “以刑去刑”等思想深刻影响了此后的中国社会,并通过政治法律制度与设施,渗透、沉淀在广大民

2、众的社会心理,因此,实现“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现代转变,反思历史,深入分析、探讨先秦法家之法治学说,相当必要。因为“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使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 ”1 一、法:“法治”之核心 先秦法家以倡导变法与“缘法而治”著称于世,其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客观。法家指出:法作为民众的“程式”(管子明法解)同尺寸、绳墨、规矩等度量衡一样,是一种普遍的、公平的标准,具有客观性、公平性,因而“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管子明法)。 “国之权衡”的法律一出,即便圣人也“不能废法而治国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园也”(管

3、子法法)。因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而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慎子君人),由此可见, “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慎子佚文),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威德)。 (二)公平、公正。 管子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2谓之法”(管子七法)。韩非子云:“椎锻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作为衡量事物、是非的尺度、标准,上述器具不仅应当不偏不倚、客观公正,而且本身必须平直,否则无法衡量他物他人,这就首先要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 “不知亲

4、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 “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2因而反映出法家思想的进步、可取。其次要求法律公正无私,立公去私,慎到指出与代表少数贵族之利益、讲究等级差异的礼制不同,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功、至公大定之制也”(慎子佚文),它反映着地主阶级的整体意志与社会共识,一经确立公布,就成为“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管子明法解),不容亵渎、践踏。因此慎到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立法以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慎子佚文)。(三)公开

5、、透明。法家认为立法之后,要使人们一体遵循,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韩非子难三)。这样做的目的有二,一是便于百姓知法懂法,以法自律;二是防止官吏以权谋私、罪刑擅断,以显示树立法的公正权威,因而法家指出:“法莫如显”(韩非子难三),显明之法是“事断于法”的基础、前提。 二、势:“法治”之基础 法家主张极权政治,其行法之道,固重赏罚,更重“威势”, “威势”既是推行法、术之前提、基石,又是推行法、术之目的、归宿。法家对势的认识如下: (一)势为政治之根本。前期法家的代表慎到最早参悟到这一点。他说:“贤人而屈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

6、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3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悖,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因而与以仁义为标准,一味强调“惟仁者宜在高位”的儒家不同,法家指出政治方面的上下关系,不以才能、品行、是非为标准,而是要看权势之大小。鲁哀公虽为下主,但仲尼反为其臣,足见“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因此, “在人类社会,权力是高于一切的,至于才能、道德,都是权力的仆从,只能为权力服务。权力就是真理。只有权力值得追求,值得崇拜,这就是法家的逻辑。3 (二)势不两立。势既然是君之所以为君的基础与根本保证,它就必须归于“一”。尊“一”自然贬“二”,因而法家反复论证“两”、 “杂”的弊端

7、、危害,慎到指出:“两则争,杂则相伤害”(慎子德立), “两贵不相事,两贱不相使”(慎子佚文),所以人主必须“擅势”、集权,建立一元化的绝对权威。同时,切忌将权势“借人”,与臣下“共权”,以巩固君主的独尊地位。韩非子曰:“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也。今大臣得威,左右擅势,是人主失力。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载无一人”(韩非子人主)。因此为了防止失势,做君主的必须独擅天下之势。 (三)势与法、术相通,三者缺一不可。先秦法家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然而法、术与势相比,势又是重中之重。因为无势、失势,君主将与百姓等同,何言其法,哪来其术。所以势为君主之本,它是君

8、主行法、用术的目的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势也需要法、术,因为法、术能够加强巩固权势。可见法势术之间是一种不可分离、相辅相成之关系。没有权势,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难免大权旁落;没有法令,如何制裁奸邪, “故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三、法势关系及其内在矛盾 4在法与势的关系上,法家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抱法处势”,实现法势结合。他们认为法只有依靠势、借助势才能运行并发生效力,所以法不能离势而立、离势而行。但是另一方面,势也不能离开法,因为有势无法,不是法治,只是人治。同时法家指出法令能够加强君

9、主的权势,并使君主独制四海, “夫为人之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不为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舍弃人治采用法治的结果是:“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韩非子有度)。法势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彼此促进关系,使韩非子得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的著名论断。此其一。 其二,法家主张“势”由君主“独擅”, “法”由“君臣共操”。 商君书修权篇言:“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在关乎国

10、家治乱兴衰的三个因素之中, “法”决定着国家的治乱强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信”关系着法令政策的贯彻落实, “权”则关乎君主的权势、地位,因此,权势必须君主“独制”,以别君臣上下之分。法家的这种以势行法、以法固势的法治理论,从表面上看似乎无懈可击,然而若是深入分析,其内在矛盾又十分明显。 (一)权大还是法大的矛盾。先秦法家主张“以法为本”、 “以法治国”,他们嘲笑儒家“今待尧舜之贤,乃治当世之民,是犹待梁肉而救饥之说也”(韩非子难势)然而问题是,在他们的法治之下, “无限制的皇权与法律的内在秩序要求是矛盾的”4为了解决君主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前期法家认

11、为必须使法令具有高于君主之上的绝对权威,他们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重令),强调“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仅是思想上的提倡,并无制度方5面的任何保障。我们知道, “君主是法的规定物,还是法是君主的手中物,这是判断法是否具有民主性的基本标志5。依据这一标准,法家之法应是专制之法。它不但没有从外部去约束统治权力,相反还成了君主手中的工具。君权既然凌驾于法律之上,所谓秩序、公正的法治追求又怎能实现? (二)公法与私意的矛盾。如前所述,法作为天下百姓的行为尺度,客观、公正,体现并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与基本的社会需求是对它的必然要求。因此慎子说:

12、“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慎子威德)。韩非子曰:“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韩非子有度)他们均以“立公去私”作为立法的基本准则。但是在专制社会君主绝对的至尊地位,使他唯一地独立于法网之外,不受法律的限制约束,并且时常凌驾于法律之上,乃至于用私意取代公法。来自君主的诏令敕诰,往往突破律法限制,不仅可以左右法律,甚至可以创制、取淌法律。公法与私意的这种矛盾,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并在近现代社会亦多次出现,这是因为“法家之法,一产生就遇到了最历害的克星,这种克星不来自法所要镇压的对象,而恰恰来自法所赖以推行的社会势力本身。 ”5 (三)平等与特权的矛盾。依照传统礼制, “礼不下庶

13、人,刑不上大夫”。贵族违法犯罪享有定罪与量刑方面的种种特权,然而变法革新的法家坚决反对礼制的差异、特权,为了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他们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明确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因为在法家看来,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这是自古及今法律不能贯彻落实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贵族阶层树立法律尊严、强调法制精神相当重要,而要如此就必须使贵族与平民适用同一的法律,真正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但是法家“一断6于法”的对象并不包括君主本人“从表面看,法家的法网只留下了一个人的

14、缺口,然而,由于缺口部分是在一个关键的、要害的、决定性的位置,所以这个缺口足以毁灭法网自身。 ”6 四、结束语 商鞅变法因势成功,吴起变法势变流产,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两件史实表明:法家之法在势的面前何其渺小,又怎能制约、限制君主权力,虽然法家极力树立法律的权威,然而“一个人的缺口”足以否定法的尊严。以史为鉴,当代中国提出“依法治国”,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从而深刻阐明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现代法治要求“统治者是法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7“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高于法律之上”8,可见,在现代民主政治之下,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尊严。 参考文献: 1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2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马中.中国哲人的大思路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 4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 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反思M 北京:三联书店,1987 6 邓小平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7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8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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