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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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关键词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法律分析摘要本文在综述五年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法律分析,用法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手段,推导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存的一般性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目录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三)构筑“三个规范”,确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1、规范预防工作制度2、规

2、范检察建议的管理3、规范预防调研工作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2(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1、主体的认识差异2、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客体1、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3、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三、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正文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

3、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3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正式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当时是反贪污贿赂局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2000

4、 年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正式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综合协调全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紧密结合朝阳区区情,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检察职能,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以个案预防为基础,以行业预防为重点,以网络预防为龙头,狠抓规范化建设,发挥检察建议优势,突出重点工程预防,建立“两个网络”、实现“三个”突破、构筑“三个”规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根据朝阳区国有工业企业比较多和相对集中的特点,1999 年 3 月 23 日,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与北京市纪委工业工委共同建立

5、了朝阳地区国有工业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至此,检察机关与朝阳地区的 15 个工业系统、8 个直属单位以及150 多家企业形成有机联系:(1)先后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50 余次,听课人数达 6000 余人;4(2)出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讯十一期;(3)制作法制宣传展板 60 余块,在汽车、医药、纺织等各大工业系统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 15000 余人;(4)检企密切配合,坚持案件排查、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调查研究、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以及网络工作年会制度。网络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还积极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有效途径的探索,促使网络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对策研究

6、的基地。2、2001 年 3 月 28 日成立了朝阳区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1)积极争取区委领导,以区委书记为首的历届区委领导班子多次听取网络预防工作专题汇报,区委书记还兼任网络领导小组组长,并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2)检察机关与区纪委紧密配合,坚持开展各项党风廉政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区机关工委、区政法委、区农委、街工委等六大系统组织党纪条规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对区属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培训;(4)积极参与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5)用近 5 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制作成法制宣传教育展板 30 块,深入网络

7、成员单位巡回展览。5(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通过办理北京第三制药厂巴宝生贪污案,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贪污公款 1098 万元案,建材经贸集团所属北京市通达咨询公司经理于建东贪污公款 134 万元、挪用公款 100 万元案等一系列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形成个案预防在“举一反三、共性预防机制”上的突破。以巴宝生贪污案为例,我们发现此案反映的问题在药品行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由于管理的漏洞与监督的不力,很多企业在药品销售中货款得不到及时回收。我们便抓住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举一反三,对供应、销售、三产部门管理

8、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普遍的法制教育,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有效降低了不合理的在途资金的数量,实现了个案预防资源的共享。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是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保证三峡电站的电力可靠送出,实现全国联网、调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在预防过程当中,我们结合检察职能,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以制定各项廉政措施为手段,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关口,把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点,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严格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最后,这项工程

9、不仅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精品工程,而且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廉政工程。我们还以此成功经验为基础,积极参与其它重点工程预防,尤其是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6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结合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发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边防检查工作的行业特点,我们与该站共同开展了行业预防工作。先后请两位副检察长深入到该站,结合有关案例以及北京边检总站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进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教育讲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图片展览;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条文,在查找犯罪源头、查特点、查漏洞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防范措施。如根据公安机

10、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出现场督察处置办法,以及民警职工接送客人的十条规定等等。(三)构筑“三个规范”,确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1、规范预防工作制度。(1)确立了由党组成员组成,由检察长亲自任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并由各处处长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以便于全院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2)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实行“一案双责”制,即承办人在办过案程中,应树立打防并举的意识,同时履行办案和预防职务犯罪两个职责;(3)明确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和院内设处室的预防工作职责。 2、规范检察建议的管理。将检察建议量化到各业务处室,由预防处统一管理,并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制作要求

11、和程序。3、规范预防调研工作。将预防调研作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7实现量化管理,规范了调研的程序、目的和要求,积极为党委发挥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参谋助手作用。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职务犯罪预防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反腐败工程的需要,国家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应当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适应了反腐败的性质,反映了反腐败的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是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进一步巩固、发展了反腐败的工作。(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主动把预

12、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还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仅仅是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进行。1、主体的认识差异。不同的主体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重点不同,其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也就不同。检察机关担负打击职务犯罪的任务,清楚职务犯罪的产生变化

13、规律,对职务犯罪具有理性认识。其它主体在实践中则认识不一,有的认为预防工作是“软性”工作,看不见摸不着;有的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等,我们在预防实践中就常常碰到一些单位对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太8支持,使得预防工作仅仅停留在法制宣传的层面,很多预防手段难以推行,预防效果不尽人意。2、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上位主体和下位主体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下位主体内部之间是平行关系,但是下位主体却又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它们相互之间缺乏相应的有效监督考核。而且,辖区内有的单位是正局级单位,甚至是部级单位,行政级别很高,比如人民日报社;有的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有的直属市

14、级甚至部级单位领导,比如朝阳区 CBD 管委会,检察机关和这些单位配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是压力大于动力。实践中由于这些预防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复杂,往往造成预防工作流于形式。(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三类: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对职务犯罪预防来说,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1、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原则。实践中,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很多职务犯罪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如果各行

15、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严格执行,职务犯罪发生率将会大大降低。比如我们在前述个案预防案例中的于建东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于建东任职的两个公司本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公司事务,事实却并非如此,其不但严重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规定,而且任何工作都不向董事会汇报,个人权力独大。我国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建立,问题是谁来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而法律监督同时又应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9组成部分。依照宪法第 129 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在现行体制之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帽子很好看,实际意义却并不大。 ”正如法

16、律社会学家所指出的:我们应注意区别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法律条文规定事情和事实上发生事情之间的不一致是到处存在的。在当代中国近几年来,这种不一致现象不仅存在,而且严重存在。目前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来看,有关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仍然有待健全并系统化,有关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更亟待加强。另外,建议即将出台的监督法应当充分考虑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内容,避免立法层面上的技术重叠或空缺。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单位的管理制度具有行政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是对权力进行规范化制约、防止领导因人而异的重要手段。在职务犯罪预防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对单位的管理制度的监督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进行。单位出现了职务犯罪现象,检察机关结合查办案件搞个案预防,帮助单位查找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形式监督”,起个“亡羊补牢”的作用。究竟发案单位制度的整改效果如何,检察机关无相应的纠正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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