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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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依赖是和谐生活的当然要求。无论是家庭生活、工商业活动、社会教育,乃至星际探索,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期的和有组织的世界。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敏锐地发现:“对历史的研究似乎可以表明,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 ”人的理性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深刻的锤炼,发现法律是良好秩序的孵化器。现在,法律已经不再藏至官府,威严莫测,而是深人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法治社会中无孔不入。权利与义务作为双刃剑。 成为法律真切的表达形式。 唯物论认为,存在只是一个过程,万事万物的生命力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强弱不同。法律也

2、是如此。在人类文明走向更高发展阶段的今天,法律已经具备了“类人”的品格,成为人们的精神权威。法律的统治成为人类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在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从“居庙堂之高”者到“处江湖之远”者的共识,法律正在恢复它的原色,其作用正在得到更大的发挥,其权威正在得到更大的彰显,其生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大。但是,法律的发展之路荆棘密布,人们切不可沾沾自喜,而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关注并考察人的生活场景即法律赖以存在的语境,培育法律深厚的生命力。 一、生活场景中法律的生命 人生如戏是许多哲者的感慨,可以说法律也是一场真实的戏剧,它的舞台便是由人的生产与生活、交往与沟通所构成的生活世界。人

3、的生活世界是人的行动得以展开的外在环境,无论是喜与怒、哀与乐、光荣与梦想、傲慢与偏见,都在其中粉墨登场,个人生活与社会历史都发生在其中。人的生活世界是生动的、具体的,2也是变化的,是法律这幕戏剧上演的具体场景。 一)地方性的生活场景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分三个层次,即文化、社会与个性。受此启发,笔者认为,人的生活世界可以分层为:(1)自然性的物质世界,即人的生活得以展开的地域空间;(2)社会性的物质世界,即人的生活有针对性的调控,减轻对社会发展的损伤。法律可以构建一个较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法律是各个阶层议价和妥协的产物。立法、执法、司法要走入生活,贴近生活,考察不同阶层的生存状况和要求对各种社会

4、问题作出法律的解答,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如果保守的法律跟不上生活场景的发展,抑或法律成为当权者肆意统治的工具,它就很有可能对社会矛盾调整乏力甚至无力,社会暴动和革命在所难免,其矛头便是指向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而法律与政权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当国家政权“易手”之时,法律的何去何从便成了一个未知数。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夺取国家政权的阶层或联合体的法律意识较强的话,如果当时的法律还具有较好的对社会生活调节功能的话,法律还有可能得以延续;反之,法律的断裂甚至法律大厦的崩溃便无法避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之后不久,便宣布废除中华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

5、人的生活场景并不总是一幅田园牧歌式的风景画,而由利益冲突带来的社会矛盾也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法律必须灵敏地关注民权民主民生问题。 二)法律匍匐干权力之下导致法律的断裂哈耶克对立法在生活场景中的地位洞若观火,他明确地指出:“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 同时,他叉对强权支配下的立法表示担忧,他担心“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使之产生巨大的恶。 “”在绝对权力的威压之下,法3律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失去了内在的道德性,而俯首听命于权力。虽然人们有反抗强权和恶法的权力,但是,生活

6、在强权生活场景中的人们必须要在各个方面经受恶法的折磨。这也许是种比较极端的情况。但是在历史上却经常可以见到,在某些封建王朝,尤其是王朝衰落时期,言法一体,巧取豪夺,横征暴敛,刑酷吏贪,罄竹难书。 因此,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将导致腐败。在制约机制缺位的时候,权与法抗争的天平成了“跷跷板”,法律会变得诡秘起来,其断裂也是必然的。纵观我国法律出台的过程,有一些问题值得检讨和评说。一些上层官员和利益集团在很多时候往往成为立法过程的操纵者和最大受益者。一些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更多地取决和体现于相关部门的意见与态度,其他部门的意见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但是仅仅影响到法律的枝叶,却无法左右和改变该部法律

7、的总体格局, “官僚法”色彩太浓。而对于一些规定部门义务的法律,扯皮、推诿、躲避的情形便多起来。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通,表达意见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显然,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便成了某些部门获取好处的资源和专利,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变成了依法治民,难怪有学者提出要警惕“立法腐败”。可以说,法律如果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某一部门闭门造车的结果,方便了政府,却不利于百姓, “整你不商量”。这样的法律怎么能够不被异化呢?这样的法律怎么能够不使民众对法律表示冷漠和无所谓?n3 当然,现在这种情况已有很大扭转,立法听取全民意见的情况逐渐多起来,民众对法律的兴趣也日渐高涨,但是,还很有必要对这

8、种情况保持高度的警惕。 三)在乡土社会中,国家法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断裂即使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仍然是: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分立。与“城市社会”相比而言,许多学者将中国广袤的农村社会称之为“乡土社会”,于是,国家4颁布的法律被称之为“国家法”,而民间存在的习惯更多被称之为“民间法”。考察国家法的生命力,尤其要充分考虑到乡土社会的具体存在这一现实。 我们看到,在薄弱的法治传统的基础上,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更多地不是从自下而上习惯中和社会演进中生成,而是从上而下地制定和颁布,实行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如果借用经济学的语言,可以说政府是法律的供给者,民众是法律的消费

9、者。但是,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总是“零距离”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隔阂。 仔细考察我们的国家法,可以发现法律在城市与乡村的平衡过程中非常尴尬,具有较为强烈的精英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倾向,而忽视了乡土社会的传统和习惯它所代表的是中国农村居民所熟悉的一套知识和规则。 在生活场景中,农村居民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有可能就是因为这些法律与乡土社会产生脱节太大,是很难满足当事人要求的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苏力认为:“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管理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可谓一语中的。再加上部分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

10、公,农村居民必然会转向和青睐他们自己的民间法,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生命力会大打折扣。 总而言之,法律断裂的发生,或者说法律生命力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人的生活场景发生了脱节。由于我们这个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时期,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加大,社会分化大大加速,导致二者相脱节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存在。 二、生活场景中法律的亲和力 与法律的生命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便是法律的亲和力。来源于生活场景的法律在内容上应当具有权威性,形式上应当统一而严谨,但这并不与它本身所应具5有的亲和力相矛盾。只有在人们对法律有着深刻了解、法律让人们感觉亲切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他们所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衷心地拥护法律,遵从法律的指引,接

11、受法律的惩戒,受到法律的教化;才可以避免法律的断裂,法律的生命力才可以得到恒久的延展。法律的亲和力是长期累加的结果。考察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亲和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必须是普遍的这种普遍性要求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针对一个人或一些人,而是指导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任何人特别是官员“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法律规则是生活场景中普遍使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更进一步说,法律规则必须明确,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法律的普遍性和明确性,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就会扩大,而人们也就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计划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法律不能脱离人的生活场景,也就是老百

12、姓讲的法律“不能太离谱”,它必须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它必须是人们在生活场景中能够依赖和遵守的。更重要的是,法律必须以人为本,人是规则的主宰,法律不是凌驾于人们头上专政的东西,其目的是为人服务,是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好处的。任何压制性的和不平等的法律都不应制定,否则,人们是不会遵守与拥戴的。 二)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只有稳定的法律规则才能让人们对它产生依赖感,才能让人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他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使秩序成为人们生活的保障。如果法律反复无常,朝令夕改,会使人们的行为失范,影响人际关系的稳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富勒认为,频繁改变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性,都表明

13、了立法的动荡性。因此,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法律。即使法律已经不适应生活场景的需要,也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修改、补充和废6止,切不可以言代法、以情代法、言出法随。 三)法律必须是宽容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具有宽容精神,法律要区分不同动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德和习惯的一般要求而对待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出于邪恶动机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那些受制于伦理道德和民俗习惯而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那些由于不适应社会的剧烈变化而发生的某些行为必须给与宽容和克制。这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权威,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等,它

14、们都对不同范围的人们发挥着制约作用,只靠严酷而冰冷的法律一统天下,与法治的初衷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四)法律必须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在生活场景中,权力具有可变的特点,可能加强或削弱、扩大或缩小、易手或改变性质。在很多时候。权力往往倾向于滥用,会对社会正义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法律要对公权力进行严谨而有效地制约:“规定”民众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而不是相反。这便是宪政精神的内核。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设施,在价值取向

15、上,坚持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重,尊重个人利益;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使国家机关与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统一,并保持总体上的平衡;在执行手段上,努力淡化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和独断性,变政策操作为法律操作,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通过这些,使政府从“无限政府”转变为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有限政府”,使得公权力始终为民众服务而不得超越、背离和异化。 “衡量法律与民众的亲和力可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和有效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民众权利的准确程度和发达程度。我们的法律不应该是某一部门就可制定出来的7从上而下“管理大家”的东西。换句话说,今后的中国,再精美的法律,如果没有多少民意支持

16、和参与的基础,人们都将无视它的存在,他们将以自己的规矩来重定秩序。欠缺亲和力的法律是欠缺生命力的。法律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博弈和妥协做出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该走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通过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增加法律的正义性、透明度和民主感,使得法律根植于肥沃的社会现实土壤之中,n3 使得法律的生命力得到更高的发挥。 法律的生命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在人类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过程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渐渐发生了很大变化,它的权威地位的形成经历了许多坎坷,虽有悲哀,但主流是向上的,是朝气蓬勃的。高扬法律的生命力,需要达成法律与人的生活场景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个过程乃是渐进的、逐步深入与逐步拓展的,它需要的是踏踏实实的埋头苦干而不是浪漫主义的幻想,需要的是足够的理性而不是急功近利,需要的是各种社会条件的同步成长与成熟而不是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实现一切。 “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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