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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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 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

2、 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 10%价格,故不能撤销。二、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 5 5 万美元,万美元,1212 月月 1 1 日前交货。日前交货。7 7 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 6 6 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 5 5 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 7 7 月月 1 1 日以后的这段时间日以

3、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 5 5 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万美元的价格订立 1212 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方拖到 1212 月月 1 1 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 6.16.1 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 3 3 月月 1 1 日交货的购货日交货的购货合同。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合同。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 美元 (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 56000 美元价格 12 月前交货,仅多支出 5600

4、050000=6000 美元 (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 140006000=8000 美元。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 8000 美元买方不能得到。(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 6000 美元。三、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 800800 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 600600美元美元 CIFCIF 宁波,宁波,20002000 年年 6 6 月月 3030 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 19941994 年年

5、6 6 月月 3030 日装船,装船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现问:(1) 船舶公司是

6、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 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 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四、四、案例三:案例三:19901990 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

7、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 750750 箱茶叶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 S S 分公司代理出口。分公司代理出口。S S 分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为 HTM-5005HTM-5005 等等 3 3 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

8、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250 箱茶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

9、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 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答案:(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 S 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 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

10、运输公司与 S 分公司。 解题思路 五、五、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 6 6 月底将一部行使月底将一部行使 3 3 万公里的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卡车交付给甲,价款 3 3 万元,甲交付定金万元,甲交付定金 50005000 元,交车后元,交车后 1515 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 5050 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 5050 元;一方有元;一方有其它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它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1、60006000 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未能在 6 6 月底以前返回。月底以前返回。7 7 月月 1 1 日,卡车在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日,卡车在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 7 7 月月 1010 日交付给甲。日交付给甲。1010 天后,甲在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要求

12、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 60006000 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30003000 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现请回答下列问题:20002000 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13、?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 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 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依合同法第 142 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故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换言之,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

14、权益保护法的调整。4.甲能够要求退车。合同法第 111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工厂交付的卡车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可依法请求退车。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依合同法第 116 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甲不能请求工厂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6.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

15、济损失。依合同法第 113 条第 1 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7.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 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 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六、六、20042004 年年 1 1 月

16、月 2020 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为 101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 20042004 年年 1111 月月 1 1 日。汇票在甲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 20042004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 9 月月 1 1 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和甲银行于 20042004 年年 8 8 月月 2020 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日出具的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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