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上)——以关联性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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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上) 以关联性为主线关键词: 合并/分案/辩护权/关联性 内容提要: 为了防止不当的合并审理所可能造成的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合并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上没有任何规范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当合并审理既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又会滋生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超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侵犯了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限定刑事案件关联性的范围,明确规定分案和合并审理的各种法定情形及救

2、济措施。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1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数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一次审判程序合并进行审理,即将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合并于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不过,对于有些虽然具有关联性的案件,如果合并审理可能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时,法院就会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可能会使法庭

3、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2互定罪” 2等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却丝毫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对合并审理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显然,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合并审理的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合并与分案审理。 笔者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发现,鉴

4、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审理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各地法院在适用合并审理时不受任何限制,不当的合并审理层出不穷。如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两抢”犯罪、扫黄打黑、打击毒品类犯罪等多种专项活动,只要属于同一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即使数个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往往都是合并审理;3也有些法院将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没有任何关联的数个被告人合并审理;对于所有的“连环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审理。这一现象在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扫黑除恶”中表现尤为突出。而不少本应合并审理的

5、案件,却又被法院分案处理了。如对于一些本应合并审理的对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进行审理,实践中大量的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是合并审理的。5 事实上,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大量不当合并审理中也存在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同时,相比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并审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弊端。例如,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3项任务,如果对所有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都无一例外地合并审理,那么,法院一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往往动辄数十人乃至上百人、指控罪名十多项乃至数十项、案卷材料数千页乃至上万页。在这种情形下,极易造成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

6、候审权,导致了长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变相侵犯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等等。虽然不当的合并审理可能带来上述诸多弊端,但是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刑诉学界的重视,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目前基本上还没有系统探讨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论文或者著述。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和评判分案审理的诉讼价值,全面介绍和比较其它国家和地区关于分案审理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的合并审理所造成的弊端,提出规范我国分案审理的立法构想。 一、分案审理的利弊评判 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立法上专门设置了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

7、正之间作出明确的价值取舍,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说法就是是否“有实益”,即“事实上合并与否,须视有无实益而定”6。合并审理“对全部的事件过程中只需为一次之举证,因此而保证了最大的诉讼经济。 ”7但是, “不管是数罪合并还是数被告人合并审判,对被告人的偏见性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 ”8分述如下: (一)分案审理的价值 分案审理的价值主要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分案审理可以防止出现利害关系相反的共同被告人相互指控的局面,也可避免符合逻辑学中排中率的数罪被告人必须承认一罪的现象,从而将被告人被错误4无辜定罪的可能性减低到最低程度。分述如下: 第一

8、,对于一名犯数罪的被告人而言,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可能会采取截然不同的辩护策略。例如,被告人可能对其中的一个指控罪行行使沉默权,对于另外一个指控罪行则如实供述。上述辩护策略从理论上讲无疑是立法上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容易使陪审团或者庭审法官产生被告人避重就轻的主观偏见,从而加大被告人被无辜定罪的可能。9特别是当被告人可能采取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时,比如被告人面临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蓄意谋杀两项罪名的指控时,对于蓄意谋杀的控诉,被告人可能会以自己吸食酒精作为辩护理由,主张自己并不是蓄意谋杀,而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指控,被告人可能会使用“未饮酒”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对被告人不

9、分案进行审理,被告人的上述辩护策略也就无法实现,只能承认其中一项指控罪名。 第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利害关系相反的案件,分案审理可以避免被告人相互指控或者一方被告人受公诉人与另一方被告人联手夹击的局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共犯之间彼此存在利益之争,因此,共犯陈述常“避重就轻,诬攀他人,因而造成冤狱者,数见不鲜。 ”10特别是当共同被告人之间利害关系相反之时,共同被告人极有可能互相嫁祸或者推卸责任,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栽赃给其他的共同被告人。在上述情形下,必然会侵犯共同被告人之一的辩护权,因为“此时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处于相反关系,整个庭审过程形同共同被告人彼此之间的控诉和反驳,而不是在

10、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展开,公诉人甚至如同隔岸观火,静看共同被告人彼此之间进行攻击和防御,控方不费吹灰之力而坐享渔人之利,对被告人防御非常不公平。11 不过,概览当今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对于何谓“共同被告人之间利益关系相反”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在美国,共同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被称5为共同被告人处于敌对状态(antagonstic defense)或防御策略冲突。但是对于判定敌对状态或防御策略冲突的标准,美国各个州所作出的判例却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州认为只要存在一方被告人指控另一方共同被告人犯罪时,就构成敌对状态;有些州中则明确指出,当一个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述时,同时会受到检察官、其他共同

11、被告人的反对诘问时就构成了敌对状态;有些州则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如果一个被告人陈述时,只要对其他的共同被告人可能造成伤害就属于敌对状态的情形;而有些州则认为如果共同被告人在作陈述时互相指责对方,陪审团或者法官据此可推论二人皆说谎即属共同被告人处于敌对状态。12但美国学者对共同被告人处于利益相反状态的理解还是存在一些共识的,其判断标准主要是共同被告人之间的防御彼此相互排斥,裁判者如果相信共同被告人之一的辩护,则必然认为另一被告人在说谎时就属于敌对状态。若共同被告人之间只是彼此存在敌意,被告人甲指控应由被告人乙承担责任,并不能由此就断定被告人之间属于利益关系相反的情形。特别是当共同被告人之间对于所

12、发生的事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存在不同的说法(例如一被告人主张当时车速太快、另一被告人主张车速太慢),审判实务中都认为只是存在敌意,并没有达到敌对状态的程度。在这种情形下,案件应该合并审理,通过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分歧来查明案件事实。另外,对于共同被告人是否应传唤某位证人、准备程序中证据能力之意见、调查证据之顺序及方法,法院通常都不认为共同被告人相互之间构成了敌对状态。13 总的来说,无论是数罪被告人的合并还是数被告人的合并审理,对被告人而言都更容易被定罪。以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1999 年至 2003 年五个年度中所审理的375000 个被告人为实证予以说明,上述被告人 50%是因为一

13、罪被指控,50%的被告人则是因为数项罪名被指控;其中大约 33%的被告人是因为共同犯罪被指控,625%既是共同犯罪又实施了多项犯罪行为。结果显示,那些被指控单一犯罪的被告人定罪率为 66%,34%的被无罪释放,单一被告人被指控数罪的定罪率为 76%,对那些至少与一名被告人合并受审的被告人来说,定罪率则上升到 83%。那么,如果把这两类案件结合起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被控两项或两项以上罪名,我们可以预见到,被控多项罪名的那个被告人的确要比被控单项罪名的被告人糟糕得多。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不管是单独被指控还是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被指控,只要是被控多项罪名,该被告人被定罪的比率都会大幅度升高。14 2

14、分案审理有利于陪审团和职业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可以使证据与证据、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简单明了,防止因案情错综复杂扰乱陪审员或法官心证,从而避免无辜者被定罪。无论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设置了较为严密的证据规则,以免陪审员或者职业法官混淆控诉证据,从而增加被告人被定罪的风险。对于被告人实施的其它犯罪证据,两大法系均不允许作为本罪的控诉证据,除非只是用来证明犯罪动机、机会、意图等等。援用美国赫谢尔法官的话说就是:“控方试图引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了指控罪名以外的其他犯罪,目的是得出结论,认为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从其品格来看,他可能实施了正在接受审判的犯

15、罪,毫无疑问,控方没有资格这么做。 ”15 但是,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因为采信证据的错综复杂而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首先,对于数名被告人合并审判而言,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有些证据虽然涉及到数名被告人,但是这些证据只能对其中的部分被告人适用而对另一些被告人则不得适用。比如共同犯罪被告人之一所作的审判外自白,虽然该自白同时指向其他的被告人,但是却只能对作自白供述者适用,对其他被告人则不得采信。再如若某一物证同时指向数名被告人,但该物证为侵犯其中一被告人的7权利而获得,按照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该物证只能对其他被告人适用,不能适用权利被侵犯的被告人。在分案审理过程中,上述证据完全可以排

16、除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也就无从知晓。但是,在合并审理时,陪审团或者职业法官可以却接触到全部被告人的所有指控证据,即使法官对陪审团发布指示也难以完全排除其影响。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坦承:“共同被告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会错误地引导陪审团得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当许多被告人在一个复杂的案件当中被合并审理,而且当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有很大差别时,这种被错误定罪的风险就会更加突出。 ”16其次,对于数罪被合并审理的单一被告人来说,同样面临因为控诉证据的错综复杂而被错误定罪的可能。例如,在被告人被控多项罪行时,大量的控诉证据极有可能会扰乱陪审团的心证,特别是这些被指控的行为存在同一或者相似性时,其中一个证据也许只能证明某个控诉是有罪的,但是陪审团却有可能推论此控诉证据对另一犯罪也存在证明作用。17在美国的审判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往往出于不良的动机,合并控诉被告人的多项犯罪,以借此误导陪审员。甚至使得陪审团在缺乏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裁定被告人有罪。因为“假如只有 8 个陪审员相信甲抢劫了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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