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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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摘要】: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治理政权之法。人民是政治与治政的主体,宪法是人民治政的依据与准则。将宪法作为治政法,体现了民主与民治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属性与价值理性,有利于实现宪治、实现民主、实现自由。 【关键词】:宪法政治法治政法宪治民治 一、问题意识与基本观点 从 1908 年出现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至今已逾百年,期间我国宪法的命运比较曲折,法治、人权、私有

2、财产权等直到 1999 年与 2004 年修改宪法时才被载人现行宪法。好在宪法观念早已在中国社会牢固地扎下根来,“再也没有人对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法之必要性提出过质疑”。1273 特别是近些年来一系列宪法事例的发生及其广泛反响, “说明我国民众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也说明我国社会目前已经发展到有必要适用宪法解决有关宪法问题、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的阶段。同时,这些案件也使宪法学者在思考宪法和宪政问题时,不得不回归到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宪法的精神是什么?等这些宪法学的基本命题上来。 ”2编写说明回答前述问题,既需要从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的起源、宪法的价值、宪法的

3、本质等多个方面进行专题探讨,又需要把它们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在反思的基础上实现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之重构就是这种综合研究的一个探索,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个关键。 2所谓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主要意思是将宪法理解为治政法、民众治理政治之法,摒弃宪法是政治法、政治统治法的陈旧观念。宪法作为政治法3的称谓,流传甚广,影响甚大,危害甚深。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不只是称呼与含义上的变化,而且直接关系到宪法从工具本位到价值本位的飞跃。众所周知,宪法既具有价值性,又具有工具性,但宪法是工具不等于宪法仅仅是工具,不能将宪法的工具性异化为宪法工具主义。宪法价值性与工具性之间的关系,如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如

4、同法治青睐权利本位而摒弃义务本位一样,宪法的进化也需要从工具本位到价值本位。价值本位简而言之就是以人为主体、目的与中心,为出发点、落脚点与着力点,而工具本位则主要是把人作为客体和手段。由于工具本位的宪法集中体现是政治法,与价值本位宪法紧密相联的是作为治政法的宪法,因此,从政治法到治政法就是宪法从工具本位到价值本位的重中之重。 二、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之弊 政治当然是必要的、重要的,但对政治进行规范同样是必要的、重要的,甚至更为必要与重要。而且,对政治的规范必须主要依靠法律,正如思想家们所说:“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法律在哪里停止,专制就从哪里开始”。4138,139 不能否认在特定阶段、

5、特定语境下将宪法作为政治法的合理性,但时至今日仍然笼统地称宪法为政治法,对政治不利,也无助宪法。 (一)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之不全面 虽然宪法是集中规范政治事务的法律,但宪法不仅仅局限于规范政治事务,立宪历史呈现出人权立宪、政治立宪、经济立宪、知识立宪的规律与特征;5278-287且没有人把宪法称为经济法、知识法,当然也不能把宪法称为经济法、知识法。宪法与其它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宪法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全面性,它“不仅反映3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

6、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636-37 虽然近年来有些学者质疑乃至批评把宪法作为总章程,但鲜见有人否认宪法的广泛性、综合性、全面性。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曾在告别演说中说“宪法无时不在”,7799实际上宪法也是“无处不在”的,它“弥漫于每个人的思维言行、政府文件的字里行间、普通人家的每一件财物乃至于拆迁后的残臂瓦砾之中总而言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8序言“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并不局限于处理任何一个特定门类的事务,而是涉及几乎所有领域的人类事务因此,宪法是通法,它的影子几乎覆盖了所有的法律专门领域。 ”924 由此可见将宪法作

7、为政治法的片面性。 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之不全面不只是体现在上述的语义分析中,它还有违宪法学说传统,遗漏了对宪法来说至关重要的部分。尽管我国古代文献中不乏“宪法”等词汇,但宪法的确是舶来品。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今之论宪政者,不仅要熟悉其制度,了解其理论,亦须明白其渊源,把握其精神。 ”10总序梁治平先生以上所言极是。简单将宪法作为政治法,既忽视了宪法理论的渊源,也难以把握宪法精神。 一方面是忽视了宪法理论的渊源。宪法学说源远流长,宪法理论博大精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不仅是西方学者中

8、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思想家,而且开创了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宪法的先河。在政治学一书中,他既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视“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4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又将宪法作为“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11129,205 前者是对宪法的狭义理解,后者是对宪法的广义理解。亚里士多德对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影响深远,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等人关于宪法的论述中都可以看到这种影响的巨大。 “马克思几乎粉碎了黑格尔宪政思想的每一个维度。但是,马克思确实保留了黑格尔所主张的亚里士多德的广义宪法思想:公民的生活方式、公民的本性和自我意识

9、。结果,马克思能够很容易地在分析资产阶级社会时从经济学生产、劳动、商品和交换转到政治学,因为黑格尔的广义宪法使人很容易地把经济活动带人宪法思想之中。甚至,马克思很容易地看到,他所主张的未来社会将存在宪法,因为未来社会将存在一种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 ”12146 由此可见仅仅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之偏颇。 另一方面是忽略了宪法精神。宪法是宪法精神、宪法内容与宪法形式的统一体。如果说宪法形式是宪法的“骨骼”、宪法内容是宪法的“肌肉”的话,那么宪法精神就是宪法的“血液”、宪法的“灵魂”。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的开篇这样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

10、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31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理解,事实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广义宪法思想。14“他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15147 比孟德斯鸠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法的精神”更进一步,黑格尔认为宪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黑格尔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认为,宪法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而是数世纪以来各民族精神自然而然的“作品”,必须与各国家处于既定5发展阶段的民族精

11、神相一致,各国各时期宪法不同的原因在于不同民族所特有的“民族精神”。世界各民族在极盛时期所采行的宪法,乃是它们特有的东西,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政治基础。国家不能事先制定、机械搬用或者发明一部宪法,然后把它强加给自己。16150-161 尽管学者们对宪法精神有不同诠释,17但从广义宪法的学说传统来看,特别是从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与黑格尔关于宪法奠基民族精神的论述来看,简单将宪法作为政治法难以揭示和把握宪法精神,政治法主要体现的是宪法内容。 (二)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之不精确 抛开宪法与经济、文化等的联系不说,仅就宪法与政治的关系而言,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也不准确与贴切。宪法横跨政治与法律两大领域,兼具政

12、治性与法律性,但不能简单将两者平分秋色。相对于其它法律而言,宪法的政治性较强,但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更具有法律性。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法治与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难题。法治与文明要求法律主导政治,尽力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使政治成为和平的政治、有序的政治、有限的政治,而不是政治决定法律,动辄把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宪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政治与驾驭政治,提供解决政治问题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机制,以至于一些资料称宪法为政治游戏规则、政治竞赛规则。1815 直接地说,宪法是控制政治之法,是将政治纳入理性化、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之法,是使政治远离恣意、专横、暴

13、虐、腐败之法,而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对宪法给人类带来的贡献,国内外学者都不吝惜溢美之辞。如有美国学者认为:“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法?具体来说,将宪法作为政治法至少容易导致以下异化: 6一方面是政治官员特别是政治领导人扭曲宪法。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标准在于:当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冲突时,究竟是哪种权威服从另外一种权威。如果是个人权威服从法律权威,则是法治,反之则是人治。这里所说的个人权威,主要是指政治官员特别是政治领导人的个人权威;所说的法律权威,集中体现为宪法权威。法治要求宪法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官员服从宪法统治。但是,政治法的说法容易使政治官员特别是政治领导人误

14、认为宪法是政治统治法,将宪法的矛头指向民众,而自己则凌驾于宪法之上,从而使宪法面目全非。 另一方面是普通民众疏远宪法。尽管不少资料认为政治不是精英的专利,政治不全是罪恶与肮脏,它还有文明的一面,但普通大众更关心的可能是日常的衣食住行,而不是政治。特别是在一些专制历史悠久、政治运动造成灾难的国家,民众甚至对政治有恐惧心理、躲避心理。而宪法作为公民的生活方式,作为治政法,恰恰需要民众的信任、亲近与支持,因为民众是宪法的力量源泉。31完全可以说,民众需要宪法的滋养,宪法亦需要民众的呵护!有学者曾说:“没有宪政,我们的人格就不能完整,我们的行动就将缺乏规则,我们的个性就将显示出令人遗憾的缺陷。 ”32

15、9 可以说,没有民众的支持,宪法的内容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宪法的使命就将化作一缕青烟,宪法的命运也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困境!由此可见将宪法作为政治法的危害性。 再一方面是宪法被意识形态化。政治确实不等于意识形态,但也确实与意识形态关系甚密,容易被意识形态化。毛泽东曾云“搞宪法是搞科学”。33330 但一旦宪法被意识形态化,科学性也就不复存在了,宪法也就难脱政治宣言或政治教条的案臼了。一些国家的宪法通篇都是高度政治化的语言,缺少起码的科学性,当然可以称之为政治法,但难登规范宪法之大堂,自然也不可能实现宪法至上。二、将7宪法作为治政法之利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曾生动描述:“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

16、,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一位公民,在一个国家、市镇、学校、教会、商行、工会、俱乐部、政党、公民社团以及许多其他组织的治理部门中,处处都会碰到政治。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每个人都在某一时期以某种方式卷入某种政治体系。 ”345 政治固然不可避免,但无疑可以比较,可以选择,可以改善。不同的政治体系有优劣之别。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比较过不同的政体,并交替使用宪法、政体与公民生活方式,认为最优良的个人目的就是最优良的政体(宪法)目的,最优良的政体(宪法)就是最优良的生活方式、最幸福(快乐)的生活方式。公民、政体与宪法就这样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水乳交融,浑然一体。虽然亚里士多德距今久远,但其思想的光芒依然耀眼。纵观国内外关于理想政治的期盼与描绘,主流与精华就在于民主政治、自由政治、立宪政治,其中立宪政治侧重现象,民主政治与自由政治侧重实质,公民、政治与宪法同样如此紧密地有机联系。将宪法作为政治法,割裂了公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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