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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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摘要:国有企业全面公司制改组就要加速两种公司并轨的进程。社会主义国家公司法能否使用“资本”一词曾是公司法起草中的一个争论问题。现今应当坚定地确认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化和资本权利人格化。资本信用原则是资本企业的灵魂。资本企业的实质就是资本信用的企业。资本社会化原则是资本企业的另一重要特征。社会公众持股和职工持股是资本社会化的两种形式,但有本质不同。高度社会化的个人所有应是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化和控股化是股权运动两种模式,但社会化是绝对的,控股化是相对的。资本流通原则是资本企业的又一主要特征,资本流通应建立在平等、自由、公平、有序原则之上。关

2、键字:现代企业资本企业一、关于二种公司并存及现代企业本质的争论经过十多年的试验、比较、犹豫、徘徊,经过几次的起落、反复,党的十五大终于选定了国有企业的最佳改组模式是股份制形式。走国有企业全面股份制改组的道路,走从双轨制公司向单轨制公司迅速过渡的道路,这是历史的唯一正确选择。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是两种公司并存的局面:单一所有制的公司(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模式组建的公司为代表,也可称其为企业法的公司)和股份制的公司。前者数量巨大,后者数量甚少;前者代表的是传统的企业形态,后者代表的是现代企业形态。如何处理好这两种现实生活中并存的公司关系,如何认识这两种公司的性质和把握它们发展的前途,是自 1

3、983 年开始起草公司法以来直2至今天 15 年来一直未解决好的问题。1983 年公司法起草伊始,就有一种方案认为公司法中不仅应该规定股份制式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应该独立设章规定单一所有制的“国有公司”,理由是:如果现实中存在的绝大多数公司不纳入公司法范围内,那么所制订的公司法将会失去其意义和作用。经过十年的反复认识,我们终于通过了一部只规定股份制形式的公司法,和世界各国总体接轨的公司法。但这只是第一步的认识上的胜利,并不意味着真正彻底的认识。1993 年通过的公司法只是不把国有公司纳入公司法中,但却仍然认为这两种公司将在中国长期存在下去。公司法第 229 条的争论就充分

4、显示出这一点。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所有公司(当然也包括单一所有制公司)可以继续保留,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只能是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然也就不包括单一所有制公司)。前一种意见是限期并轨的观点:后一种意见是不限期并轨的观点。由于当时许多人认为限期并轨很不现实,两种公司将“长期共存”,为稳妥起见,公司法第 229 条采取了第二种观点的写法和解释。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法贯彻得不好,其作用不大的根本原因。也正是由于法律上承认了两类公司长期并存的局面,所以许多人对公司的认识混乱,

5、认为这两类既然都可以称为公司,因此都属于合乎公司法的公司。这样一来,实践中就出现了许多非驴非马的公司,半驴半马的公司乃至亦驴亦马的公司。这可以说是公司法实施几年来的一个值得总结的教训。今天,根据十五大的精神,就是要加速两种公司并轨的进程,甚至是两个法(公司法和企业法)的并轨进程。当然是企业法向公司法并轨,企业法公司向公司法公司并轨,这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将有着重要意义和作3用。比起两种不同性质公司如何并存的理解分歧来,对现代企业本质的理解分歧,可能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更深一层的问题。1983 年公司法起草伊始,就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中不应当使用“资本”二字。这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

6、可以用“资产”、 “资金”,但它们绝不能成为“资本”。资本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如果社会主义的公司中也称“资本”,那么岂不等同于资本主义了。经过十年的反复认识,我们终于认识到“资本”和“资金”、 “资产”是不同的概念,认识到股份制公司中的投资经营与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本质不同,最终在通过的公司法中堂而皇之地使用了“资本”、 “资本额”这样一些更准确的概念。这应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我们也应看到,这样的认识还是初步的、不深刻的,甚至有些地方、有些方面还有矛盾、还有反复。例如:公司法第 4 条正确地把公司股东和公司看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二者享有不同性质的权利,正确地把公司股东权利的来源确

7、立为其对公司投入的资本,正确地把公司的财产视为属于公司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的同时,却又矛盾地规定:“公司中的国家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显然,这里又把企业法中的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概念搬进了公司法中。这说明立法者对于现代企业-公司的本质特征仍有些模糊不清,甚至混乱、矛盾。二、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和资本权利人格化1993 年通过的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基本特征是资本企业。这一特征是由市场经济需要所决定的。资本是要追求最大利润的。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什么根本不同。不同的4只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资本的比例要大于私人资本,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则相反

8、。资本不是划拨,资本不是恩赐,资本也不是济贫。在今天国有资产亏损现象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只有根本改变观念、改变机制,把国有资产变成国有资本,变资产经营为资本经营,将国有资本按其市场规律投向能产生最大效益、最大利润的地方去,才能有国有资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股份化就资本化,股份制也就是资本制。虽然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份制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份制只能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出资,广义的股份也包括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即指出资份额。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两种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名称虽然不同(在股份公司中称股份,在有限公司中称出资额),但它们的实质是完全一样的,它指的是资本,虽然人们使用股份一词时有时仅指所持

9、资本的一种形式(即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虽然人们使用股份一词时有时指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即股票),但谁都不能否认股份的最本质内核是指资本。所谓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就是改组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当然还应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把它从企业法中的“授权经营”的产权机制改组为公司法中的“投资经营”、 “资本经营”。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化,股份制也就是股权制。从财产关系来看,任何财产都必然同时体现为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几乎可以是一个东西的两个侧面。不论是有形财产如房屋、土地,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均是如此。作为财产的一种形态的资本更是如此。股权就是股东对其所投入资本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显然已

10、经不是所有权了,虽然它是从所有权转化来的。它不是所有权最明显的证明是投资人已经没有抽回其出资的支配权了。股权的内容按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5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内容也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不同。由此可见,股权的内容既不同于企业法中国家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更不同于企业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权。这是性质不同的财产权(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它们是不同性质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首先是产权性质的改变,产权机制的改变。不改变产权机制不可能使原有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资本企业。它不是名称的改变,也不是单纯的管理机制的改变,而是根本性质的转变。但是,我们现今有些人仍想要用原来的

11、国家所有权的观念来套入资本企业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南辕北辙了。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人格化。股份制也就是实行股东自然人和法人制。从财产关系来看,不仅任何财产都同时体现为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然要具体地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在财产权上,没有无权利的主体,也没有无主体的权利。股权也是如此,自然人持股和法人持股自然不发生任何问题。国家股的股权是不能由国家来作为股东的,因为“国家”是不可能参加股东会的。这就是为什么公司法规定国家股的股东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股权(国家资本权)与国家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所有权可以归国家(较抽象概念上的国家,具体由

12、国务院行使),而享有国家股股权的股东则不能是抽象的国家。至于所谓“集体股”的概念也是属于类似股东人格不明的范畴,在具体实施中只有股东人格明晰化才能使股份制改组得以真正实现。我们可以说,股份制的全部法律内容就是股东(主体)、股份(客体)、股权(权利)三者的有机结合。而这“三股”(股东、股份、股权)正是资本企业的灵魂,是它区别于原有的单一所有制企业的最重要的分水岭。6三、资本企业的灵魂-资本信用原则资本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市场经济既然是竞争经济,就必然与风险联系在一起,世界上没有无风险市场。投资有风险、交易有风险、贷款有风险,均不例外。如何减少这种市场风险

13、呢?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借助信用机制。信用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则越大。信用与风险并存于同一市场经济之中。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首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法律机制。我国市场经济之所以风险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缺乏完善的信用机制和信用意识及观念,尤其是缺乏资本信用的意识和观念。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资格,信用是一种财产,信用是一种权利,信用也是一种信息。作为主体资格的信用,它是自然人和法人担任某项职务、从事某项职业或业务活动的资格要求。古代罗马法便已经有了无信用人(如作伪证的人)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限制。近代商法中也有无信用人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公司

14、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规定中实质上已包含了某些信用资格的因素。在其他一些商事活动中显然应当更多地增加有关信用资格的要求以减少风险。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作用不仅不亚于有形资产,而且也不亚于作为知识产权形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商务(Goodwill)就是其信用的表现形式,它应是企业全部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在商法中早已不是古代罗马法中仅仅表现为一种人身权了,它已从人身权而发展成为财产权了。这种财产权利又须有法律加以保护。信用作为一种信息越来越可以科学地量化为一7定的等级。例如银行的信用、证券的信用通过其信用等级的评估使人能具体地感受到。商业资信和信誉的咨询、查询机构在商事活动发

15、达的国家中已经成为提供信用信息的重要可靠来源。在我国,这种信息的提供和查询还仍然是一个空白点,有待大力加强。西方国家公司法中有一种公司分类的方法,即将其分为人合与资合。有些人错误地将人合公司注解为人的组合公司,将资合公司理解为资本组合的公司。其实,任何一种公司、无论其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均同时包括人的组合和资本的组合,股东和资本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不能设想有不出资的股东(人),或无股东的资本。人合与资合区别的界限仅仅在于其信用的不同,是人的信用(股东个人的信用)还是资本的信用。由此可见,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司以什么作为其信用是公司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

16、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 资本信用作为一种法律概念的核心问题就是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资本信用的大小直接关系着民事主体有着多大的履约能力、有多大的偿还债务能力、有多大的赔偿能力、有多大的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注册资本的信用首先表现为股东的出资信用以及股东对其出资额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其次表现为该公司成立时它所拥有的原始资本的信用。当然注册资本越大,其信用越高。最后表现为该公司盈余还是亏损的界限。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的为盈余、低于注册资本的为亏损。盈余或亏损以及盈余和亏损的数额均构成一个公司对外信用的组成部分。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既然公司法明确规定,有8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公司的净资产越大,其对外信用度当然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市场经济中与对方交易的可信用度最主要的便是公司的这一资本信用。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当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便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其全部的信用,这就应该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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