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18020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 WTO 下的国民待 遇原则随着加入 WTO,我国的税收制度又一次面临重大变革。近年来,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资本进入诸多新领域为契机,民族资本有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 “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在税制改革之中日益高涨。在很多争论中,焦点集中在国民待遇原则之上,即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与 WTO 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关系如何;换言之,是否违反了 WTO 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争论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

2、优惠,1 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 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为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损失,客观上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3与上述观点不同,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优惠并不与 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冲突。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

3、句,而没有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2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基本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并有学者近一步论述了所谓“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国民待遇”应当缓行。5二、澄清“国民待遇”原则第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含义。我们在讨论我国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是否违反了 WTO“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先确切的分析一下“国民待遇”原则,特别是WTO 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般的说,所谓“国民待遇”原则,也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最早来源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术

4、语。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其基本精神是鼓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与公平竞争,以消除国籍歧视与限制。OECD 在文件中,定义为:“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承诺对待在其境内经营,由其他国家国民控制的企业,不低于相同情势下的本国企业。第二、WTO 规则中关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到 WTO 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国民待遇”一般的含义来分析。因为 WTO 作为国际组织,其所有的具有约束力规则都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 WTO中的“国民待遇”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

5、何规定的。 “国民待遇”本身固然是由比较稳定、确定的内涵,但是这一原则到底在哪个方面适用,哪个方面没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应该基于 WTO 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关税减让及作为特殊关税的反3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措施;其二,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其三,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其四,作为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以及投资激励措施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待遇。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是 GATT1994 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因此,所谓 WTO 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主要是指 GA

6、TT 中“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GATT 第 3 条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规定: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 第三条第一款的文

7、义是:国内税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的文义是: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或不能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是不属于GATT 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与消费税,而所得税则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它不是4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 GATT 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此

8、有学者指出,GATT 的国内税是以产品为对象的,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外的税收,如所得税,不属于总协定国内税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三、简短的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与 WTO 中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不抵触,甚至可以说这并不是不违反,而是 WTO 规则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注释1 例如,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税率也减按

9、 15%征收;外资企业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2周红俊: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超国民待遇”现象,载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 11 月。3陈卫华 张睿: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载于经济师,2003 年第 2 期。4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载于税务5与经济,1999 年第 2 期。5王志永:超国民待遇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 年第 5 期。6See:DIRECTORATE FOR FINANCIAL AND ENTERPRISE AFFAIRS:NATIONAL TREATMENT FOR FOREIGNCONTROLLED ENTERPRISES (2004 edition)7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第 16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