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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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论文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本位;权利本位;职责本位 论文摘要: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警察执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理性、动态的平衡。同时,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须把职责本位作为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从而使警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一、警察权的界说 警察行政执法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因此,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警察执法的外在表现即警察权的运行。警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

2、实施的权力。国外警察学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或称固有权)中的自卫权和管辖权,又属于一般的统治权和管理权。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实现享有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警察职权 1(P75)。警察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性质。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行政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社会性。任何权力在产生初期,总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因此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需要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它要求权力的掌握者运用手中掌握的权

3、力为社会公众谋利益,这就是权力的社会性。但社会性权力2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行使,只能由一小部分人代表公众行使,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的人就从权力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其矛盾性在警察内部即表现为:行使权力的社会性与占社会成员极少数的警察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权力的社会性要求它的掌握者(警察)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这必然会产生出“公”;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与掌权者个人(警察)及其所在集团(警察机构)的利益相联系的,权力的个人占有,很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视作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会产生“私”。然而,笔者认为,人民警察的权力观应当是:权

4、力姓“公”不姓“私”,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第二,强制性。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警察权的强制性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深入理解:首先,警察权需要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警察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公众权力,而要实现这种公共性和公众性,就需要一定的约束力,即权力的强制性。缺乏强制性的警察权,很难实现强制功效和目标,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也很难有效维护。其次,警察权还有排他性特征。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权力的行使角度来看,人民通过某种法律机制将警察权赋予人民警察来行使。因此警察对警察权的行使享有独占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种权力,更不能用其他社会组织和权力来替代警察权。最

5、后,警察权具有执行性和决策性的特点。警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其任务是执行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形成的人民的共同意志,以及实施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决定;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警察又是决策者,因为国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是否成功,关系大众利益、关系社会稳定。 3第三,法律规定性。警察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警察行使此种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这意味着,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法无授权则无权”,权力的行使者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者放弃权力,并且依法行使这种权力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二、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权利本位 如前所述,警察权是国家权力所派生出

6、来的一种特殊的权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使命就在于协调和整合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关系。至此,笔者认为,警察执法应该是围绕着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整合模式来进行的,其价值目标就是强调权利本位,实现权利与权力的理性、动态的平衡。 权利本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其要义是:在法律体系及执法过程中,要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与权力领域中的权利本位,是针对权力本位论提出来的。在我国由于封建文化传统的积淀和宪政基础的阙如,权力本位论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和政治背景。权力本位论通常主张或强调个体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 所谓“权力”,是指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凭借

7、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或影响力 2(P199)。在我国,警察执法过程中,警察权对公民权利的侵蚀也无处不在,例如在某些限制乃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上,由于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无须任何中立机构介入,因此暗箱操作、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等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公权力的非法侵害时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伸张,只能在事后求助于法律救济。目前,我国虽然已在逐步完善针对公权力滥用的救济法规和制度,但是,且不说这些救济是否有力,即4使能得以救济,对人的自由、健康乃至生命的侵犯也是事后无法予以弥补的

8、。 因此,将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定位为权利本位,有助于在民主、科学、理性的基础上阐明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而言,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权利始终是第一位的法律要素。权力实质上是权利的衍生形态,权力的存在是以为了维护一定阶级、集团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这里表象上看似乎权力是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的,但是在深层意义上,为了使统治阶级能够获得他们统治所必需的秩序,就必须始终以尊重权利为前提。马克思认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 ”3(P12)所以,权利是权力存在之基础和赖以产生的源泉,也是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实际指向

9、和界限。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背后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正是警察进行各项执法活动的目的和源泉。因此,在价值权衡中,公民权利直接与人民的生命存在相联系,具有原生性特质。当这种权利与警察权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保障公民正当合理的权利以维护公民的生存条件;同时,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 第二,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没有任何漠视权利的资本。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自身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不断承认更多的权利。因此,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只有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

10、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正当的。警察权设立之目的就是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 5第三,权力应以权利为限。历史经验证明,掌权者化公为私地运用权力几乎是普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把它概括为一个著名的权力定律,即“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4(P89)鉴于国家权力这种天然膨胀的扩张性,强调权力以权利为界对于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和权力越位是十分必要的。警察执法的对象和范围涉及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广阔领域,警察权的影响力辐射到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警察必须

11、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决杜绝“法外行政”,这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第四,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权力是权利的派生物,权力理应听命于权利的指挥。 “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 ”5(P373)出于对权力本性的这种深刻的理性认识,我们必须牢固树立防范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如在相关立法上明确权

12、力的界限,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强化以舆论为主导的社会监督,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从而把警察权的行使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三、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职责本位 对行使警察权的权力主体而言,还存在着职权与职责谁为本位的问题。现代法律必须坚持以职责为本位,这是由权利本位的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第一,从权力产生史的角度来看,职责是职权(权力)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国家6权力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利益冲突的产物。随着社会利益冲突的性质超越了传统的社会调整体系的范围,社会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新的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时,就产生了对国家权力的需要,要求国家运用其权力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整合,国

13、家也就产生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权力。因此,权力是基于社会需要国家履行一定职责时而产生的。同样,如果社会没有对警察履行其职责的需求,国家和人民也就不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力(职权)。 第二,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为了使国家更好地履行社会需要的职责。人类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同时又具有无序化的发展倾向。由于人性的弱点和利益冲突的必然性,要实现有秩序的生活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而管理就需要权力。因此,社会需要警察行使其管理职能,担负起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职责,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这是警察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从这个

14、意义上来说,警察权只是国家为了完成社会所需要的职能,为了履行其职责而赋予警察的。所以,警察职责是其职权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确定警察职权范围和限度的基础,也是警察职权的内在价值目的。 第三,从权力的性质来看,权力是社会利益关系和权利在政治国家领域的法律表现和实现机制,是一种特殊的支配他人的力量。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4(P89)权力这种扩张和侵略的本性以及它所具有的支配和压迫别人的力量是私权利的天敌。为了使权力不至于被滥用,法律就必须既要保障合法权力的高效行使,又要对政治权力的配置

15、、运作范围和7限度、运作方式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权力的滥用设置障碍。而这种为权力设置障碍的法律机制就是科予国家权力以一定的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即职责6。因此,警察职责的设定既是警察权存在的基础,是警察职权范围的否定性界定,同时也是制约、控制警察权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武器。 在警察执法的职权一职责关系中,坚持职责本位的价值取向,就要求:其一,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警察行政法规的时候,应当首先界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再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赋予其必要的法定职权,任何超出法定职责的要求而赋予警察更多职权的立法在本质上都是不合理的;同时,如果对负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职责的警察授权不足,也可能导致其由于不具有必

16、要的权力资源而无法或不能完全完成其所承担的职责。因此,立法应对警察权的内容、行使范围、运行方式等加以明确规定并使之制度化、形式化,以防止权力的越界行使和保障权力有效合理地运行。其二,必须牢固树立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培养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业操守,同时还要增强警察的公民主体观念,进一步确立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意识,把维护公民利益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参考文献 1张开贵,杨瑞清,等。公安学基础理论新编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4李建华,周小毛:腐败论权力之癌的“病理”解剖 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5美博登海默,法哲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J.中国法学,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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