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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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三红(1962 ) ,男,汉族,江苏丹阳市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交通管理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2008年第4期No14 2008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总第134期Sum134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汤 三 红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交通肇事逃逸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应具备认知、行为、目的三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不应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在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无论当事人是否从交通事 故现场逃离,均可构

2、成交通肇事逃逸。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等疑难情形, 应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析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认定 【】【】D63115 【】【】A【】【】1672 - 2140 (2008) 04 - 0140 - 05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活动中极为恶劣的负面现象之一,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公安机关预防、查缉和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形的复杂性,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尚

3、存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文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和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若干疑难情形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何谓交通肇事逃逸?尽管学界有不同的表述,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对此已作了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要么即行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具备法定情形的必须立即报

4、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要么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驾驶人不得置交通事故尤其交通事故伤者于不顾而逃离。由于交通肇事逃逸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所存在的危险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义务,加剧了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同时交通肇事逃逸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并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加之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0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5、是构成交通肇事 逃逸的认知要件。从交通肇事逃逸形成的一般机理 来看,任何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当事人知道发生了 交通事故之后出现的,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并不知道,就不可能 产生逃逸。其关键是对当事人 “ 知道 ”的判定, 通常主要有 “ 明知 ”和 “ 怀疑 ”两种情形可认定 当事人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所谓 “ 明知 ”,即当事人在逃逸前,已经感知并确信发生了交通事故1。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认定。对 “ 怀疑 ”的认定则 有些复杂。所谓怀疑,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 根据感知到的一些异常情形,意识到自己可能发生 了交通事故。作为车辆驾驶人,一旦怀

6、疑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必须立即停车,并迅速下车检 查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不能驶离现场。例如,某 晚10时许,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 车(严重超载)在距其家不远的路段上高速行驶 时,将一在马路边行走的行人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驾驶员李某说当时突然感觉车辆抖动了一下并 听到了一点异常声音,好像感觉撞了人,随即踩了 一下制动(事故现场留有制动痕迹) ,但并没有停 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回家,第二天早晨被警察查 获。从这一案例来看,驾驶人李某当时已经怀疑可能撞了人,但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 离开现场,对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二)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离行为人知

7、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离,是构成交 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要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履行 “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 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 ”等法定义务,而不应 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逃离既包括驾车逃 离,也包括弃车逃离。(三)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要件。逃避法律追究就是逃避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行 为人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其他目的而 离开现场,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上,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去不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也存在其他原因。例如,行为人 因遭到死伤者家属、朋友

8、的殴打、羁押而离开事故 现场,并及时报案,然后到有关机关接受处理。于 此情形,行为人虽离开了现场但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如果 行为人借口报案而离开,并逃避有关机关处理的则 构成逃逸。有人认为,逃逸的核心问题并不是逃避 法律责任而是行为人不抢救伤者、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2。我们认为,这不符合 道路交通安 全法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 立法精神。如前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 履行 “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 警、听候处理 ”等义务而离开现场有诸多原因,如果一律认定为逃逸,显然过于宽泛,有失公平。、为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厘

9、清下列两个基本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否仅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规定的 “ 逃离交通事故现场 ”是否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 事逃逸应限于事故现场。其理由是:现行规范性文 件以及人们的通常理解均将逃逸界定为从交通事故 现场逃离的行为;作如此限制能防止滥用职权、无 限扩大逃逸的适用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应仅限于事故现场。 我们赞同后一种看法。尽管绝大多数交通事故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从交 通事故现场逃离,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交通事故现 场外逃逸的情形。如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将伤者送到

10、医院途中或将伤者送到医院之后逃离。显 然,这一现象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分析, 均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三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并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们知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 当履行 “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 ”等法定义务,而不能为了逃避 法律责任而逃逸,致使这一法定义务未能履行,尤 其使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在通常情形下,这一 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法定义务存续期 间,行为人可能在交通事故现场,也可能不在交通事故现场,而且都可能发生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是 法定义务存续期间到何时为止?我们认为,应当以 交通肇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时为止

11、。因为 “ 立即 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141汤三红: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理 ”这一法定义务就是在公安机关控制当事人之前为此所特别设定的。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而不得无故放弃。如果为逃避法律责任放弃履行特定义务而逃离,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相反,如果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一特定义务即告终结,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了。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在交通事故驾驶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进行的,此时 “ 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 ”这一特定义务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阶段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尽管此时当事人也有可能逃跑或隐

12、匿,但已不是交通肇事逃逸了。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中关于 “ 逃离交通事故现场 ”规定不尽合理。不应以交通事故现场为限制条件,而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被公安机关控制为限制条件。建议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修改为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中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 ”,与 刑法 第1

13、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所规定的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适用范围不同。交通肇事逃逸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案件中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司法机关在追诉和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交通事故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程度无关,无论发生何种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是重大以上交通事

14、故。再次,交通肇事逃逸仅限于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仅涉及道路交通运输领域,还包括水上交通运输等领域。、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实务中办案民警应本 着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 要件,对涉嫌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疑难情形进行具 体分析并准确认定。(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的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发觉自己已发生了交通事 故,从而正常驶离交通事故现场,此种情形在实践 中是存在的,即所谓 “ 无意驶离 ”3。其主要原因:一是道路交通环境差,路面坑洼不平,驾驶员的听觉、平衡觉收集情报信息功能减弱;二是气候 条件较差,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较低;三 是

15、夜间行驶,视觉收集信息功能减弱,难以发现刮 擦等轻微交通事故;四是弯道行驶、且路面不平 整,后轮外侧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刮擦,因视野盲区或疏忽大意没有发觉;五是车辆高速行驶,难以察 觉等。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 主观上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定难度,但我 们不能因此而简单化,不论行为人主观认识如何, 只要客观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行为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武断地认定行为人逃逸。事实上,不能排 除在某些情形下确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自 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形。于此情形,应注意对证 据的收集与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 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则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

16、逃逸。因为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 交通事故,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 意。只要肇事者不存在故意逃离行为,该类案件不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 当事人当时已经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有 些当事人被查获后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当时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又提不出其他正当理 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当然,由于驾驶人属 “ 无意驶离 ”,其行为虽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 这并不能否定驾驶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如果有证 据证明该交通事故与其驾驶行为直接有关,那么应认定该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如果事故后果严重、且事故责任较大,则 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241汤三红: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或弃车逃离的认定 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驾车或弃车逃离的,若无其他正当理由且具备交通 肇事逃逸的其他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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