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历部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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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我国历部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条款论文摘要 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许多国内法和国际法律文件中都有体现。本文主要从宪法视角在狭义的人身自由概念的基础上考察我国历部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并试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论文关键词 人权 人身自由 宪法 在当今许多国家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文件中,人身自由都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加以保护的。将人身自由归为基本人权,充分显示了它作为基本权利的不可或缺性。人身自由权是享有和实施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不具备,其他权利都将流于空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便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作为国际人权宪

2、章,它对人身自由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对人身自由权的确认也充分彰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行动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涵盖狭义的人身自由外,还包括了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等等。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狭义上考察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并试图对我国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一、人权文件中的人身自由权 关于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先来看看两个国际人权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第 3条和第 9 条分别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2

3、任意的逮捕、拘禁或放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 9 条第 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这些国际人权文件在对人身自由给以确认的同时,又设定了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严格条件,反对任意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并非像“禁止奴隶制和酷刑”那样是一项绝对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例外,相反,人身自由是一项相对的、限制性的自由,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是可以进行限制的自由。对人身自由权的理解,国际人权专家诺瓦克做了很好地诠释,他指出“在人身自由的

4、基本权利方面的奋斗理想并不是完全废除剥夺自由的国家措施;更正确的说,它仅仅代表一种程序性保障。人们所不赞成的并不是剥夺自由本身,而是任意的和非法的剥夺。它使国家立法机关有义务准确地界定允许剥夺自由的情况和应该适用的程序,并使独立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在行政机关或执法公务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自由时采取迅速的行动”。 根据以上条款,可以发现这两个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对人身自由权的陈述是由两部分规定所组成的,一是对权利进行确认的一般性条款,诸如“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一是对权利加以限制的限制性条款,如“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对人身自由权的保

5、护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离不开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由于人身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并不能穷尽地列举出对人身自由加以保护的所有情形,因此,明确严格地规定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条件便是明智的做法。这也是许多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对人身自由条款所采取的立法方法。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保护条款的历史沿革 3人身自由这样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历部宪法中都有体现。对该项权利在历部宪法中的沿革,笔者在下文中主要从对人身自由权的确认和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两方面加以考察。 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 年宪法出台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起着临时性宪法的作用,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6、。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当时国内复杂的环境,还不具备立即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订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的条件。但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将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规定,但其条文却肯定了人身自由受保护的立法精神。例如共同纲领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

7、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的人身自由与一般公民相比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主要是要在强迫劳动下改造自己。 1954 年宪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它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通过第 89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给以肯定,同时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规定了程序。这是新中国宪法第一次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其条款内容包括对权利的确认条款和限制条款两个部分,立法方法同 1982 年宪法基本相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宪法原则并未真正成为一部刑4事诉

8、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条文,其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严格程序还有一定的差距。 1975 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的背景下制定了,它受到“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政策的干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表现为强调义务的首要性,义务先于权利,并较 1954 年宪法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在人身自由方面,延续了 1954 年宪法的规定,1975 年宪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较 1954 年宪法不同的是,在条款规定的限制自由的逮捕程序上规定的批准机关发生了变化,由 1954 年宪法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变化为“公

9、安机关批准”,另1975 年宪法增加了“住宅不受侵犯”的内容。批准机关的变化主要是因为 1975 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形成了公安机关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自行决定和执行逮捕、起诉,并且自我进行监督的状况,公、检,法三机关应有的制约关系不复存在。“住宅不受侵犯”是广义的“人身自由”的外延,尽管意识到对住宅的保护是一个进步,但在立法方法上,不宜将该项内容放在人身自由条款中加以规定,纵观其他国家宪法,在人身自由条款上大都是对人身自由基本内涵的规定,将“住宅不受侵犯”放入该条款中,不免影响到人身自由条款的逻辑结构。 1978 年宪

10、法是在文革结束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颁布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 1975 年宪法反映“左”的思想的条文,比 1975 年宪法前进了一步。它基本上保持了 1975 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精神,恢复了一部分被1975 年宪法所取消的 1954 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新的宪法权利,为 1982 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豏 1978 年宪法第 47 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5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条基本沿用了 1975 年宪法的表述,内容既包括对人身自由的

11、确认,也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在第 2 款关于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规定中,由于检察机关的恢复设置,批准机关恢复了 1954 年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该条款明确了逮捕的决定机关、批准机关和执行机关,程序规定较以前宪法更为详细和严格,这在立法技术和程序的设置上是一个进步。1978 年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规定,在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落实,刑事诉讼法更是具体规定了逮捕的报批程序、批捕的程序和要求、不批捕的处理,以及关于其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等。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通过刑诉法具体规定宪法确立的保护人身自由原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得新起点。

12、 现行宪法即 1982 年宪法,它在前几部宪法的基础上对人身自由条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更为完善合理,立法方法也较前几部宪法有所进步。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提升到总纲之后的第二章,充分表明了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重视,这种保护公民权利意识的立法理念是符合法治要求的,彰显了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进步。现行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体现在第 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该条的前两款延续了以前宪法关于权利确认和

13、权利限制的两部分结构,将“住宅不受侵犯”另立条款加以规定,逻辑更为清晰合理。限制条款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批准或决定机关上较以前宪法有所不同。现行宪法不同于以前宪法的是,它增加了一个禁止性条款,明确否定非法的拘禁和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6对第一款人身自由确认条款的深入展开,增强了对人身自由加以保护的强烈意味,突出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要求。此外,条款中还增加了对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内容,从而更加全面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加以保护。 三、对我国现行宪法中人身自由条款的评价 我国宪法中对人身自由保护条款的规定不同于 ICCPR,ICCPR 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类似

14、我国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条款,内容包括对权利的确认和权利的限制。在其后的第 2 款至第 5 款豑则是对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条款,内容较宪法详实完善,对人身自由给以全方位的保护。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类似的救济性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旨在通过原则性的规定对其下位法给以指导,因此,简要的原则性规定是合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要求的,而这些救济性的措施则主要是通过部门法来加以保障。 然而,我国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的情形并不只限于宪法中规定的逮捕,我国目前存在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此外还有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拘传等类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只是在人身自由条款的第 3 款对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情形作出了一般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像逮捕那样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的程序。这就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需要在综合考虑到我国现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上,进一步对宪法加以修改或完善,使它们的适用有明确的宪法性依据,再有便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对相关部门法的完善,这样才能由上到下地系统地保护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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