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大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制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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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大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制化构 建论文关键词:权利 义务 法制化 论文摘要:大学生既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特殊的法定权利。学生在维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与高校内部管理发生一系列冲突。怎样引导和教育学生依法正当维护自己的权利,让学生走出维权过程中的困境,打破管教冲突的迷思,是高校实现学生现实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更是顺应依法治校大路向的必然选择。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层出不穷的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高校管理绝对权威的质疑,高校也开始审视自己内部规定的合法性、惩戒程序的正当性等

2、间题,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转型中一种自觉的选择。至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当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确立权利本位的意识,提升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营造将学生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氛围。同时又要引导、教育、监督学生依法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这些是高校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更是高校工作法治化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设定大学生权利义务应当均衡和审慎 高校作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机构,其内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体包括学校、学生,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首先,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双

3、方又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无论是什么法律关系,都要遵循“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法律准则。2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他们是国家公民,又正在学校接受教育。因此,大学生既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享有高等教育法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我国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刚出台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更加明确了学生的具体权益,为高校和大学生享

4、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 规定指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与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授予特定职责和管理自主权的高等院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为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必然制定

5、相应的规则和条例,以确保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学校受教育的对象,必须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3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体现了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因为结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成年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和自由,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不

6、能过多干预、限制、制止学生结婚。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他们在大学期间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不提倡结婚是教育者对学生的一种劝导,提醒大学生要以学习为重,不提倡滥用这种权利。如果女生怀孕的话,没有像过去说的怀孕必须退学,但是规定身体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休学。学校是学习的场所,学生要进行集中管理,学校的教育资源理应优先保障教育目的所需。所以,大学生完成婚姻以及实现家庭的一些设施(如夫妻房)纯粹是民事范围的权利,只能在自己民事权利范围之内实现,学校作为一个公共的教育机构,目前还不具有为学生提供结婚或者组织家庭的设施的条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学校也没有义务提供。 新规定最大的特点是既保

7、障学校自主处分权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实际上是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调整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承担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学校“处分自主权”与学生“申诉豁免权”并举,从内部机制上体现并健全了学校管理应“以学生为本”的核合思想,可以减少很多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无谓诉讼,对于营造高校和谐的校园环境是非常有益的。不少大学正在探索和尝试契约化的管理方式:新生人学后,学校可让学生及家长了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家长三方管理协议”的内容后,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签定三方当事人的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毁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二、

8、切实保障大学生正当权利的依法维护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4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在依法治校的要求下,无论怎样强调高校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总处于弱势,学校管理者容易以管理主体自居,在管理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将学生客体化,漠视学生权利。在“从严治校”理念的引导下,高校管理者制定的校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对学生的要求往往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分更重;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过多,很少甚至没有对学生的授权性规范,从而与法律法规抵触。目前,高等院校在管理权上的随意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冲撞,以及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是学生维权主要的困

9、境所在。例如, “禁止在校学生校内牵手、拥抱、接吻等行为,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 30 分者将被勒令退学。 ”又如, “凡是考试作弊者,一律按开除处理”,一律这种规定明显重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管理权的随意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冲撞以及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是导致学校管理和学生维权冲突的主要诱因。同样,大学生能不能结婚是婚姻法的问题,不是学校的问题。高校应当推进主体性教育,鼓励学生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不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事情。再如,一些高校禁止大学生在宿舍烧电炉、点蜡烛,禁止他们集体旅游,不许谈恋爱,让大学生使用过期甚至是盗版教材等等。之所以出

10、现这些高校侵犯学生名誉权、财产权、公正评价权、救济权等方面权利的现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依法治校就是学校用法规治学生,习惯于简单粗暴的“管、卡、压”。 二是学校管理程序的缺陷。如学校在行使处分权过程中,特别是在做出涉及学生身份变更的处理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时,程序不规范,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程序性权禾虫如被告知权、申诉权受到忽视甚至侵犯,学生没有辩护的机会。 三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学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5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虽然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体现了依法扩大高校自主权,并取消了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的部

11、分规定,但对学生具体权利的保护却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如规定学校调整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因此各高校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实现培养人才的教育目的为中心进行规范,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中包括批评学校的权利;当学校依法做出一些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决定时,必须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以及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规和学校规

12、定必须本身是“良法”。高校在制定一系列的规章时,尽可能地征求学生的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学生对某一问题进行表决。高校不能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理条例就剥夺学生的法定权利。分析近几年来学生投诉高校侵权的案例,究其原因不是学校的规定与国家的法规相抵触,就是学校在作出不利于学生权利的处理决定时,程序不规范。田永诉北科大一案胜诉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超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情形。作弊本应严惩,但学校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就会侵害学生的权利又如,福州大学学生穆某在考试中找人替考被学校勒令退学,她将母校告上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撤销福州大学对穆某所

13、作的处分”的终审判决。学校的内部规定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权力要有边界,必须保证高校校规的合法性、科学性,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 三、正确引导大学生法定义务的认真履行 6高校在传授知识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同时,又负有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学校的管理不是仅仅面对某一个学生,而是为了向整个学生群体履行教育服务合同所必需。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也是对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高校要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自己的校规,并

14、行使对学生的管理,如果学校不严格规定学生纪律,放任自流,学校管理就会出现混乱,从而不能真正地服务学生。从义务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上来的理念,并不意味着对学生的过分纵容和无限地放大学生的权利。高校制定符合广大学生意愿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或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即使有时学校面临被诉,法院也并没有否认其管理权,而是督促其按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审查其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大学生应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从权利义务关系看,学生有

15、学习的权利,有在校园生活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就没有义务,也不意味着义务仅仅是学业好,更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就是权利。然而,大学校园中大学生权利义务缺失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如损坏公物、考试作弊、借贷不还、假装贫困、求职材料造假等。大学校园并非不守法纪的特殊公民的自由舞台。功课好、成绩优秀并不能成为种种失范行为的借口,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纪律,这是不容置疑的义务。西南政法大学去年就有几名硕士研究生冒险为本科生代考英语四级考试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对此,在学校听取了学生的申诉后,又公开进行了听证,最后学生还是服从了学校的规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均被“双开”。现在,7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针对

16、当前一些突出问题,增加了相关条款,如“对考试作弊或剿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等。所以,为检查和考核学生的义务观念及履行效果,加大对违反学校教育规则的学生的惩戒力度,使自律和它律相结合。虽然只要不含法律所禁止的条款,并兼顾教育目标的实现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理念,学生就有遵守的义务,学校的管理制度也就具有了公信力和合法的效力。但对学生还是“以德为先”,重在教育。在系统全面地清理、修订、完善学校与新管理规定相背离的旧的学生管理制度中,针对学生中的不良行为,应通过疏导、教育方针解决,特别是道德规范的问题,主要采取奖励或引导性的方式。 四、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制度创新 随着依法治校的逐步推进,为了协调学生维权与学校管理的冲突,进一步明确大学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教育部结合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 1990 年颁布实施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规定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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