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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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脱节等问题。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机制;衔接 一、我国衔接机制面临的现状 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常常交织在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单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目的。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其局限性。从上文不难看出,规定衔接机制的法规分别出自国务院、最高人民

2、检察院、公安部,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定。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规定,已经比较周全,但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用尚有局限性。 (二)部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协作配合。

3、有的行2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移送公安机关后,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此时再侦查已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时过境迁有些证据还有毁灭的风险。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案件证据不到位,司法机关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做出不立案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还有一定的困难。一是检察机关虽然处于“一府两院”的地位,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

4、发挥。二是虽然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尚缺乏有关法律的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立的衔接机制、制定的有关联合文件,提出衔接的各项措施还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三是现行的衔接机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充分的知情权,也没有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衔接机制的规定科以责任。 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一)行政执法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具

5、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3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相当突出。 (二)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

6、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国家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研究,从而防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侵害。 四、衔接机制的完善设想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既是行政执法职能的延伸,又是检察监督职能的提前,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建设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意义。鉴于实践中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衔接机制”工作的主要问题在于可操作性的实际问题。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最高人

7、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先后出台过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规定不统一,而且相互之间不具有强制效力,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也曾经联合出台过相关意见,这些意见并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缺乏可操4作性。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应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各自的责任,完善相关的程序,使之制度化、法治化,以消除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现象,使实践操作有法可依,减少随意性。 (二)规范信息传送、沟通渠道。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就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使涉嫌犯罪应当追究

8、刑事责任的决不行政处罚了事。所以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确保涉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让检察机关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对哪些案件作了行政处罚, 这些案件是否属涉罪案件,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此举对衔接工作管理实现电子化、科学化、常态化将发挥出更大作用。 (三)规范协作配合制度。许多行政违法案件专业性很强,有的还是跨行业作案的,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往往只是违法信息的表面现象,并没有查清深层次的违法犯罪事实。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两者的协调和沟通,还有利于推动涉嫌犯罪的行

9、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为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赢得时机,避免时过境迁使证据毁灭或难以取得。协作配合可以通过通报备案制度、案件咨询以及司法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来进行。 (四)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既是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约束行政权力自我膨胀、防止行政执法腐败的需要,也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督促其按规5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案件,并跟踪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依法引导侦查取证。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有所增益,才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才能不确保刑事执法的顺利进行,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以更好的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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