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学专业低就业率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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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法学专业低就业率之反思论文摘要 法学专业就业率走低的原因有法治进程和文化背景因素,但主要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教育模式、专业开设和分类培养出现了问题,简单说,是整个现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法律教育没有遵循法律职业的特性规律进行培养,将法律人才的职业化等同于普通自然科学学科的职业化,遍地开花的法学教育却无法培育出社会真正需要的高端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确立为精英式职业人才,并在学制、人才分类和教育模式上加以调整,这既是对就业问题的回应,更是法学教育本质的历史使命使然。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定位 模式 分类 就业法学教育是法治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法

2、治观念的宣传、法制进步的推进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在我国重新得到重视,法学专业的开设从 1978 年的五院四系发展到目前的六百多所高校,数量上和质量上都空前提高。但是,作为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律人才,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没有充分获得社会和实践部门的认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评价不高。法律系毕业生普遍存在同质性强,特色性弱,眼高手低,实践技能差,普通人才众,高端人才少的特点。i 因此,近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出现招生热就业冷的巨大反差,这种倒挂现象从大的方面来说,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我们的文化背景、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有关,从法学教育内部来看,则与我们的现行法学教

3、育定位、教育模式、规模和专业设置、资源利用等制度措施有关。鉴于时代和环境非法学教育所能左右,从后者出发加以反思,以寻找解决之道更为妥当。2一、法学教育定位不准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主要有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观点。精英教育论认为法学教育要向社会培养治国理政、完善社会体制、推进公平正义的精英型人才,对这种人才的成才条件和职业准入标准要求很高,要设置较长的学制,经历严格的教育、考试和选拔,对人才高质量的要求导致在教育资源配备上、学生数量上形成精而少的特征。职业教育观主张法律职业作为市场社会中的一种职业,需要大力推广,学校仅是向市场和社会培养这种合格的法律人才,在学生的培养、专业设置和成才标准上没有特别

4、限制,因而这种定位下法学教育规模宏大,形成法学教育大众化、大众化法学教育的模式。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定位各有其优劣。精英式人才教育之精英体现在对人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养两方面,既要具备崇高的法律伦理观念,具有协调处理涉及伦理、道德、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复合法律事件的能力,又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技能。精英教育之定位带来的疑问是,法律精英能否培养,是社会培育还是学校教育的结果。大凡行业的高端人才之产生具有多种因素之合力,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都是不可或缺之一环。单一的环境和途径难独挡重任。特别是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伦理、价值观之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而不断修正定型的过程,精英化的预期和现实的复杂性往往有不衔接之地

5、。另外,在法治成为主流,人才紧缺的过渡性社会,精英式教育对大量资源的占用和专用也会影响社会对法律人才在供给数量需求上的满足,令教育资源的投入和产出量不成比例。职业教育观把法学教育的神圣性光环褪色,视其为普通高等教育专业之一,和其他高等教育一视同仁。为因应时代需要,法学专业之开设和学生之学习不创设过高的限制条件,推行简单审批制度下的规模化、大众化教育。有的人还视新时代的法学教育为提高公民素质的素质3教育。无疑,职业化教育对于满足社会对法治建设人才数量的需求是有绩效的。但是法律人才是与其他理工科技术性人才有重大区别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教给他们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离不开上层建筑,法律人要与上层建

6、筑、政治社会事务打交道,需要处理大量的涉及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的问题,显然仅仅掌握法律制度这种技术层面的东西是不够的。忽略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正是职业化教育理念的致命错误,会导致法律人的公平正义观、伦理关怀思想严重贫乏或背离社会期待。我国法学教育定位经历了从精英教育到职业教育的转变。民国时期普遍设立了法政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生的报考目标都是成为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人才。建国后,1952 年院系调整,将 63 个政法系科缩减为 4 所政法学院和 6 所大学法律系,法学招生规模大大压缩,当时的社会虽不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所保留下来的招生也是作为精英来对待的,一直到恢复高考初期,法律专业还作为

7、保密专业招生。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法律专业普遍恢复,新的开设也不断增加,在需要破除人治,建设法制的政策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应用色彩渐浓,并最终取代了过去精英化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定位的这种调整,可谓认识深化和因应时事的结果。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必然需要法律职业的兴盛,法学教育的再度繁荣可谓生逢其时。但是,也要看到,法学教育定位观念的改变也是在大量借鉴发达法治国家法学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今西方法学职业教育大致有三种类型,分别以美英、德日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美英法律职业主要从律师中产生,故整个法学教育以培育优秀的律师为目标,相关学制、课程、学习方式等均围绕律师职业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展开,

8、注重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经验能力养成、考核。因此学习法律之前要取得一个非法律的本科学位,以其阅历和知识结构等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4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德、日的情况则较为注重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强化学生的理论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学习法律之前一般为高中生,不要求学生的知识背景和阅历经验,但在进入正式法律职业之前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司法考试,德国要求两次考试,考试之前要求学生必须进行一到两年司法实践研习。这等于把实践性学习放在了知识学习之后进行。澳大利亚则要求学生在法律专业学习中同时修读其他学位的双学位,学制相应的设定为五年,确保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对西方法学职业教育加以总结,就不难发现存在两大特征

9、:第一,职业性和复合型。注重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人生经验和司法实践经历、伦理品德操守和司法实践能力同步培养和提高。法律职业实际上也是社会活动的一种,需要处理最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事务,需要有理解复杂社会关系的思维能力,故法学教育是一专多能、又专又强的综合型教育,整个教育目标设定和教育过程着眼与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第二,高端性和精英性要求。西方并没有仅仅把法学教育职业化了事,针对法律职业与其他技术类职业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其他学科背景的要求,强化实践性学习和实践技能的养成,司法考试的高淘汰率等,令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个个成为严格选拔的产物,实际

10、上就是一种精英型定位的体现。 我国法学教育定位在借鉴职业性一面时,忽略了复合型和精英型,体现在教学模式单一,理论知识偏重,法学学科之间过度分立,法学以外学科过少,实践操作能力培训不足,职业伦理培养形式化等方面。这种轻视或弱化的局面产生与我们的教育定位有很大关联。我们的培养目标仅仅是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性人才,于是乎,能够熟悉法律和按照法律办事就成为急功近利的不二选择。实际上,法律问题的处置,不仅仅是依法办事,那是简单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法,而实践5中更多的不是一是一,二是二的简单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关涉多面的法律和社会事务,法律人以能够处理好这类事务为最高境界。所以,包括伦理操守、社会背

11、景等在内的综合素养就非常必要,教育就理当早有安排。在没有这种考虑的顶层设计下,就难以培育受社会欢迎的高端法律人才,低层次无特色的重复就会不断复制每年的低就业现实。当然,此地的复合型和精英型并不意味着数量就一定少,在保持一定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兼顾精英意识和复合知识背景。二、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落后法学教育模式自古以来可以总结为四种,即学徒式学习、学科教育型(学院制)学习、案例式学习和诊所式学习。学徒式学习是最早的法律技能教授传承方式,出现在 12 至 13 世纪初的英国。有志于法律工作者的人便模仿手工业中普遍流行的学徒制,首先拜某一成功的开业律师为师,充当学徒,通过协理某些事务性法律工作,如

12、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在法院观察法庭的日常工作旁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受此影响,直到 18 世纪后期美国的法学教育仍是一种学徒式教育。18 世纪 80 年代,瑞伍兹法官建立了全美第一个法学院,但那也不过是一个集团性的学徒教育机构,学生们仍旧与法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美国的学科教育式学习大约出现在 19 世纪 30 年代,法律学习的主要阵地从学徒制转向学院制的法学院,即改变传统的师承式学习为学术讲座和教科书为主的模式。案例式学习是在学科制法学院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是对学科教育型的一种改进。最初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在 1870 年以后创立,又称兰代尔

13、模式。这种模式下,即把法学作为一种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可以通过书本来进行系统学习的科学,又主张通过大量研判美国上诉法院案例,借以提高学生提炼规则的能力,掌握美国普通法的产生机制和内在精神,从而确保学习6效率和学习效果。兰代尔模式的本质在于改变单纯学科制学习的不足,但仍没能根本上改变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学习的同质化倾向。因此,到了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思潮的带动下,案例式学习再次遭到质疑,逐渐被新的学徒制形式诊所式学习所代替。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弗兰克就在宾西尼亚大学法学评论中发表了为什么不建立诊所式的律师学校?一文,公开批评兰代尔模式,呼吁要回到兰代尔之前的“律

14、师学校”。但是此时的诊所式学习并非单纯的复古。弗兰克建议诊所式法律学习要具备四个条件。其要旨是法律专业学生应该像医学专业学生在医院里的免费诊疗室和诊所学习实践一样,通过大量设置在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诊所或法律诊疗室进行大量的法律实践,以代替法律知识的灌输。其观点得到了另一现实主义的大师卢埃林的支持。无疑,各种模式在特定时代都发挥了特定的作用,也是人类认识深化的结果。对待法学教育的模式演变及价值,我们要有一个辩证的态度。四种教育模式在当今中国都有其借鉴的必要性,只不过要放在不同的地方来使用。比如在学习早期阶段,基础知识还是要靠系统讲授,形成严谨的逻辑思维和理性认识。对案件的实际处理能力主要靠

15、案例分析、研判和具有角色模拟功能的诊所式训练,而且应该占法律专业学生后期学习的主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的实践学习就主要是一带一或一带几的学徒式锻炼,借以迅速获得经验。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模式还是学科式知识灌输,虽然都已认识到案例教学、诊所式训练的作用,但真正严格贯彻的高校只占很小比例。2000 年 9 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下,国内十所高校的法学院引入诊所式训练模式。v 在这些所谓进行改革试验的法学院,诊所式学习其占整个学习进程中的时间段也并非很长,有的只有一学期左右,而且很多还只是可以顶学分的选修课而已。由于没有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推广,各7地的自愿改革基本上停留在理念层面。因

16、此,在没有行政硬性要求下,全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主要还是靠教师和教室低成本运作,毕业学生的市场认可乃至抢手就难免十分奢望。 三、法学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低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 600 多所高校,绝大多数高校是近十年内新设法学专业,这些“后起之秀”存在一些共性特征,即:第一,师资数量较少,一般在 10 人左右。第二,学历、职称较低,即便有些高校近年来提升了学历门栏,但这些专业师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客观现状并非一时所能改变。第三,从大法学专业改行而来较多。新开设法学专业的师资很多来自教授马列、政治类课程老师。第四,教学经验不足。年轻的法学专业,年轻老师较多,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以新近引进的研究生为主体,这些老师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对欠缺。这些共性决定了一哄而上,大干快上的法学专业的基本现状,其输出的产品必然难以精工细雕,往往是为为使学校“高大全”而开设专业,为学生能够毕业而完成教学任务。因此,数量上上去了,效率有了,但真正的产品效益是远不能满足预期的。其实,在教育行政部门盲目审批的支持下,为追求高校自身专业“大而全”而开办法学教育,很多情况下也不见得就是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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