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诚信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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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诚信构建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广泛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作为侦查谋略和手段的这一刑事政策在惩治腐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由于侦查过程中的不诚信,直接影响了检察诚信,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这种不诚信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检察诚信原则应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一项司法原则。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侦查诚信 检察信用社会诚信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政府诚信。检察机关的司法诚信为政府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诚实,反对虚假,二是信用,强调守信,反对食言。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我国长期的刑事政策被检察机关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侦破了大

2、量职务犯罪案件,然而此项刑事政策是把双刃剑,在惩治腐败的同时,一方面由于其无法律支持亵渎了法律,另一方面由于其作为侦查谋略、侦查手段而屡屡失信于嫌疑人、失信于社会。目前社会条件下职务犯罪反侦查能力日盛,检察机关感叹职务犯罪侦查之艰难,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诚信的缺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存在的诚信困惑及危害,并提出构建路径。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诚信困惑1.法律规定的困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执法的政策指导,同时还是在讯问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获取真实供述重要讯问策略。这一

3、刑事政策的渊源便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建国初期查处贪污腐败时,这一刑事政策的政治效应得到最大的释放,如张子善、刘青2云等震惊全国的贪污案件便是这一刑事政策的实际运用。文化大革命时期,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曾经作为阶级斗争的口号,成为政治斗争的手段。然而,我国法律中没有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规定实施保障,也没有可操作的规则体系,现行法律中无法找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1989年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中虽然规定“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 63 条、第 59 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罪行特别

4、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使是有如此规定,也只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针对某个特定时期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除此外,再无其他法律作为支撑。因此,既然无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时灵活运用这一刑事政策,便是侦查讯问手段的无据可依,成为法律上的不诚信。2.法律规定与侦查实践的困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威胁、引诱、欺骗是职务犯罪侦查中所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然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 “化装侦查”、讯问中的各种审

5、讯“谋略”、 “技巧”等无处不在,侦查讯问中这一法律要求难以行得通,这种法律与实践的脱节是“显性法律和潜规则的冲突” 。从职务犯罪侦查上讲,侦查讯问的各种技能和手段是侦查工作的必需,而且随着职务犯罪的纵深化、智能化,这种谋略和技巧必须与职务犯罪相适应,否则惩治腐败就成为空谈,然而这一方法不符合诚信体系中的司法诚信,存在法律规定与侦查实践的冲突。3.侦查取证手段的困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特别在侦查取证中,极容易表现出非常的不诚信。一是审讯中的承诺不兑现。为获取嫌疑人口供,在嫌疑人3不愿交代时侦查人员常承诺交代后会释放其回去、或者承诺不予拘留、不予呈捕、甚至不予移送起诉、移送其单位处理等,特

6、别是在嫌疑人或处于极度矛盾中,侦查人员及时运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诱惑,往往能产生奇迹般的效果,达到侦查人员“破案”获取嫌疑人口供的目的。而事实上,由于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承诺的越信任,对“坦白从宽”的越相信,坦白的罪行就越彻底。而从法律上来讲,贪贿数额越大、情节越重、社会影响越大,也就是其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判处重刑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侦查人员的承诺变为现实性的可能性就越小,甚至为零,从而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民间“格言”。二是取证时的承诺不诚信。为得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主要证据,为追缴赃款赃物,侦查人员往往作出不追究伪证、不扩大影响等承诺,而案件一旦成为铁案,这种承诺往往也只能

7、成为侦查人员取证的计谋和手段。特别是对“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取证时,更容易导致行贿人过份相信侦查人员的承诺而将案件真相全盘托出,而实际上行贿人在交待行贿情节时,也因自己犯行贿罪而自证其罪,从而使侦查人员失信于嫌疑人。 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诚信困惑的危害1.严重影响检察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职责,侦查讯问和取证审讯中,在嫌疑人、证人不了解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情况、不熟悉成立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程度的情况,在交代与不交代的反复权衡下,侦查人员“坦白从宽”的适时劝说,使嫌疑人和证人作了全部“坦白”。这种侦查中的不诚信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侦查人员是检

8、察机关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代表着检察机关行使公权,侦查人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承诺就是检察机关与嫌疑人之间的协议,既然作出了承诺而不能言而无信。2.严重影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司法效益。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4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它与刑事法律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作为一种政策本身强有强烈的功利色彩,长期运用必将对检察机关产生影响,检察实践中嫌疑人总结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经验,便是滥用这一刑事政策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使“坦白从宽”成为了一个苍白无力、甚至声名狼藉的口号。按照经济学的理论,要谋求最大化的长期的利益,必须守信。否则,短期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是

9、长期的 。 3.严重冲击社会诚信体系。以诚信为关系纽带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以及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正是由于维系社会信用体系以及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性,每个社会都反对和摈弃人与人之间尔虞我诈,鼓励公民待人以诚、处事以信,即说“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信用是国家生存的基石,没有信用,从根本上支援了社会信用体系。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侦查讯问中的“谋略”和“技巧”等不诚信的侦查手段,虽然是与职务犯罪作斗争所需要,但将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实施国家公权力的手段,其实际应用冲击了社会信用体系,损害了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因为司法是维系社会正义和社会

10、信用的最后防线,如果它不仅不能通过司法有效维护社会信用,而且自身也不遵守诚信原则,不兑现司法承诺,这势必导致社会信用的进一步恶化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诚信的建设路径1.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法制化。如何走出诚信困境,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法治的环境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他的生命力,需要源头上、即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构建。一是实体法上。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这5一刑事政策法律化,具体是在刑法中明确坦白、和抗拒的概念和条件。从“坦白”的概念上来讲,是指犯罪行为己被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现或怀疑,而对其进行询问、传讯后,如实供认自己犯罪的行为。这里坦白的基本条件

11、:一是嫌疑人被怀疑,且为司法机关掌握一定的证据。二是接受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里还要把坦白与自首区别开来。自首与坦白有严格的区分,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是指在被讯问或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己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是认罪的态度问题。 “坦白”不以自动投案为前提,其成立的条件不比自首来得严格。二是程序法上。诚信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得作出司法承诺,不得做出超越权限的许诺。因此,就有必要在刑事诉讼

12、程序中,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不得通过对嫌疑人、证人承诺某种结果或提供某种条件等手段达到取证目的。2.重构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诚信理念。一是树立诚信执法理念。执法思想是检察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时的指导方针、原则、行为及其后果而产生的对于执法的观念、意识、心理评价的总和 。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树立诚信的执法思想是构建检察诚信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标准中, “忠诚”标准便排在第一位。同时要将忠诚、诚信的职业道德理念导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并贯穿于侦查讯问的全过程,体现在对每个案件的侦查讯问工作中。二是链接文明执法理

13、念。上世纪九十年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刑讯逼供、变相体罚嫌疑人的事情屡有发生,严格意义来讲,侦查人员为取得口供对嫌疑人的带有欺骗性质的承诺也是一种变相逼供。二十世纪以来,检察机关大力提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重证据不轻6信口供的执法理念,使侦查人员将重点转移到外围证据,侦查讯问中的不文明行为也得以不断摒弃,与文明侦查相适应,侦查人员的诚信侦查、诚信讯问、诚信取证就会自然成为一种必然。3.将侦查诚信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原则。一是侦查讯问中不得做出违背法律规定且与案件本身性质和情节相冲突的许诺。如明知证据显示受贿超过一百万元,还对嫌疑人家属作交出赃款就可以放人的承诺。二是不得超越侦查人员的办案权限。如是否是自首、是否立功等需要法院最后判决认定的情节,为套取口供,在侦查审讯时作出如你交待我就给你做出自首、立功的材料证明等交换条件的承诺。三是一旦承诺,就必须信守。如对不影响侦查的嫌疑人积极退赃后给予取保侯审的承诺,针对案件情节向审判机关提供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坦白交待的书面材料的承诺等。四是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因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等原因,导致侦查期间的承诺无法兑现的,一方面应向嫌疑人作出说明,另一方面让嫌疑人明白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应该付出得不到承诺的代价,从而使侦查诚信原则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得到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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