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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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 税制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征收模式 论文摘要:加入 WTO 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面临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具体的税收征管过程中仍然基落出许多问题。如何修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才能使其更好的发挥聚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作用,目前已成为税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较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仅为 16万元,到了

2、 2000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增加到 661)亿元。仅仅 20 年左右的时间就增加了 41.25 倍。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在整个税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人已平均占到其总税收收人的 30 一 40%,有的甚至已达到 50%。早在 1993 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占到其当年总税收收人的 39.7%、德国为 31.2%意大利为 34.9%。到了 2000 年 660 亿的个人所得税收人,也仅占到我国总税收收人的 5.25%,而同期德国的这一比率已高达 43%,其差距显而易见。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一种多优惠、窄口径的

3、税制,而且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漏失现象严重,因此,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人中的比重问题。 (二)在分类征收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21.应税项目不清,缺乏公平性。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将所得项目根据来源不同细分为 11 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往往就比较模糊。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而且,对于这两项所得来说,均属于劳动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然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

4、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 800 元的定额扣除。这种扣除标准的制定显得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只是进行了单纯的定额扣除。如此一来,对于收人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会使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观念上产生扭曲,不利于税款的顺利征收。 (三)税收征管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收人隐性化问题严重。由于现阶段我国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税收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部分人钻了空子,取得了大量实物收人、灰色收人,并且这些收人并不在其名下反映,隐蔽性极强。所以,个人收人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成为税款征管前提上的难

5、点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款的巨大流失,故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2.纳税申报质量差,代扣代缴制度落实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另一种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采用第一种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据统计还占不到应纳税总人数的 10%。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款的缴纳,大多采用代扣代缴的申报方式。但从目前纳税申报情况看,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没有明细表,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缺乏有效3的纳税信息,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的评审与稽核就无法全面展开,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混合征收制 对于税收征收模式的选

6、择应首先考虑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收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综合征收制;一种是分项征收制;还有一种是混合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就是将个人全年各项所得予以汇总,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后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采用这种征收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项征收制,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而混合征收制,它融合了综合征收制与分项征收制的长处,一方面,将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征收方法,实行分项征收;另一方面,对于经常发生的所得项目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通过对以上三种税制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综合征收制的税

7、负最为公平,但其征管效率最低。同时,这种征收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统。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款征收现状出发,采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混合征收制,是必然的、明智的选择。 (二)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费用的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的扣除等。而对于广大居民来讲,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修订,看上去十分简单,但实际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问题,还要考虑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问题,即广大工薪族的再培

8、训、再教育支出等。其次,还要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居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支出水平。由于4我国幅员辽阔,广泛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后,还要考虑到地方财政的脆弱性。由于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增长很快,其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为保证地方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将 800 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1000 元/月。对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在上下 30%的幅度内调节,由各地省政府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后执行。 (三)合理调整超额累进税率 在我国实行混合征收制后,将并人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要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征税。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整,可以我国现行 5 一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参考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和国际税率大趋势进行。可以将最高 45%的边际税率调低为 35%。这样就与日本 37%韩国 40、新加坡 28%、美国 33%的最高边际税率相接近,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和资本。同时,对于收人畸高的税率人,可以采用适当加成征收的方法,以进一步加大对高收人阶层的调控力度,进一步实现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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