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除旧与布新——以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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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理念的除旧与布新以 1952 年司 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为素材关键词: 1952 年司法改革/司法理念/旧法观点/新法观点/人民司法 内容提要: 1952 年 8 月启动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法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肃清旧法观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组织整顿的方式,将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加强思想教育,排除法官头脑中的旧法观点。这次司法改革也确立了一系列新法观点: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办案,服务中心工作,有错误即改正。当下,我们应该就 1952 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作进一步的思考。 引 言在新中国诞生之际,毛泽东即指出:“我们的人民民

2、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 ”1“刀把子”(司法机关)与“枪杆子”(军队)都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 “枪杆子”是在战场上军队与敌人战斗时使用的武器, “刀把子”则是在正常社会状态下司法机关对敌斗争的工具。2董必武在 1950 年 7 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

3、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 ”3建国后的头三年,新中国在胜利完成繁重的社会改革任务和进行伟大的抗美援朝、保家2卫国战争的同时,迅速恢复了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人民民主政权基本稳固。此时,国家政权建设的重心就应该由既往的单纯重视军队的一边倒做法逐渐转向军队与司法机关同时并举,改变轻视人民司法工作的倾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1952 年 8 月中旬到同年底,4新中国司法领域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这是一场批判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革司法机关的民主改革运动,它的目的是划清新旧法制的界限,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

4、风上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肃清旧法观点在法律教育工作中的影响,改革大学的法学教育,以适应培养新中国政法干部的迫切要求。这次司法改革开展的领域广泛,涉及的问题复杂,其中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不仅对司法改革运动的整体推进至关重要,而且它也是此次运动相对独立的部分,本文拟就肃清旧法观点问题进行集中研究。1952 年司法改革运动,否定和抛弃了深刻地影响人民司法工作的旧法观点,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新法观点,这对以后较长时期内我国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审判方式、法官队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

5、以前是什么的历史描述,对于理解法律现在是什么,是必要的”。5这次对旧法观点的批判,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它所裹挟着的司法价值观,还有相当多的成分已转变为当代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仍弥漫、渗透于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审判活动之中。一、旧法观点的表现关于旧法观点,当时党和国家法制战线的许多领导人以及法学家们都作了理论概括。彭真指出:“旧法观点就是从北洋军阀到国民党基本上一脉相传的、统治人3民的反动的法律观点。 ”6沿此进路,有人作了更具体的描述:旧法观点是国民党反动派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的法律观点,包括反动统治者所遗留的反人民的整套法律制度,从法律的思想体系到司法的组织制度以及许多统治、压制人民的方

6、法和作风。7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旧法观点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在司法和法学教育领域影响广泛而深刻。(一)旧法观点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旧法观点在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事实认定,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影响很大。1.“法律超阶级、超政治论”。具有旧法观点的人,违反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用敌我不分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既往不究”等谬论来为人民的敌人服务。在土地改革中,有的司法人员把地主和农民同样看待,采取了不分敌我的“一视同仁”态度,使地主在法庭上趾高气扬,狡赖诡辩;而农民在讲话时反而受到限制。皖北某县某区人民法庭分庭在开庭审判时,严格宣布所谓“庭

7、规”十二条,吓得农民不敢讲话,地主们却侃侃而谈。这些司法人员不懂得人民法庭就是要保障农民有秩序地进行反封建的斗争,镇压地主的反抗,因而他们在实际上支持了地主。杭州市群众三次检举汉奸特务分子徐双林,人民法院却以“被告犯罪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为理由,认为“已失时效”,而不予判罪。8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不少旧司法人员,在革命暴风雨时期,对那些作恶多端、人民痛恨入骨的敌人,却以旧法观点来曲解政策、法令,片面强调什么“未遂”、 “时效”、 “反革命是执行上级命令的职务上的行为”等等,有意无意地为反革命分子开脱。对待不法资本家时,不少旧司法人员也是以“契约关系”、 “自由意志”、 “私行为”、 “私权关

8、系”等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旧民法上的概念来处理案件,而根本不谈革命法制,不顾及劳动人民和国家4公共的利益。92.“旧法可用论”。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懂得人民的法律与反动的旧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懂得从表现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意志的反动的国民党旧法律中是不可能吸取任何东西来为人民司法工作服务的。因而就混淆了新旧法律界限,不知不觉地做了旧法的俘虏。10有的人甚至把历代封建王朝以至国民党的各种压迫人民的反动法律看作中国法律的正统,奉为圭臬。他们看不见也看不起人民的法统,看不见也看不起人民从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新法律,而硬说新中国“无可司之法”。113.“司法独立论”。具有旧法观点的人,热衷于脱离

9、政治的所谓“司法独立”,他们不要政治领导,向政治“闹独立性”。12他们把资产阶级所谓“三权鼎立”的“司法独立”搬了过来,不适时宜地片面强调司法机关的垂直系统,认为县、市长兼任法院院长违反了“司法独立”的精神;院长掌握案件的判处,侵犯了审判员的权力。还有的人认为镇压反革命既是司法工作,就不应由军法处办,否则就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脱离群众运动,脱离中心工作,孤立办案,认为“搞运动不是法院的事”, “走群众路线办案有时对,有时就不见得”;认为走群众路线是一般工作的路线和方法,而不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路线和方法;有人竟至提出所谓“司法路线”来和群众路线相对立。这样,有些法院就脱离了群

10、众,脱离了政治,脱离了党政机关的领导,在半空孤悬起来。134.“程序至上论”。搬用国民党束缚人民群众的反动旧司法程序,不问案件内容如何,只要不合程序,一律驳回;于是说“没有诉状,就无法受理”。在发现下级审判错误而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就根据“法律上原则”, “一事不再理”,明知道案子的经过详情及其严重程度,也“不告不理”;当刑事中涉及民事或民事涉及刑事,甚至由此发现反革命事件时,也必须“另行起诉”, “另案处理”,否则,即置之不理。14为5了维持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法院即使发现案子判错了,也不能改。155.“法律技术论”。受旧法观点影响的人,是把法律当作与政治对立的“专门知识”、“独行技术

11、”来看待的,因而片面夸大法律的技术性,称“不学旧法就不能立新法”,“不懂旧法就不能懂新法”,甚至认为“人民政府没有几个懂法律的”,以此来自诩“专家”,抬高身价。16有些司法部门的老干部(包括一部分领导干部)和新的知识分子干部,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旧法观点的影响,无原则地倚重那些未经彻底思想改造的旧司法人员,认为他们熟悉业务;而对工农出身的干部则不重视,认为他们不懂业务。176.旧司法作风。严格说来,旧司法作风有别于旧法观点,但两者联系非常紧密,大致也可将其归入旧法观点的范畴。1952 年 6 月 24 日,彭真同志对旧司法作风作了描述:“就是脱离群众、关起门来办公事的衙门作风。旧法院的法官问案的

12、时候,往往用大部分时间咬文嚼字,写些并不真正根据案情、也不严格以法律作准绳的判决书,据说有些审判人员写判决书的时间比办案的时间还长。他们根本不考虑如何给群众解决问题,根本没有群众观点,更谈不到走群众路线。这种作风现在还在我们一些法院里存在着。有些案子本来是一点小事情,面对当事人,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他们却一次次地传,一堂堂地问,拖很长时间,搞了许多没有必要的繁琐程序。 ”18(二)旧法观点在法学教育领域的体现旧法观点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同时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有着很大影响。北京大学等四校政法学系教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旧法观点作了自我批判:解放初期,我们虽然坚决拥护党和政府废除国民党“六法”的决定,

13、并且在政法课程中废除了有关“六法”的部分,但是我们没认识到“六法”的废除并不等于旧法观点的肃清,更6没认识到旧法观点对我们毒害的严重。三年来,一直受着旧法观点的支配,理论脱离实际,是教条主义的,不能满足学生要求和国家需要,甚至还有意无意地用自己的旧法观点直接毒害学生,也等于危害了人民的政法工作。19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政法教育工作者全体学员全国各大学政法学系教师 58 人给人民日报去函,对当时法学教学内容和方法方面存在的旧法观点进行揭露:诉讼法教师对“三段论法的判决”主文、事实、理由的一套仍然津津有味;商事法教师把票据法认为是“世界性”的法律,而依据旧法条文讲解;刑法教材中还有不分敌我的“法律面前

14、人人平等”的谬论;讲授惩治反革命条例时强调“不究既往”;民法还讲什么离开新民主主义政策的绝对的“契约自由原理”,甚至以日本法西斯分子我妻荣所著的民法教本为参考教材;有的则披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衣,以“比较批判”为名,向学生灌输资产阶级的反动法学理论;更有不少人用旧法观点从形式上来看待现行政策法令。这类反动的旧法理论,在教学中或多或少地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甚至在某些课程中占着统治地位。20由于法学院系的学生是未来的、预备的法官,所以,旧法观点在法学教育的影响,实际上是它在司法领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二、旧法观点的危害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失控,即“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

15、。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工作,把它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刀把子”。毛泽东在1949 年 7 月 1 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 ”“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 ”21司法是重7要的专政工具,如果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无产阶级政权即有被颠覆的可能。

16、建国初期,由于司法干部短缺,司法机关吸收了一小部分旧的司法人员。在“三反”中发现旧司法人员的问题是“极为复杂与严重的”, “多数是很少进步的,甚至有些还是反动的”。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并且早已宣布废除了的国民党的旧法律,在全国各地的不少人民法院里,仍被一些旧司法人员奉为至宝,并以之来抗拒和篡改革命法制。22司法改革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 28000 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 6000 名,约占总人数的 22%,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政治上和组织上严重不纯。国民党法院贪赃枉法的丑恶作风,被这批人带进人民法院中。据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法院和苏南全区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 59.52%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有 50.09%有贪污行为。他们包庇反革命分子,包庇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宽纵罪犯、欺诈群众、吸毒贩毒、奸淫妇女等,在人民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此外,旧司法人员中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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