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14555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认定论文摘要: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因其作案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案发原因的不确定性,波及面较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多表现为直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

2、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所以对此类案件,我国法律一律给予严厉惩处,由此表明了我国从严打击此类犯罪、以最大限度地保卫社会的立法法意。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需。在实践中,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案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由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固有办案模式和思维方式,在该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借鉴此类案件的犯罪特征及案件的基本特点,结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种种问题,本人就自己所学作如下阐述。关键词: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件特征 案发原因 审查认定基本策略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

3、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范,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2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去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出庭作证则难度更大。

4、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需。从该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基本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本人就自己所学作如下分析。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案件特征从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况看,该类案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共同特征:(一)、案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实践中,或为婚姻、恋爱、奸情,或为邻里纠纷,也可能心理变态。犯罪嫌疑人往往仇恨在心,图谋已久,犯罪意志坚定。但引发投毒犯罪的直接因素却有偶然性,甚至于不可思议,从而产生对投毒作案动机的所谓合理怀疑,延缓破案时间。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要客观,而不能从正常伦理上去判断。(二)、案件的发生具有

5、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选择没有他人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过程不易被发现。而且,危险物品低剂量就可以使人毙命,所以携带过程也难以被人发现。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的直接证据也就相对困难。(三)、危险物质来源复杂。在此类案件中,利用毒鼠强投毒较为突出。我国的中毒控制中心分别于 1997 年、2001 年在全国 11 个省市的集贸市场进行调查,在抽到的 116 份灭鼠剂标本中,毒鼠强比例占 25%;个别市场甚至占 90%。利用毒鼠强3案件占所有投毒案件的 95%以上。所以,行为人获取有毒物质较为容易。加上投毒案件中使用毒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毒物的毒理作用又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毒物,因其比配分量不一致,

6、也会导致不同的症状反映,因此,对于毒物来源,主要品种成分等的调查比较困难。(四)、案件的社会影响恶劣。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因其作案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波及面广,还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司法机关对此调研分析不够,应对乏力。具体表现为,审查案件不细,对存在的问题与漏洞没有看出来,没有及时补证,审查证据不够全面。提起公诉缺乏底气与信心。也因为这类案件是人命关天,社会影响大,而检察院又处在中间环节,诉有困难,退又不能,有时会将“带病”的案件,通过各途径诉至法院,一旦形成二审,则审查认定和出庭难度会继续加大。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充实、完善和全面客观地分析证据的

7、证明力。二、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固有办案模式和思维方式,在实践中,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报案不及时,侦查人员的报案意识不强。投毒者与受害者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甚至为文盲、半文盲、按案不及时。有些投毒杀人案件,经验不丰富或责任性不强,丧失了获取诸如犯罪嫌疑人指纹等直接证据的有利机会。(二)、由于证据意识淡薄,侦查人员获取证据不全面,时常存在疏漏。有时也因为审查工作的不仔细,在直接证据取不到时,又没有能够有效组织间接证据,形成锁链,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致使案件处理进退两难。究其原因,侦查人员思路已成定式,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突

8、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抓获了犯罪嫌4疑人,案件就算告破。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时往往注意对无罪证据的分析与判断,没有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往往不考虑证据能否定罪与起诉。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出现翻供,案件就无法补救。(三)、审查起诉工作不到位,审查及出庭时忽视对毒物剂量及其药理特点结合伤害、死亡特征分析与说明。(四)、要充分利用间接的证明力。在立足于口供的同时,抓住三个环节,组织好间接证据,充分补强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得到印证。、是查明毒物来源。投毒案件的毒物来源应当查清。明确毒物从何处购得或拿到,存放在何处,存放处的环境,是何种类型毒物及颜色。这些情况不但要获取言词证据,还要制作照片、录像备用,堵死

9、被告人翻供的后路。、是确定投毒点和毒物剂量。投毒点一般为可移动或固定的器具,要依法予以指认、辨认。如为可移动器具,犯罪嫌疑人往往加以毁弃,必要时制作侦查实验来印证。在有些投毒案件中,被告人所使用和投放的器具外型、材质、色彩具有特殊性,要尽量回忆,补做辨认笔录。如被抛弃到河江中,条件具备,还要重做侦查实验。此外,对作案时间、毒物来源的辩解,要下大力气,花苦功夫去查证。、是做好中毒检验报告。尸检报告、活体检验报告是鉴定结论,是死亡、中毒原因凭据。检材充分,尸检及时,就能够为破案提供正确的方向,避免侦查走弯路,并能够稳定被告人的供述。 “鉴定结论是确定痕迹、书面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的依据,往

10、往成为审查或鉴别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且能增强证据体系的稳定性。案发现场发现痕迹,要及时提取,妥善保管,尽快鉴定。特别是投毒杀人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处,一般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极不稳定。因此,这类案件中毒化鉴定对于甄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真假很重要。 ”还要5重视指纹、字迹的鉴定。重视被告人的供述,以增强认定证据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可惜因为侦查的方向不明,被害人的无知没有报案等原因,没有尸检,无法尸检的案件也不少。(五)、提高案件的科技含量,善于对毒物的定量及其毒理分析。一些毒物进入生物体后通过化学作用能够损害生命正常活动。引发功能性或气质性病变的毒性有这几个特点:受作用的生物

11、体、起作用的剂量、作用的途径与方式、个体状况。大绝大多数的投毒案件中,侦查人员只重视查出毒物,对其它关联问题不予重视。在审查时,尤其是出庭公诉活动中,要十分重视容易被忽视的两个问题,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和毒物毒理分析,如果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就会达到指控证据体系的形成。增强说服力与抗辩力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毒物案件中有服毒自杀,也有利用毒物谋杀。剂量大的立即死亡,剂量小的则造成慢性中毒,情况不一。又有使用毒物使受害者麻醉后丧失防御能力而企图抢劫、盗窃、强奸,动机不一。究竟其作案动机是什么,要全面、连贯分析,寻找印证的证据。二是毒物的定量分析不但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对其行为

12、真实性的判断和其口供真实性的印证。比如毒鼠强,其化学名称为四次甲基二砜四胺,毒性是氰化钠的 300倍。毒鼠强致死会发生强烈的脑干刺激作用。口服致死量为 0.1-0.2 微克/千克体重,且无解毒剂,并容易引起二次中毒。毒鼠强经过加工之后,含量不一,但其中毒的潜伏期较短,一般为 10 至 60 分钟,多数中毒者在进食后的 30 分钟发作。如果剂量大,则呈急性中毒状,表现为强直性、阵发性抽搐,持续时间为 1-2 分钟,到 10多分钟不等。受害者表现为口吐白沫、抽搐和昏迷,神经表现症状明显。即使抢救回来,还会留下很多后遗症,如癫痫。而非神经性中毒则主要表现为胃肠道反应而不会出现抽搐。又比如三唑仑、艾司

13、唑仑片,是麻醉类药品,食用之后是被胃吸收,2-4 小时达血浓度高峰,易亟嗜睡,醒后极度疲劳,意识也有障碍,出现神智不6清楚、迷糊等症状。而且走路容易摔倒。对此,侦查、公诉人员就应收集这些方面的证据,再结合实际案件中其他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力地驳斥被告人的辩解。为此,要加强对投毒案件多发地区毒物性能、剂量、类型的调查与研究。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同时,还可以合理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指导办案具有积极意义。由于案件好发于农村,又非高智商犯罪,犯罪嫌疑人对毒物的机理表现得相对无知,仅仅知道投了毒会死人。投毒案件与其他手段杀人案件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杀人的手段不一样,是利用了毒物杀人。此毒物与彼毒

14、物、同样毒物之间,因成份差异,会表现出不同中毒症状。因此该类案件也给侦查人员、公诉人员的工作延伸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以此细化供述、结合案情、分析并获取证据,容易使间接证据形成体系。但绝大多数案件中,都忽视了这一环节。(六)、客观看待投毒案件诸多合理的怀疑。案件的疑点存在于一切案件之中,不过投毒案件更难以排除。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显得起诉信心不足,案件中的许多可疑之处无法排除。所以,任何一个案件的定罪,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排除每一个疑点,要排除的仅仅是涉及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七)、要注意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界限。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

15、安全,即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 本罪的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财产。 “不特定的”危害对象,指事前未曾完全谋定的、事中随机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对象。这正是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往往与杀人罪纠缠在一起。法律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所指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这是在实践中把握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犯罪界限的要义所在。 三、审查认定投放危险7物质罪的基本策略(一)、强化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意识。侦查阶段提高收集与固定证据能力。总的要求,一是坚持证据为本的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从

16、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的事实,不凭主观推断。二是不搞刑讯逼供、诱供、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去收集和固定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证据,不断提高侦查的能力与水平。(二)、根据投毒犯罪的特点,强化三个方面的能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在其人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及时提审,收集供述,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讯问。收集供述要合法,从确定侦查人员主体、人数、有无法律手续到遵从法定程序都要合法。,现场勘验要规范操作,依法定程序办事,不能以借口死因不明来推委侦查不力的责任。无论什么案件,对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书等均要提取、收集。如投毒案件中的胃内溶物、心血。它既为破案提供案件三个环节展开。提取现场物品,应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现场勘验要专业人员参加,如痕迹、法医和录像,以便及时分析死因,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要不断积累经验,强化工作责任性。从投毒案件看,一方面投毒方式在变化,犯罪案件中的智力因素在增加,被告人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对获取的证据要求也越来越高,仅仅凭智力、经验和直觉破案已成过去,侦查工作要适应这种变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