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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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商标注册内 容 摘 要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作者认为我国应适用“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本文从六个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标注册的定义及作用

2、;第二部分主要对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我国宜采用的“注册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商标注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客观分析了商标注册策略;第五部分阐述了商标注册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关系;第六部分阐述了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产品的丰富,贸易正向着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了解和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和意义显得尤为重要。作者仅就商标注册有关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粗浅的见解和认识,以期让大家对“商标注册”的作用、原则、策略、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关键词:商标注册 注册原则 问题 策略 关系 意义一、商标注册的定义及作用2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

3、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名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探讨二、商标注册的原则1、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一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注册人优先于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德

4、、法、意、日、韩等国采用)。二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沙特阿拉伯、冰岛、欺里兰卡

5、等国采用)。各国对商标注册原则的不同选择,主要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各国在对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侧重点不同。 “使用在先”原则重在保护商标使3用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在该商标存在最先使用人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使商标最先注册人的权利从注册开始便处于确定状态,但完全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所享有的权利;“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一方面有条件地肯定了“注册在先”原则,即某一商标已经注册,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又给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内的异议权

6、,兼顾了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双方的权益;“注册与使用并存”原则给予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相对独立的保护,为一种折衷的选择。2、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形式上采用了“注册在先”为主, “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某种特定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里所谓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最先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专用权。这一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只有适用“注册在先”原则的一种特例,实践中相当罕见,不具普遍意义。因此,我国商标注册从本质上看仍采用了“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有助于督促商

7、标使用人及时注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其法律价值进行权衡。笔者以为其负值大于正值,或曰弊大于利。“注册在先”原则与法制统一。法制统一主要是指法律系统内各部分须协调一致,尽可能排除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存在。通常情况下,商标是商品质量或服务态度及其经营者信用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经营者名誉(这里是指经营者的商誉)取决于经营者的活动成果,经营者的信用,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及对社会的贡献等。经营者的名誉往往通过其使用的商标表现出来,即经营者在进行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时,无形中便使其名誉凝结在所使用的商标上,因此,适用4“注册在先”原则,使最先注册人优先最先使用

8、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不仅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享有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的名誉权。而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在我国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显然, “注册在先”原则与保护经营者的名誉权存在的内在冲突。肯定“注册在先”原则,则势必使法律系统内部存在着最先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的名誉权的“依法侵权”现象,这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注册在先”原则与法的公平性。商标注册原则是调整商标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利益冲突时的准则。 “注册在先”原则为了维护注册人权利的确定性乃至法律的确定性,给注册人的权利彻底的保护,完全否认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已享有的使用权,偏袒利益冲突一

9、方,不符合法的公平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商标立法的宗旨看,商标不仅是保护经营者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通过商标认购商品,满足自己的需要。消费者认可某种商标,是因为某种商标代表了该商标所附商品的质量及相关服务等,并将商品的质量及服务同特定的经营者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商标、商品质量及服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并且这种联系的产生与商标的使用是分不开的。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处理商标最先使用人和最先注册人利益冲突时,割断了几者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这时消费者欲购买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有该商标标识商品的目的便难以实现,极有可能违背消费

10、者的真实意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注册在先”与法律的正义性。最先使用人和最先注册人在某一商标的专用权上发生冲突,一般是该商标已有一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这种社会信誉和知名度的产生是最先使用人经过多方努力,包括提供优质的商品和良好的服务,大量的广告5费用的投入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带来的结果。依“注册在先”原则,非最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的产生未作任何努力或努力较少,便优于最先使用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法的基本精神;并且非最先使用人对他人已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一般而论,其中相当部分抢先注册人主观上具有利用法律的不完备获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此时,依“注册在

11、先”原则,使为某种有一定信誉及知名度商标作出努力的经营者成为侵权人,而使对此未作努力或所作努力较少的并极可能恶意抢先注册人的所谓的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的肯定。可见, “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客观上极可能带来抑善扬恶的效果,背离了法律的正义性的要求。3、在论及“注册在先”原则的种种缺陷之后,我们还应看到, “使用在先”原则又走向了一个极端,即只注重保护最先使用人的权益,相对注册人的权利则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加强对商标的监督管理,忽视了法律的确定性,且不符合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势(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因此同样不能作为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选择。我国应依法的公平正义性及确定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

12、的需要,吸收其他注册原则的优点,限制其不足,将我国的商标注册原则重新设计为“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即最先申请人可以获初步注册,但最先使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在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享有对初步注册商标根据最先使用的事实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的权利,只有在最先使用人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异议或放弃撤销权时,才丧失该商标的使用权和注册权。最先注册人在相应的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时,才最终正式取得该商标完全意义上的专用权。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最先注册人与最先使用该商标,互不视为侵权。这一限制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6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三、商标注册应注意的问题1、

13、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已实施二十多年了,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不够重视,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则,也有整个社会对商标法的宣传不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不少企业家商标意识不强,重使用、轻注册。这至少有三个隐患:(1)当市场看好时,假冒者应运而生,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2)只顾使用,可能无意间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为该商标他人已注册在先;(3)一旦被人抢注,巨额

14、广告投入,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都是在替人做“嫁衣”,虽然也有补救措施,如异议或请求转让,但费时又费财。在实际生活,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我国轮胎行业某优秀企业,产品出口欧洲、美洲、大洋洲多个国家,然而,因未能及时在这些国家注册,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代价不可谓不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待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再使用。有的企业把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理解为注册成功是不对的,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和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知市场前景,不愿花钱注册商标,这种心理似乎可以理解,但绝对是缺乏远见的做法。2、要有合理,合法的商标储备。商场如战场

15、。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新产品准备在最佳时机投放市场,可能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不能进入商场(不少商场规定进场商品须有注册商标)。匆忙到商标局申请注册,由于商标核准注册必须经过严7格的法定程序,一般而言,从申请到初步审定公告约一年,到那时,早已让他人占尽先机了,即使没有商标注册证也能获准入市,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商标保护,受假冒伪劣冲击,也可能毁掉很有前途的产品市场。国际上许多跨国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商标储备制度,根据企业产品情况和预期目标市场,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为新产品上市做好品牌准备。商标储备必须依法进行,只储备不使用是危险的,企业可能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4)规定,连续三年停止

16、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9 条规定了撤销的程序和什么是“商标的使用”,从这些规定中,企业不难找到合理合法的商标储备办法。 四、商标注册策略商标注册策略是商标注册的技巧和方法。灵活掌握注册策略对于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占位注册策略,就是在不同类别上分别注册的防卫性保护策略。这种策略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明为主商标,与其他商标组成联合注册的策略。这种占位策略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防卫近似商标。其二是注册商标驰名后,注册商标权人为防止他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非类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标,而在这些商品上将其驰名商标分别加以注册的防御注册策略。它的注册可以保护驰名商标,不必担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不必担心他人申请在先就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防御商标的侵权责任,延伸驰名注册商标的权利。这两种注册占位术,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被规定,在国内注册中,也只被少数企业采纳。应该明白,这一策略不仅能起到积极防卫的作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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