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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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对策我国自 1995 年的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在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起到历史性的作用,但因其历史局限性和操作性的原因,目前它已不能完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 1994 年的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到 2007 年 6月 29 日颁布,经过长期的起草,修改,多方的调研权衡,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它是一个法治国家文明的法律基础,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要的作用。相较于旧的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

2、新的解释间接的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使用范围,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对于是否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改,试用期的解释,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要求,在合同履行,接触,终止方面以及相关的特别规定,都在不断规范着劳动合同。其中特别是,对于工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首次提出,对于完善各市场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别是 2010 年以来,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对于规范劳动合同不仅关系的个人的生活,还关系到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位置。由此看来,解决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的就刻不容缓,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管锥之见。(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3、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正认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宣传教育中,深刻结合企业主与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加强宣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现实意义,更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2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氛围,使用工单位自觉认识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全面的积极地行使监察职能,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善

4、、程序是否正当,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或变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单位,令其择期签订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龄、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3、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提供劳动合同规定文本、录用、以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宣传资料。4、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劳动部门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能的评定、工伤认定、

5、工资调整、劳动纠纷整理等项目,凡是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上。5、建议加强工商、税务、劳动监察之间的联动。在区域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调查,加大对于违法情况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合法、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实现劳动争议的快审,快结。合理根据现实需要,合理有效配备相应的处理劳动关系的人才。健全劳动关系的信息平台,发挥其在劳动关系中基础作用,实现管理与服务的齐头并进。(二)立法部门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相关的立法也应该对新3事物和立法盲点给予相应完善。针对与我国现行的劳

6、动合同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1、 劳动合同法加强程序性的法律的修改。另外,要尽快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应在抓紧实施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 “企业工资条例”、 “工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2、加大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欠薪,拒付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同时建议结合我过刑法,对于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造成劳动者人身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各

7、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劳动合同法在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威,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劳动者的权利。3、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有待明确的概念和法律漏洞。如对有行业淡季、旺季的工作如何解释“连续工作”之“连续”“连续签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连续”。许多雇主对此采取规避的措施,还有劳务派遣的缺陷,事实劳动关系的限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界定,要抓紧做好配套规章的制定好关键术语解释,保证劳动合同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还要及时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差研究,不断完善。4、应该完善支付令有关的督促程序。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8、申请支付令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劳动者的要求是否合法,如合法即可发出具有强制力的支付令,且不因用人单位的书面异议而失效,最大限度的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4当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复印件交付劳动者一份,将此规定为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的劳动法的责任。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后,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与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去区分他们各自的责任。5、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以法律援助的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明确规定劳动者为了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为劳动者的直接损失,全部有败诉方的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法中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作必要的规定,从更多的方面保护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法律,更好的维护社会市场经济中薄弱群体的法律权益。总之构建和谐的劳动者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对劳动关系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我们必须努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相对立法并严格的执行,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一系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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