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应当对其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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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应 当对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内容摘要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逐步进行了修订完善,虽然我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国家的审判权和尊重法律的角度,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也有应完善之处。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阐述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构成,经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法律要件及其范围;第二部分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明确完善规范的法律内容。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审判机关 刑法 法律解释我国 1979 年的刑法典就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7 年刑法典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合理化的修改。为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 1998 年 4 月 8 日第 974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 号文件)(以下简称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解释)。2002 年 8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

3、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2释)。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第三款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作的规定,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的保证,应当说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足以可见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重视程度,至所以重视关键在于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尊严性和权威性。然而

4、,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国家的审判权和法律尊严的角度,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要使法律适用到具体人和具体的事而成为社会的现实,关键是要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每个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因此,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一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分析,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法律要件及其范围。二是,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明确完善规范的法律

5、内容。一、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构成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以及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解释并结合法学基本理论,对构成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要件进行分析如下:(一)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它依法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了国家权威和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

6、行义务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义务执行的人,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审判机关与法律权威性的蔑视,从而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因此,拒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则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

7、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裁定。 ”根据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仅指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刑事裁判、民事经济裁判和行政裁判,而且也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

8、严重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4法律问题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了具体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的能力”。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

9、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而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

10、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都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5严重”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是,二者的解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凡是低层次与高层次的

11、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应当以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为准。(三)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已满 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确定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协助履行义务的人。根据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犯罪的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应当包括两种,第一种,虽非被执行人,但却

12、与判决、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个体工商户、家庭承包经营户涉及诉讼的案件,实践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家庭的一个代表人,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败诉承担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多是案件败诉承担履行义务人的亲友、同事、邻居等,这些人出于与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亲属关系,为庇护被执行人而实施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因此,亦可构成该罪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了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情节

13、严重的,则应当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6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确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有执行能力而故意拒不执行的心理态度,目的是为了逃避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常见的情形有:有的为逃避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的出于只是不服自己败诉,为“赌气”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的是对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着认识上错误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思想作祟而拒绝配合甚至组织人员干扰。但是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规范和完善拒不

14、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构思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把国家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事和具体的人的司法审判结果,从这一性质而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国家的法律性和权威性,要维护判决、裁定的国家法律性和权威性的实现,就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制度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一)实行依法治国,应当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所谓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有效的制约和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关于法治的基本内涵,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做了高度概括:“依法治国,就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15、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律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从法制的概念和内涵可以看出,法制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不仅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服从,而且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人大常委会7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都属于法律(从广义上讲)的范畴,二者又都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进行的具体解释,但是,二者在解释上却存在着很

16、大的差异,这就出现一个对解释适用的法律问题。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虽然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也有权进行解释,但是,当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不一致时,自然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尽管在法律的适用上适用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是无疑的,但是在法律的圈圈内却存在着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这就产生了法律不不统一的现象,在法律适用上也容易造成错误。要保证依法治国的实施,就应当保证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作出相应的修订。(二)应当正确理解案件的受理方式和公安机关的审查主体根据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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