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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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略论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摘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剖析我国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现状,认为创新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传统文化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创新法律体系存在不足;分析了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的多方面原因,提出除了法律环境外,还包括研发能力差、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等因素;总结了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其他国家或地区建设企业创新法律体系中可供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宜立足现有法律法规,完善科技进步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完善竞争法、金融法、税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劳动法以形成有利于

2、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法律环境,迫使企业放弃传统生产经营方式,走向自主创新的道路。【关键词】市场经济;生产方式;企业管理;自主创新;法律制度只有创新,才有出路,才有发展前景。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不竭动力。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企业的自主创新所必需的。一、企业自主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我国已初步形成创新法律体系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内容涉及科技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

3、化、农业技术推广等与鼓励创新有关的若干法律法规,主要有鼓励科学与技术发明创造,从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科学和社会事业,普及科学与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形成了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着手制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到 20 世纪 80 年代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4、一系列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重视创新人才的培养、发展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这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创新法律体系。2我国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由于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很多与创新主要法律相配套的规则、条例和规定都没有出台。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已不能适应国家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活动的要求,缺少与技术相关的法律体系,缺少促进国家创新和技

5、术创新的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体现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或不能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如竞争法没有为企业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金融法缺少对高技术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税法没有体现国家对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政府采购法没有体现政府采购3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环境法更是缺乏激励企业创新的相关规定等。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缺失,如反垄断法、保护商业秘密法等处于缺位状态。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的法律多“指令”少“自主”。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附属物,实质上是一个生产车间。与此相适应,这个时期的法律多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指令,国家配置社会资源,国家安排企业的发展方向、投资

6、建设,企业没有自主发展的能力,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自主发展的条件。依据三权分立的学说,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国家最重要的三项权利,这三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证了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在我国,行政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行政权力的异常强大甚至干扰了其他两项权利的正常运行,表现在法律为行政权力的广泛介入,法律的管制色彩浓厚。立法本应反映广大立法者的意志而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我国的法律不论公法还是私法都带有行政命令的色彩。据学者统计,我国原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章”共设 56 个条文,条文中出现“应当”43 处, “必须”11 处, “不得”17 处, “严禁”1 处,出现“可以”

7、13 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章”,共 44 个条文, “应当”为 23 处, “必须”3 处, “不得”16 处, “可以”仅为 12 处。 其管制之严可见一斑。诸如此类的立法在我国不胜枚举。法律在行政权力的指引下,为企业设定了许多条条框框,企业无法自主创新,也不敢越雷池半步。再探究法律缺乏创新的深层次文化根源,儒家的“中庸”学说难逃诘难。 “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庸”,即平常的意思。 其管制之严可见一斑。诸如此类的立法在我国不胜枚举。法律在行政权力的指引下,为企业设定了许多条条框框,企业无法自主创新,也不敢越雷池半步。再探究法律缺乏创新的深层次文化根源,儒家的“中庸”学说

8、难逃诘难。 “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庸”,即平常的意思。中庸的文化思想源远流长并且自古便被视为一种美德,体现于日常的4法律人伦和社会生活之中。我们受儒家思想的熏陶长达几千年,中庸思想也已是根深蒂固,从立法者到执法者再到企业的经营者都乐于固守成规、创新意识淡薄。二、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之原因分析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环境外,还有研发能力差、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对这些原因的分析也有助于对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这个问题的认识。1.自主研发能力差企业的研发能力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来说至关重要。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谋求新的

9、大发展,其自身强大的研发能力是根本。只有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才能拥有创造力,企业也才能实现不断的自我革新,从而保持强劲势头。可以说企业研发能力的强弱决定着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我国企业之所以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其内在原因便正是企业研发能力比较差。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都缺乏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仅仅是单纯性的生产型组织,不注重对产品及生产技术的创新性研发,而一味单纯性地重复生产现有产品,坐吃山空,直至新的产品或新的技术被他人开发出来后面对产品被淘汰、企业破产的结局。有些相对技术先进的企业,也是更习惯于依赖对国外技术的引进,而不选择提高自己研发能力。衡量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可以从是否设有

10、研发部门、研发人员配备状况如何和研发经费投入多少三个方面来判断。总的来讲,设有研发部门、研发人员齐全、研发经费充足的企业,其研发能力要强于没有设立研发部门、研发人员配备量少、研发经费投入不足的企业,相应的,其自主创新能力也要高于后者。那么,我国企业5在这三方面的状况如何呢?从研发部门的设立状况来看,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自身独立的研发部门,在设立了研发部门的企业当中又有一些企业的研发部门也只是一个门面装潢而已,只有少量的研究人员而构不成一种研究力量。从企业的研发人员配备来看,我国企业也显得十分单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的缩写

11、,意为“研究与开发”亦即“研发”)活动人员占国内 RD 活动人员的比例均在 50%以上,日本是 69.2%、瑞典为 67.0%、德国 61.0%、英国为 60.7%、加拿大为 54.8%、法国为 50.7%,而我国却只有41.1%,企业 RD 活动人员占国家 RD 活动人员的 41.1% 。研发人员的数量规模是企业强大研发能力形成的一大要素,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的不足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力量和能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仍未形成,在产学研的结合中企业基本处于从属地位,在发达国家 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业中完成的,但我国企业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能力不足,2001 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有研发机构

12、的仅占 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 30%。全国 192 家中央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只占总数的 2.5%,高级工程师仅占工人队伍的0.16%,并且每年都有大量的人才外流和流失 。研发人员的数量规模是企业强大研发能力形成的一大要素,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的不足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力量和能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仍未形成,在产学研的结合中企业基本处于从属地位,在发达国家 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业中完成的,但我国企业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能力不足,2001 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 30%。全国 192 家中央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

13、人员只占总数的 2.5%,高级工程师仅占工人队伍的 0.16%,并且每年都有6大量的人才外流和流失。这些因素从内部阻碍企业形成为创新主体。从研发经费投入来看,我国企业则更显短缺。国家对研发的经费投入总量不大,据统计资料显示,1997 年我国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0.64%,而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分别为 2.71%、2.92%、2.31%、2.23%、2.89%,均远远高于我国。1997 年我国企业所得到的研发经费占整个国家 RD 经费的 44.8%,而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瑞典分别为74.4%、72.7%、67.2%、65.2%、61.6%、63.3%、74.9%

14、。这些因素从内部阻碍企业形成为创新主体。从研发经费投入来看,我国企业则更显短缺。国家对研发的经费投入总量不大,据统计资料显示,1997 年我国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4%,而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分别为 2.71%、2.92%、2.31%、2.23%、2.89%,均远远高于我国。1997 年我国企业所得到的研发经费占整个国家 RD 经费的 44.8%,而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瑞典分别为74.4%、72.7%、67.2%、65.2%、61.6%、63.3%、74.9%,可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研发经费获得比例还是很低的。在我国原本就不多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中,有

15、相当一大部分是拨给了国有大型企业使用,大多数中小企业是没有机会获得国家研发经费资助的,其研发资金基本上是企业自己承担,而这些企业往往无力投入或者基于研发风险、经济实力等因素的考虑不重视对研发的资金投入。我国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 1%,而国外大企业科研和开发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 5%-10%。经费不足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一个普遍问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不仅是企业自身的条件决定的,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很多领域都可以称得上“制造大国”7,可是能够真正问鼎“创造大国”的行业却是屈指可数。我国发明专利权中 3/4 为外国人所拥

16、有,申请专利最多的十家电子信息企业 5 年申请专利之和仅相当于美国IBM 公司 1 年申请的专利数量。有不少企业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如我国虽已成为 PC 机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但 CPU 芯片和操作系统这两大核心技术却掌握在 Intel 和微软手里。在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几乎所有药物技术的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他们赚取高额利润而我国的生产商利润极低。究其原因,还是企业对创新技术投入的研发经费严重不足。我国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已销售收入的比例多年来一直在 0.7%以下徘徊,2002 年为 0.8%,而主要发达国家已达到2.5%4%。并且,我国企业对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也重视不足,据调查,引进同等的技术设备,我国用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费用只及日韩德的 0.7%。 企业研发机构的设立缺乏、研发人员配备单薄以及研发经费短缺,决定了我国企业研发能力差的现状,而企业研发能力的低弱则又直接削弱了企业的创新能力,致使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力严重不足。2.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我国企业传统的粗放生产经营方式,也使企业自主创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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