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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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 实分析关键词: 没收财产刑 人权 公正 节俭 罪责自负 内容提要: 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一古老刑种走过了由盛转衰的历史演变历程,在当今世界上已遭绝大多数国家淘汰。在当代刑罚理念中,没收财产刑因为反常理和反常情的手段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同时违反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节俭要求,并与罪责自负原则严重抵触。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两种。 然而,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是一种

2、惩罚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种类,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私有的、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一般财产,因而也称为一般没收;其他主要国家刑法中的没收,尽管有的也冠以“刑罚”的名称,但从实质上看并不具备报应性、惩罚性,没收的对象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财物,如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其立法本意是立足于特殊预防而全然不是基于惩罚的需要,因而不是刑罚种类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也称特别没收。在本文中,笔者试图揭示:没收财产刑在刑法史上究竟走过了怎样的发展演变历程? 究竟是否与现代刑法理念格格不入而应遭到否定? 而我国将来又当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一、没收财产刑的历史考察(一)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在中

3、国究竟最早出现在何时,学者之间的认识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记载最早见于战国时魏国的2法经。1法经中的“籍”即是没收财产刑。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刑起源于周朝。2232周礼秋官职金记载:“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蔡枢衡研究后认为,“货罚”虽在当时还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但成为后世征收财物制度的起源。3由此可推论,“货罚”可能是中国刑罚史上最早的没收财产刑的雏形。秦朝的法律以严苛而著称,据载,秦律中实际使用的财产刑有九种,其中“籍没”,也称“收”、 “收录”,其重要内容就是将犯罪人的财产全部充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抄家”。并且,这种“抄家”不仅要没收财产,而且要

4、将罪犯的家属“没收”到官府供其奴役实际上是典型的株连制度。 索隐记载:“谓籍没其一门,皆为徒隶。 ”秦朝的没收财产,主要是作为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一些轻微犯罪的独立刑罚,后者主要是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惩罚怠于农业生产的罪人。两汉及三国.南北朝时期,没收财产称为“没官”或“没”,作为重罪的附属刑罚运用得比较广泛。如梁律中规定,犯谋反、降叛、大逆罪者,皆斩,妻子女妾皆没官为奴婢,赀财没官。隋朝是中国封建制刑法的重要发展期,隋律中已基本形成了以笞、杖、流、徒、死为主体的封建制五刑格局,没收财产刑依然不在五刑之列,但作为事实中的附加刑经常被使用。 隋志记载,“唯大逆谋反叛者,家口没

5、官”。然史料记载表明,不仅犯大逆、反叛这种重罪的人,即使轻罪犯人也难逃此刑。 隋书文帝纪记载,“开皇十五年冬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可见隋朝对没收财产刑的滥用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唐承隋律,又经过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发达的刑律。唐律中的没官,分为一般财产的没官和特定财产的没官,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这是唐律在没收制度方面最显著的成就。一般没收,在唐律中也称为薄敛之物没官,不在五刑体系中,只是作为3对谋反、谋大逆之重罪适用的附加刑。 唐律疏议盗贼记载:“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

6、财、田、宅,并没官。 ”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阶级矛盾较为缓和的时期,统治者注意到了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的特殊严厉性,在适用上有所抑制。与唐律一样,宋刑统中并未规定没收财产刑,但由于自宋以来,阶级矛盾又趋于紧张,宋朝法律又比唐律趋重。尤其是在所谓“盗贼四起”的情况下,宋熙宁四年(1071 年)颁布了盗贼重法,其中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 ”从而以特别刑法的方式在五刑之外设置了没收财产刑。与北宋同时代的辽国,刑法中的“籍没”是正式刑名。 辽史刑法志曰:“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 ”这种将没收财产刑与其他主刑相

7、提并论的规定,在中国刑法史上是第一次。宋以后历代封建刑法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变化都不大,只是随着封建统治关系日趋紧张,没收财产刑的使用更为频繁。按明律规定,就是贩卖私盐、私茶等官营商品的一般犯罪行为,罪人都该杖一百,徒三年,财产没官。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特别刑法,作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的严刑峻法,其严厉程度远甚于大明律。其中,“籍没”又称为“抄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解囚人中途放囚、诡寄田粮、黥刺在逃等一般的犯罪。加上明代法外用刑泛滥,许多依律不应当处以籍没之刑的犯罪人也难逃此刑。清代律例基本承袭明律,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没有多大变化。然而到了清末,在内外沉重压力下,清政府终于在 1911

8、年初颁布了一部以西方大陆法国家的刑法为蓝本的大清新刑律,破天荒地首次在中国刑法中正式废除了沿用数千年之久的没收财产刑,仅在“从刑”中规定了“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而没收的范围是:违禁私造、私有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同时规定,没收之物,以犯人以4外无有权利者为限。很明显,以日、德刑法为蓝本的大清新刑律中的没收已全然不是惩罚意义上的一般没收财产刑,而是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尽管它冠以“刑罚”的名称。清政府倒台后,北洋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两部刑法都基本维持了这一规定。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第 60 条规定的没收之范围是: (1)违禁物; (2)供犯

9、罪所用及犯罪预备之物; (3)因犯罪所得之物。由此显而易见其性质的非惩罚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没收财产始终都是革命的手段之一。1927 年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的六种刑罚措施中就有“没收财产”。随着各红色政权的建立和扩大,各根据地制定的刑法条例中基本上都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如 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犯反革命罪,除科以主刑外,得没收其本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抗日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暂时停止,但针对汉奸分子的没收财产刑依然保留。另外,在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治条例、 禁烟禁毒条例、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等解放区颁布的刑事法令中,也

10、有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鉴于革命根据地立法经验和苏联影响,没收财产刑仍然被作为刑罚手段肯定下来。建国后的多部单行刑法和刑法草案均将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规定。1979 年刑法正式肯定了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地位。在刑法分则中,共有 24 个条文挂有没收财产刑,主要分布在反革命犯罪、破坏社会主经济秩序罪等章中。1997 年刑法修订后,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对犯罪人家属必要生活资料不得没收的限制,对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规定得更加合理,同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从刑法分则看,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继续扩大,有关条文增加到 86个,罪名增加到 71 个,分布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1、(12 个罪名全部挂没收财产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4 个罪名中挂没收财产刑的有 385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7 个罪名中挂 2 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2 个罪名中挂 5 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19 个罪名中挂11 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2 个罪名中挂 3 个) 。(二)外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有学者考证说,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如公元前的雅典和公元后的罗马就存在没收财产刑,并且是当时奴隶制国家国库的一项经常性来源。2231 - 232 在汉穆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中的确有没收财产刑的规定。在古代雅典,公元

12、前 5 世纪执政官伯里克利改革后,法庭可以不受原有法律约束,判处重罪者死刑、剥夺公民权、没收全部财产等刑罚。456 在古代印度,据摩奴法典的记载,与再生种姓女子通奸的首陀罗,如果女方无保护人,应处断肢和没收全部财产;对输出国王的专卖品和禁品的人,也应没收全部财产。5由此可见,东西方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是存在没收财产刑的。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普遍增长无疑给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英国封建化初期,公元 600 年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中规定,如果自由人偷窃了另一自由人的财产,可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到了12 世纪初,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出现了重罪( Felonies)

13、与轻罪之分,对于重罪一律适用没收财产。据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顿的考证,是否适用没收财产是重罪与轻罪的主要区别,甚至英文中的重罪“Felony”一词在词源上便包含有没收财产之意。6在欧洲大陆,公元 780 年查理大帝颁布的萨克森地区敕令就规定对侵犯国王、教会等严重犯罪者一般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4104 在 11 世纪的俄国,没收财产作为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刑罚被正式规定下来,主要适用于强盗和纵火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与世俗法并立,在教会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到了宗教裁判所可以随心所欲运用的地步。如公元 1215 年教皇英诺森三世颁布的教皇敕令中就规定,凡异端

14、分子应交世俗政府严惩,财产一律予以6没收。4119 在日本,没收财产也是一种古老的刑罚,由于深受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封建时代的日本从公元 702 年的大宝律令以来就规定了一种类似中国“籍没”的财产刑并一直使用到明治时期,日本称之为“缺处”。7无论是日本还是欧洲列国,封建时代都是没收财产刑最为兴盛的时期。17 世纪以来,以自由、平等、博爱理念为核心,以呼唤人性解放为口号的启蒙思想运动在欧洲大陆兴起,敲响了没收财产作为刑罚手段的丧钟。财产权利作为“天赋人权”的一部分,首次成为与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共同受到关注的人权内容。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首次对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他抨击道:“某些

15、人认为:没收财产是对复仇能力和私人势力的约束。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尽管这些刑罚带来好处,但它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因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 ”853 贝卡里亚将正义之剑的锋芒直指没收财产刑,尽管他的正义观染上了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他对这一刑种的强烈批判却在欧洲引起了不小震动。法国大革命后,受古典学派影响的法国 1791 年刑法典全面废止了没收财产刑。随着近代西方宪政运动的持续开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没收财产刑的合宪性问题逐渐引起立法者的注意。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没收财产刑与宪法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基本人权理念相违背。基于此,许多国家在

16、刑法修订过程中相继废除了这一刑种,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从 18 世纪后半期起在刑法改革中先后废止了没收财产刑,英国也于 19 世纪下半叶全面废除了此刑,而美国的绝大多数州从建国起就没有在刑法典中规定过一般没收,至今在美国存在的刑事没收也只是特别没收。随着 17 世纪起资本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西方列强在推行殖民统治的同时也把先进的文化观念和法律制度推广到了全世界。许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先后在宗主国的影响下在刑法修订过程7中废止了一般没收,并建立起特别没收制度。时至今日,在刑法典中保留没收财产刑的国家已非常少。中外刑法史显示,没收财产刑发源于奴隶制社会,兴盛于封建制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开始走向衰落,到 19 世纪末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废除。从没收财产刑的历史发展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倾向自由主义、权利本位的社会,个人财产权必定受到尊重,没收财产刑便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凡是奉行国家主义、义务本位的社会,个人财产权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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