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及对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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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及对完善我国成年 人监护标准的启示关键词: 成年人监护标准/医学和功能标准/日常功能标准 内容提要: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迅速发展,以全球标准为起点,经过后来的改革运动发展到包括医疗诊断、日常行为能力评估和个人生活的环境等一系列标准,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发展非常显著。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化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成年人监护标准应当成为监护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而我国原有制定成年人监护标准的理念在现在看来也已经很落后了,急需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美国的成年人监护标准的演进与完善对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AbstractAmerican ad

2、ult guardianship criteria developed rapidly in the past three centuries with global standards as a starting point, after the subsequent reform movement, there are medical criteria, everyday functioning criteria and person-context criteria and so on. The development is very significant. With rapid ec

3、onomic development and serious situation caused by the increase of the ageing population in China, adult guardianship criteria should b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Having experienced 20 years development, social situation has undergone great changes. The original concept of

4、adult guardianship criteria is out of date and needs suitable changes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and improvement of U.S. adult guardianship criteria i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perfecting that of China.Key words: adult guardianship criteria; medical and functional c

5、riteria; everyday functioning criteria一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之概览成年人监护标准也即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质要件,是指哪些主体,在何种情况下适2用成年监护制度。尽管主流国家及其政府关注成年人监护标准,但其中仍然困难重重,其中主要困难集中体现为带有主观性的责备、道德上的疑难问题、过于模糊的法律规定和对同一法律的不同解释。这些相互冲突的现实使得处理监护事宜的任何人理解了混乱的现实。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监护的混乱状态可以由于一个深爱着的人遭受严重伤害、突然中风、发生摩托车或机动车事故而更加复杂。痴呆确诊或者患有慢性残疾的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成为法定的成年人,这将会给

6、他的家人和朋友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有时家庭成员在多年照顾心爱的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家人后也精神分裂或者陷入物质上的困境中,因此在考虑监护是否合适时理所当然要涉及到这些负担问题。有着丰富监护知识的实践工作者将会为他们的委托人减轻由此带来的影响。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美国成年人监护法律标准的演进速度很快,发生了每日功能和做决定的规定从笼统概括到具体明确的运动,这包括舍弃了剥夺所有权利的全球标准,而采纳了只剥夺人已经丧失和明显不能履行的能力的标准。其演进突出特征表现为更加尊重个人的公民权利,更加理解人的作用,以及对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在生活上尽可能少的法律干涉。美国法律中有关监护的标准已经由原来的笼统变得越来越

7、具体明确,同时对行为能力的判断从原来的依主观判断发展到现在的依客观标准衡量从而做出决定。语言标准也一直在发展,在维斯帕举行的第二届国家成年人监护会议上,与会者否决了“无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这样的用语。通过一番努力去推行残疾人有行为能力的观念,他们推荐使用“欠缺行为能力”一词。1很明显为了制定能够引导所有监护工作者的标准和州法律,许多人付出了谨慎和考虑周全的努力,对个别州法律的仔细研究表明如果个人符合列表中的一个标准即全球标准、医学标准、功能性标准或做决定标准法律即对这些人失效。一3些州法律包括了不止一种标准。在可预见的将来,监护申请将会给英明的法官提供客观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展现监护申请人个

8、人能力的整体画面和认为一个人需要监护的条件。二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之演进(一)全球标准(Global Criteria)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之前,美国成年人监护的传统标准集中于个人的整体状况。全球标志即标准,其适用对象包括“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者”、 “痴呆病患者”、“老年人”、 “挥霍财产者”、和“心理疾病患者”。 “无行为能力”一词也被用于一些政府法律中,同时也经常为普通大众经常使用。 “无行为能力”还被用于医学文章或诊断书中,但需要明确的是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为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者。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说, “无行为能力者”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概念,一个人要么有行为能力

9、,要么无行为能力。假如你被法院确定为无行为能力者,按照法律你就会被禁止从事以下行为,诸如购买汽车、选医生、决定生活的居所、立遗嘱、结婚或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当然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一个监护人都关注于这些限制性的法律标准。在下面的一个例子中,一对聪明的夫妇因被宣告为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人而不能结婚,但他们找到了一种方式规避了法律。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都因为患有慢性精神疾病而处于公共监护之下。然而他们结婚了。当被问及他们结婚是否跟公共监护机构协商或者通知他们时,那个男人说:“没有,假如一个人想跟我们做一个不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交易时,我们只会告诉他们我们是无行为能力人。 ”公共监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了现实

10、情况,发现这个男人和这个女人互相深爱着对方。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当这个男人意思能力薄弱时,监护机构将这对夫4妇安置在一个很舒适且护理周到的住所,他们在那里一起度过了余生。(二)医学和功能标准(Medical and Functional Criteria)在过去的三个世纪,全球标准因为其备受指责而不再流行,还因为成年人监护改革运动非常活跃,包括功能标准和医学标准的其他标准被引进。当医学标准变得重要时,医疗诊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精神疾病、慢性中毒、精神分裂症、痴呆、和其它一些医学条件成为实施监护的原因。在决定是否授予监护时,医生的供述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医生才能做医疗诊断。这给成年人监护服务人员

11、造成了一个问题,因为他们的委托人在一个世纪中都没有见过医生了,所以那儿也就没有医疗史。虽然在数年后医疗陈述变得众所周知的不严谨、笼统和不完善,但许多州仍然将医疗陈述作为支持监护请求的证据。在一些情况下,法官要求医生决定是否需要监护,这使得医生在实际情况下同时成为医疗服务者和法官。医生陈述在法庭审判中仍然保持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这些陈述通常被认为是在监护案件中有助于法官做出决定的仅有的专业性的评价,同时也因为在申请监护时他们提供了个人身体状况基准线。之所以医生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是因为给一个人看病多年的家庭医生比较清楚此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包括身体功能和认知方面的变化。依赖于医学方法做决定的问

12、题是日常生活中许多慢性疾病或精神病患者依靠他们的现有资源生活得非常好。实际上,在大部分种类的精神病中,精神病人在认知能力衰退很长时间后仍能具有自理能力。虽然从医学观念的角度看他们不能获知本人每天的职能和能力信息或者他每天做出的决定,或者也不能够从他们的朋友、5亲戚或生活环境中得到帮助,甚至在患有极其严重的疾病时,他们至少在丧失能力的一些阶段功能完好和能做出理性决定;或者假如只是身体上的变化,他们还能指导他人为自己完成他们不能亲自完成的事务,因此他们就保留了决定能力和自决能力。这些类型的例子导致各州的拥护者和立法者在成年人监护法律中开始增加其他标准,从字面意义上说,作为医学条件标准导致的结果是这

13、个人丧失了行使职权和处理私人事务和(或)财产事务的能力。上百万的美国人患有同样的疾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获得了监护。为什么只有一部分人获得了监护而其他人没有,这与一个地方的功能性标准法律有关。日常功能评估者与每天跟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的成年人接触者和经常实行功能性评估社会服务提供者非常相似。在老年人状况意见性法律出台后,监护服务者也做财产处理能力评估。现在许多州法律中的监护规定都包括功能标准描述,例如“无照顾自身的能力”或“不能够充分地去处理私人和(或)财产事务”。但是大部分州法律都没有规定如何给法庭提供功能能力丧失的特殊客观证据的内容或者条款,律师和申请者只能猜测他们应该向法院能提供什么证据。因

14、此法官在监护申请中得到的仍然是空乏的信息。因为缺少衡量和考虑文件的必备证据、缺少最能引出大部分事实的辩论程序,法官只能依据概括性法律处理成年人监护案件。监护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和医生声明提供了有关他们自己的本能、直觉和生活经验方面不是很丰富的信息。虽然负责处理成年人监护的法院非常关注对受伤害的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法官比较倾向于不强制监护,因为他们相信监护制度是要保护需要保护的人。通过一番努力去重新描述功能行为标准,一些州法律中规定了更详细和明确的基本生活需要,即吃饭、穿衣、寻求避难所和医疗照护以及适当地处理财产资源。一6些州法律中增加了处于危险状态而不能满足基本需要的救助需求。其它州法律增加了无能力

15、抵制欺诈或受无缘由的影响的人有资格申请监护的法律条款。还有其它一些州法律则增加了一些对因无法满足基本需求而处于危险中的危险性条款的详细描述。同时法律是概括性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决定什么样的信息与法律的要求相吻合,以及在向法庭提出监护申请时需要提供的信息。(三)做决定标准(Decision-Making Criteria)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和法律的最新发展集中关注的焦点是一个人做决定的能力。在法律术语上表述为“负责任的决定”或者“有根据地做出决定”。决定能力要求人理解要做出决定方面的有关信息,所做出的决定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同时与人的价值、教育和道德背景相一致。它要求人有能力去权衡各种选择的利弊和

16、摆脱无缘由的影响从而做出一个明确的选择,它还要求人理解其做出决定所产生的影响。这个标准的问题是它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没有做决定所依据的客观评价工具,因此这对主观价值仍敞开着大门。由于健康和社会服务工作从事者必须决定病人或者委托人能否自主选择健康护理、接受服务以及选择临终前的治疗方式,所以他们已经关注到老年人在一些时候做出决定的有效性。做决定的能力因痴呆、抑郁症、神智昏迷以及精神病状态包括情感错乱而受到影响。于 1969 年首次通过的统一遗嘱检验法典描述了有关决定标准的评价,之后于 1982 年得到拓展和作为单行本印刷,同时于 1997 年通过了统一成年人监护和保护程序法。法案中无行为能力的定义对有关成年人监护的标准规定得更加具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未成年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接受和评价信息进而做出决定或者不能够在做决定之前进行交流,以至于在适当科学7技术手段的支持下也无能力满足身体健康、安全或者自我照顾等基本需要。这个定义适用于成年人监护。从事实上讲,假如一个欠缺行为能力人能够在不需要帮助或者服务的条件下处理自己的事务,那么他就不需要监护。相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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