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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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的立法体制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界限。同时,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了美国立法体制01的主要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权的主体。美国的议会及其立法权限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02行使联邦立法权。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 100 名议员,任期 6 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权,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批准总统的任命;审判弹劾案。参议院设有 17 个常设委员会: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

2、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能源及天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工及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众议院 435 名议员03,任期 2 年。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职权,提出联邦财政法案;提出弹劾;选举总统。众议院设有 19 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及财政委员会;预算

3、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及劳动力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行为准则(纪2律)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又相互制约。例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

4、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04。联邦立法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方可移送总统批准。美国各州议会05是其立法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各州议会除一个州(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余都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06。参议院的议员通常为3040 名,也有少的如阿拉斯加州,只有 20 名。众议院通常为 100 名左右,也有少的如特拉华州仅为 39 名。美国 50 个州目前共有议员 7400 多人。州议会最常

5、见的委员会是:财政或筹款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市政委员会、铁路委员会、贸易和航运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税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树林委员会、野生动物委员会、市镇和县内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公共教育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刑事机构委员会、修改委员会、农村事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议案定稿委员会、贸易和制造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特权和选举委员会、公共印刷委员会、道路桥梁委员会等。州议会的立法权限比较宽泛,凡不是联邦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的立法事项,州议会都可以行使立法权。美国州议会的主要立法职权是:31、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法律;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3、审

6、议法案;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 2 个月。有 17 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以将公民自行提出的法案交付全体公民表决,如获通过,即可成为法律。在有的州,议会通过法案后还主动地或者应公民的要求,将法案交付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07在华盛顿、加利福尼亚、密执安、佛罗里达、密西西比等 24 个州,宪法规定有公民立法的内容,即公民通过一定程序直接制定、修改法律,甚至可以修改州宪法。“据统计,一百年中美国各州通过公民立法共制定法律 2003 个,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08美国国会的立

7、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因此在国会提出法案与通过法案的数量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反差。美国第 93 届国会提出法案 18872 件,获得通过 923 件;第 95 届国会提出法案 15587 件,获得通过1027 件;第 97 届国会提出法案 8094 件,获得通过 704 件;第 99 届国会提出法案6499 件,获得通过 973 件;第 101 届国会提出法案 6683 件,获得通过 964 件;第103 届国会提出法案 8544 件,获得通过 1431 件。09第 105 届国会期间,提出法案 9143 件(其中众议院提出 5568 件,获得通过 1148 件;参

8、议院提出 3575 件,获得通过 929 件),最终成为法律的只有 343 件。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机构多年的统计,能够成为法律的法案不到法案总数的 5%。10 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划分4美国宪法对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联邦和州分别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该条修正案规定了联邦和州立法权限划分的准则:联邦拥有“授予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享有的“授予的权力“是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举的立法权限;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从授予的权力合理引申出来的立法权限,为“默

9、示的权力“。为了确保联邦制的贯彻,保证联邦和州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立法,美国宪法还禁止联邦或者州行使某些权力,并且规定了联邦和州可以共同享有的立法权限。根据这些宪法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宪法解释,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被具体分为以下内容:(一)授予联邦的立法权限:1、征税、借款、发行货币;2、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3、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4、规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罚则;5、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6、颁发专利权和版权;7、设立联邦法院;8、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9、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规章;10、建立陆军、海军;11、征召

10、民兵;12、管理领地,管理财产;513、厘定度量衡;14、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15、接纳新州加入联邦;16、提出宪法修正案。11(二)联邦的默示立法权限:1、建立银行和其他公司。引申自征税、借款和管理商业的权力;2、为道路、学校、健康、保险等等提供经费。引申自兴建邮政道路、提供公共福利、国家防务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三)禁止联邦行使的立法权限:1、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2、间接税税率应当全国统一;3、

11、不得剥夺权利法案所做的保证;4、在商业上,不得给予任何一州优惠于其他州的待遇;5、未得到州的同意,不得改变州的疆界;6、不得把新接纳的州置于低于创始州的地位;7、不得允许奴隶制;8、不得授予贵族爵位;9、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10、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和入侵;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6(四)保留给州的立法权限:1、管理州内的工商业;2、建立地方政府;3、保护健康、安全,维护道德;4、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5、批准宪法修正案;6、举行选举;7、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五)禁止州行使的立法权限:1、不得铸造货币,在和平时期

12、不得保持军队和兵舰;2、不得缔结条约;3、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4、不得否定人民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5、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6、不得因种族、肤色和性别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7、不得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8、不得允许奴隶制;9、不得授予贵族爵位;10、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11、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者入侵;12、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六)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限:1、征税;72、借款;3、设立银行和公司;4、设立法院;5、制定和实施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6、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7、兴办公共

13、福利。12美国的立法体制还有一项内容,就是联邦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州法的效力。美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凡是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法在美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解决了联邦法不能在各州实施的法律问题。13国会与行政在立法事项上的关系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国会和州议会行使的制度和观念根深蒂固。在联邦一级,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14。从这种体制的理论上讲,不应当存在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与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统对立法权限的

14、划分问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性质的、自立的权力,“三权分立“原则要求立法和行政各行其权、各司其职,不得共同行使立法权或者行政权。然而,分权的制衡原则,又允许和要求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能够有效地牵制、制约,以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均衡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因此,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又可以制约立法权,总统在立法方面拥有重要的权力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总统和国会分享联邦的立法权。总统的立法职权主要有: 8(一)立法建议权美国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

15、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二)法案签署权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据统计,美国从 1947 年至 1988 年,共向国会提出法案 362697 件,其中一般法案 338764件,占提案总数的 93.4%;联合法案 23933 件,占 6.6%。获得国会通过并经过总统签署的 24006 件,占提案总数的 6.61%,其中有关公共立法 15227 件,分别占提案总数的 4.19%和通过法案的 63.42%;有关个人利益的立法 8779 件, 分别占提案总数的 2.42%和通过法案的 36.58%。15(三)立法否决权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

16、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其一,对法案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如果国会不能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法案就不能通过生效。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是指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而不是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在 10 天内,总统对该法案既不签署,又不退回国会,法案则自动生效。这就是正式否决。但是,其二,在国会送交总统签署法案的 10 天内,国会行将闭会,总统就可用保留不签的方式予以否决(这种方式亦称“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而此时国会已无机会推翻总统的否决,所以“口袋否决“比上述正式否决更为有效。美国第 27 任总统威廉H塔夫特曾说,虽然总统的“否决权仅仅是消极的否定法案,但事实证明此一权力具有立法性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占重要的地位。“16 据统计,从 1789 年到 1988 年,美国历届总统共行使立法否决权 24699次,其中正式否决 1419 次,口袋否决 1050 次,否决被国会推翻 103 次。17 从1989 年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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