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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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摘要:国有资本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产权改革问题仍然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对产权问题的认识首先是科学、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其次是认识产权改革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作用。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这不仅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且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关键字: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产权产权清晰产权改革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国有股权主体设计和创

2、制的困难最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也容易被理解为是操作上的问题。但这归根到底是由国有资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因此,产权改革仍然是国企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对产权问题的认识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科学、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二是如何认识产权问题与国企改革的关系。笔者的观点是,产权清晰就是在现代企业形态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过程中,国有资本管理经营系统中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必须同时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而产权清晰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什么是产权

3、?从目前国内学者的诸多论述看,应当说这一概念使用的范畴2相当宽泛,但凡提及财产或财产权利问题,特别是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等问题时,总会出现对这一概念在不同学科领域内、在不同意义上的使用。单就法律角度而言,我国法学界对产权的认识就各不相同: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1。从西方产权经济学派对产权理论的研究来看,R.H.科斯的社会交易费用问题、H.登姆塞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及 A.A.阿尔钦的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等产权学派的代表作均对产权的定义及其功能作了概括和论证2(P.97、P.166)

4、。由于财产运行制度本身的特点,产权学派的研究及其结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而是深入到了法学领域3。如果以笔者的粗浅认识对产权经济学家的观点作一简单的综述,那么,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进一步的问题是,何为产权清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产权清晰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提出的。实际上,这是将产权理论运用于企业制度分析的结果。按照产权经济学家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机制运转的前提是“交易人必须

5、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晰的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4(P.5),而当企业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出现时,对资本的良好及高质量经营管理的动力,来源于经营者对财产的关切度,由于产权(权利)的界定和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5(前言P.4),因此经营者对财产的关切度又直接取决于资产产权的清晰度,即所谓权利3的安排和界定的明确程度。既然问题已经细化到了对运用财产的主体的权利安排和界定,应当说,问题就已超出了经济学范畴而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如果用法律语言来表达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产权是因财产的存在及利用而产生、并由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不同主体对财产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产权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人在有效利用

6、其财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由法律调整的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据此,笔者得出以下结论:1.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财产的有效利用,都离不开法律对财产管理和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建立在深化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是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的基础和保障。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是高度统一的,产权的安排,即产权模式的选择及法律对各产权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对主体的经济行为有着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这已经为私有财产运用的情形所证明。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678,考察国有企业管理和经营的现

7、状,所谓产权不清并不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而是指国有资产在具体管理和运营过程中,没有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即没有按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形成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产权主体,或者是改革过程中虽形成了产权主体,有关法律也对其权、义、责作了规定,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产权主体在实际上是权利不明、责任不清,国有资产在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即所谓产权主体“缺位”。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产权清晰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现代企业形态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过程中,国有资本管理经4营系统中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必须同时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二、

8、行文至此,笔者认为应当指出法学界在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及其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讨论中所陷入的某些误区。自我国法律确立国有企业法人地位开始9,为了明确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关于国有企业法人对其所运用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的争论就随之展开。在股份制试点初期中,由于对公有制的多种法律实现形式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人们对公司制度运用于国有企业而导致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存在不同看法。一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使国家丧失对这部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从而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于是在经济学界开始了股份制姓“社”姓“资”的讨论,而在法学界,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则成了热

9、门话题。迄今为止,学者们并未就两权的性质达成共识。但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却感觉到一种潜在倾向:即似乎如果在理论上不承认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具有所有权性质,公司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就不明晰。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1.在公司形成及运转的过程中,投资者的所有权向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转换,不仅形成了公司制下特殊的产权关系,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使公司法在对这种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形成了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极其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不仅是我们认识和理解公司制的前提或基础,也是公司法之所以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做出这样或那样规定的原因。因此,一定要将相互联系的一系列产权分开、定性的作法是

10、值得切磋的。2.投资者的所有权在公司中必然转换为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这是一个不争的5事实。但这一转换首先是基于投资人作为所有权主体追求其财产更有效运用的意志,同时,这一转换的程度,即公司法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其发展变化自始至终要受到这种意志的制约。正是由于对投资效益的追求,所有权转交公司不仅以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其收益的大部分为代价,同时还必须以保持投资者对公司活动的有效制约为条件,否则,投资者势必因其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放弃向公司投资的财产运用方式,所谓公司或公司法人权利就将无从谈起。其次,投资人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的结果,必然是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相互独立与制衡10。再次,从公司法对

11、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尽管学术界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尚存不同看法,但仍可肯定,股权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由传统所有权转换而来、又与之不同的新的财产权利,其中股东对证券化股份的占有和处分权及共益权尤为突出地体现了股权中所包含的符合时代精神的创新因素,标志着股权在总体上对传统所有权的超越;而对于公司法人权利而言,无论学者们如何认识或解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属性, “一物一权”的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观念从一开始就注定这种解释将陷入自相矛盾。因此除非对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观念及学说进行变革,否则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皆不能被纳入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的范畴。3.20 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特别是

12、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逐渐向能够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及经营管理阶层集中、公司越来越脱离股东走向独立的现象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从国内一些论著对国外资料的引证,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点11(第 5 章)。但是国外学者的研究对各国公司立法的意义并不体现为在公司法中以文字形式确认公司法人享有所有权或股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而主要表现为对上述现象所引起的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即补6充和完善公司法,修正公司法对股东和公司(以董事会为代表的经营管理阶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补充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例如: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对经营管理阶层责任的强化,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法

13、律人格等。一句话,通过不断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使其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新的平衡,进而使公司作为财产运用的重要工具继续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尽管在学术界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存在不同的学说,但这并不影响公司产权的清晰。综上,我们不妨从产权的角度将投资者所有权、股权及公司法人权利作为一项财产在运用中产生的一系列产权主体及产权关系看待;从公司法的角度将法律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具体规定理解为法律对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那么,结论就是,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所有权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

14、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三、在讨论了产权及产权明晰的基本含义之后,再进一步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含义是什么?它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勿容置疑,由于公司制运行受阻,国有企业及其改革也面临困境,人们对产权问题的讨论和产权改革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产生怀疑。 “近几年来,每当人们提及产权制度改革还要深化时,就有人出来善意地提醒:产权的变革不是唯一的,关键还在于转换企业的行为机制”12。这里,人们显然注意到了,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改变而带来的企业行为的不合理、企业经营效益低下、银行呆帐坏帐增加、国7有资产流失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改变

15、企业经营机制?这里首先要搞清,企业经营机制取决于哪些因素。应当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概括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对此作了明确回答。即总起来看,在以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法律形态的前提下,企业经营机制能否转换取决于企业是否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要素。但是,由于我们在前文提到的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就必然地导致上述四个方面在逻辑顺序上的不同:首先,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只能通过国家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活动来体现和实现,因此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多层次、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这使国家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中所形成的产权关系较

16、之其他形式的产权关系更加复杂。其次,国有资产产权的特点还在于其产权关系清晰在经济体制及法律制度上的困难。迄今为止的历史证明,社会为私有财产的占有和有效利用提供了一个相对有效的体制及法制的空间, “交易人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晰的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4(P.5)已经体现为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对国有资产则不然。由于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否定商品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是截然不同的,而在不同的产权关系下,各主体的行为机制(包括行为的方式、目标等)也完全不同。上述两方面的理由,意味着“产权清晰”在决定企业经营机制能否改变的四个要素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要做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首先必须8选择产权关系模式,其次要明确产权主体,再次要明确各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对国有企业而言,这几个“明确”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公司制度本身,还涉及对旧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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