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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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摘要: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十分必要。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权。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缺乏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规定,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文章对确立和完善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我国修改公司法时予以完善。关键字:股东、账簿查阅权、要件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非常不健全,股东权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各种侵害股东权益的事件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时常发生,如近些年来的上市公司中的琼民源、红光、大庆联谊、银广厦等一系列公司和中介机构肆无忌惮地

2、编造虚假财务资料,欺骗广大投资者就是明证。要解决该问题除了需要建立和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等相关制度外,还需要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因为股东的表决权、监督权、诉讼权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上,即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充分了解。股东要想及时、准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充分掌握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所以股东知情权制度是股东提案权和质询权制度、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表决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1股东的知情权又可以分为财务

3、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权,虽然这三种权利内容不同,但都是为了2保障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账簿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之所以要规定设置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毕竟不是原始的会计账簿,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而财务会计报告则仅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所以股东判断公司的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当,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常,仅仅依靠财务会计报告是不够的。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在我国

4、公司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严重的情况下,赋予股东的账簿查阅权符合保护股东利益现实需要,这样更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三种权利,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就是账簿查阅权。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栏目曾在 2003 年 06 月 30 日播出这样一个节目, 不再沉默的小股东。2这个节目所反映的就是一个关于账簿查阅权的纠纷案件:2001 年,王先生出资 50 万元,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拥有公司 5的股份。后来,王先生听说公司的董事长在账目上做了一些手脚,于是,王先生提出要查阅公司账目,被董事长当面拒绝了。接着王先生又发现,公司经营已经快到破产的边缘

5、。在这个时候,董事长又把所有能证明公司身份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公章全都带走了,而且,藏起来不上班,致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这个时候愤怒的王先生决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在维权的过程中王先生又遇到了重重障碍,而且先后经历了三场官司。由此可见,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中确立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制度十分必要。但是我国公司法第 110 条仅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其他会计3账簿则没有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缺失。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 36 条第 2 款: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3与

6、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粗糙,不利用实践操作,而且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提出了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建议,期待我国修改公司法时予以完善。一、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要件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时,应考虑到该制度可能引发的两个矛盾。首先考虑到的是现代公司规模庞大和公司账簿保存的复杂性。可以想见,如果允许所有股东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任意地查阅公司的账簿,那么公司账簿的有效保存将受到很大影响,而且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也会受到严重的干扰而无法开展。其次,在实践中由于股东查阅账簿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所以会有一些恶意的股东滥用此项

7、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公司蒙受损失。4因此,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要件的规定,必须坚持股东权保护与权利滥用预防并重的原则。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可以设置两个方面的行使要件,即客观性要件和主观性要件,以下结合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一)客观性要件客观性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时间。根据日本商法第 293 条之 6 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3%以上的股东方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5韩国商法第 466 条也规定了只有持4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6美国的许多州,如阿拉斯加、

8、路易斯安娜、马里兰等许多州也是采取的这种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在规定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客观要件时,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必要规定持股比例的限制。因为持股比例的限制主要考虑的是防止过多的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簿,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账簿的有效保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较少,不会产生这样的弊端。况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富有更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监督显得更为重要。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出于两点考虑,应该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首先,在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投资目的已经发生了分化。有些股东买卖公司的股票纯粹是一种投机行为,其目

9、的多是为了获取买卖公司股票的差价。他们很少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更为关注的是股市大盘的走势及其他相关情况。但有些股东则不同,他们购买公司股份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他们更为关注的是公司的运营情况。对这两种不同的股东进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其次,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如果毫无限制地允许所有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就可能会造成成千上万的股东来行使账簿查阅权,这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十分严重,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应该侧重于保护股东权益,所以我国规定的持股比例要件为 1%比较妥当。至于这种持股要件,一名股东拥有符合标准固无不可,但由多名股东

10、联合起来符合持股标准也可以共同行使账簿查阅权。至于持股时间的限制,笔者认为没有设置的必要。虽然日本以前的商法曾规定5了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时间限制,但近来又取消了这种限制。规定持股时间要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一部分股东,纯粹是为了恶意利用账簿查阅权而购买公司股票。其实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设置主观性要件来实现,所以设置持股时间要件意义不大。(二)主观性要件主观性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出于正当的目的。与正当目的相对的为非正当目的,即股东权保护自身权益之外的其他目的。诸如为公司的竞业者而刺探公司秘密,为敲诈公司经营者而吹毛求疵、寻找公司经营中的技术瑕疵等等,在这些情

11、况中,股东显然是为了滥用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必须规定正当目的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然而正当目的要件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要件,如何界正当目的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美国和日本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即美国的概括式立法例和日本的列举式立法例。根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 16.02(C)节的规定,7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的查阅和复制文件的请求是善意的,是为了适当的目的;公司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种目的阐明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所查阅的记录同他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系。韩国采取的是美国的概括式立法例, 韩国商法第 466 条

12、第 2 款:公司,未经证明前款之股东请求权(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账簿,笔者注)不当,不得拒绝之。8而日本商法采取的属于列举式的立法例,根据日本商法第 293 条之 79:有依前条规定的请求时(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账簿,笔者注),除有可认定其请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应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绝:1 股东非为有关股东权利的确保或者行使而6请求进行调查时,或者为损害公司业务的运营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请求时;2 股东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执行经理时,或者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人时;3 股东为将通过前条第 1 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

13、料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而提出请求时,或者在请求日的前 2 年内,为通过向他人通报从有关该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的同款的阅览或者誊写中获知的事实获利的人时;4 股东在不适当时间,提出前条第 1 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的请求时。笔者认为概括式立法和列举式立法各有优劣,概括式立法不便于操作,而列举式立法难免挂一漏万。结合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借鉴两国的立法例,将两者结合起来,在确立一般条款情况下列举出几项常见的不正当目的。在正当目的要件中,还有一个举证责任配置的问题。考察他国的立法情况,美国早期判例认为股东应负举证责任,之后又采取股东目的正当性推定,最后转向公司有

14、义务证明股东目的之不正当性。美国诸州的成文法亦采此种态度。 日本商法第 293 条之 7 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对决绝股东查阅账簿负有举证责任。10正如前面的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免受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侵害,鉴于股东与公司相比,无论从信息上还是从经济实力上讲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所以最后的证明责任配置给公司比较合理。 二、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一)公司账簿的具体内容和期限美国商法对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和记录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账簿,包括7股东名单、基本章程和附属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等等。可见美国所指的账簿,不是仅仅局限于公司的会计账簿。 日本商法第 2

15、93 条的规定是“会计账簿和书类”,但没有明确其具体的含义。对此,在日本学界也形成限定说和非限定说两种观点。11限定说主张,会计账簿是指商法中的商业账簿,特别是商法第 32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会计书类是指做成会计账簿材料的书类及认为实质上补充其他会计账簿的书类别。非限定说则认为,会计账簿应理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账簿,不仅包括公司作为法律上义务所制作的账簿,而且包括公司任意制作的账簿;会计书类应理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书类,即作为会计账簿记入材料的书类(含传票、收据、契约书和书信)。笔者认为,为使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之行使富有实效,能够给股东提供充分、真实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应当尽量扩张账簿

16、查阅权的对象范围,所以日本的非限定说较为可采。具体说来,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情况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各种会计文书(含会计原始凭证、发票、合同文书、纳税申报表、出口凭证等)。因为公司的发展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今日的情况可能是以前运营的结果。所以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不仅应该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账簿、文件和记录,还应该包括已经封闭归档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对于查阅已经封闭归档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应该仅限于公司有保存义务的期间内的方可查阅,我国的会计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9 条规定了公司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所以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应该限于公司有保存义务的十年期限内的相关资料。8(二)关联公司的账簿查阅权根据日本商法第 293 条之 8 的规定12,母公司的股东中持有其全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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