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892003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论保护弱势群体的新方法论文摘要 如何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社会难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破解这一难题的需求显得更加迫切。本文初步探讨了通过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破解这一难题的可能性及其现实意义,以期探索出一种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新方法。 论文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弱势群体 公权力 一、前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极具特色的侵权赔偿制度,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 908 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下的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 ”这种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因为它具有惩罚性

2、,不以恢复原有权利状态为目的。它也不同于刑罚中的罚金,因为这种赔偿的经济利益归民事诉讼的原告所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可动摇的信条,而惩罚性赔偿却似乎背离了这一信条,因为它在民事案件中赋予了平等的一方剥夺另一方财产的权力,而被剥夺者并不就该部分财产对剥夺者直接负有债务。实际上,惩罚性赔偿正是要用这种看似不平等的方式去实现实质平等。法律赋予每个社会个体的平等权利只是抽象的平等,而不保证成员间具体能力的平等。社会个体之间因财富、职位、社会关系、甚至体格的差异,在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甚至侵犯他人权益方面存在强弱之分。那些强势个体在侵犯相对弱者合法权益时天然地具有优势,而忍受法律制

3、裁(多为经济制裁)的能力却较强。在此,那种建立在绝对平等假设之上2的补偿性的侵权责任形式在威慑与预防功能方面就有失效的危险。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涉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豍,但是这些规定仅限于交易诈欺与产品责任领域,只是作为应对某些具体而现实的社会问题(如产品质量与安全)而存在的,并没有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系统的旨在恢复失衡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变迁,社会阶层之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事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传统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突破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的适

4、用范围限制,全面引入该制度,有助于成功破解我国目前面临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困局。而在民商法领域,具体而言,就是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二、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理分析 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指取消目前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责任领域的条件限制,由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赔偿案件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里的“一定条件”不论文字如何表达,其实质含义应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条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我国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我国社会贫富阶层的分化日益加剧。在古代贵族和等级制度被废除以后,财富就成了社会阶层最主要区

5、分标准。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得到大发展的同时,贫富分化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统计,2010 年中国大陆最终核实的GDP 数据已达 39 万亿元人民币豎,国内百万美元资产者达 47.7 万,居世界第四位。豏与此同时,代表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已越过 0.4 的警戒线,农村人口占社3会人口的 50%以上,农民工数量达到 2.4 亿,农村还有 2600 多万的贫困人口。豐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鸿沟愈加显现。不同的财富数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而每个社会阶层有着自己独特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对待与另一社会阶层的关系时则形成较统一的态度,这种态度往往并非友好的态度。这种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阶层之间的差异为不同

6、阶层成员之间的冲突酝酿了条件。 第二,社会优势阶层(富人阶层)缺乏自律。这里的富人阶层不仅仅指个人,也包括各种大公司、大企业。一个阶层的自律精神来自于严格的教育和长期不懈的坚持,而我国的富人阶层形成时间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这种“暴富”式的财富积累过程使得富人们过度重视财富本身,热衷于自身的感官刺激,却忽视了社会公德与他人的感受。频频发生的酒驾伤人案、飙车伤人案、有毒产品案、矿难、雇人行凶等等富人侵权事件便是富人阶层自律不足的具体表现。这类侵权案件中,侵权人要么是为了追求财富故意侵权,要么是为了追求财富或感官刺激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了自身

7、的财富优势,而且在侵权案件发生后,无良的侵权者往往又会滥用其优势条件,或竭力隐藏事件真相,或用金钱补偿保全自己,或干涉司法公正,甚至想直接用一句“我爸是李刚”来摆平事端。强者与弱者的冲突,弱者注定要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单一的补偿性赔偿制度造成社会弱势阶层的维权困局,这种维权不仅仅指个案中的维权,也包括对富人侵权的根本遏制和预防。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产品责任之外侵权行为,侵权人只承担所造成损害的补偿责任。对于富人来说,这样的赔偿往往只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应理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每单位财富带来的满足感会不断下降。反过来说,与财富匮乏状态相比,在财富充足的情况下,相应

8、财富的减少带来的压力会很小,当这种压力等4于或小于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心理快感的时候,法律就无法有效谴责和遏制富人的侵权行为。此外,在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损失负举证责任。现实中,受害人经常难以对所有的损失拿出证据支持,而受害人因诉讼花费的时间,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也都构成诉讼成本。这样,即使受害人通过诉讼讨回了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经常处于“赢了官司折了钱”的状态诉讼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状况好于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况。如果法律无法有效帮助社会弱势者维权,弱势者就会选择其他的途径解决自身的困境,而这些选择往往会形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我国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现实意义 第一,

9、惩罚性赔偿通过较重的经济制裁,能有效遏制富人的不法侵权行为。如前文所分析,现有的侵权赔偿之所以无法有效遏制富人的侵权行为,是因为赔偿金对于富人的财富量来说太少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的确定更多是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财务状况,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等因素。而且除非有明确法律限制,惩罚额没有上限,法官得依据具体案情,以剥夺侵权人基于侵权而获得的直接和间接利益,足够惩罚并遏制侵权人再为类似侵权行为为限度。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如果法律想要禁止某项行为,必须使行为人的预期成本高于其因该行为的预期收入,否则法律将无法有效发挥其效果。惩罚性赔偿通过高额的赔偿极大地加大富人滥用优势地位实施侵权的法律成本

10、,从而威慑、遏制潜在的侵权者。 富人阶层的侵权行为还有另一种表现,即富人通过侵权行为所得到利益远远高于其因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律处于一种“鼓励侵权”的尴尬境地。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开发商的违法逼迁行为,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违法5逼拆的法律成本,很容易就能从房屋销售中收回并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法律就在客观上鼓励了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如果在这种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至低不得低于开发商因侵权而攫取的利润,就能够杜绝违法却获利的现象,遏制开发商的侵权冲动。 第二,惩罚性赔偿能够充分补偿受害的弱势者,鼓励弱势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化解社会矛盾。惩罚性赔偿在补偿受害者因被侵权而

11、遭受的损失外,另有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充分弥补受害者因侵权遭受的痛苦和各种诉讼成本。由于受害人可以预期高额的赔偿金作为诉讼回报,受害人的诉讼积极性也会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而挤压犯罪侵权中“私了”的空间豑。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鼓励私人协助执法功能,这种作用在侵权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尤为重要,我们知道刑法威慑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的刑罚强度,二是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高低。当侵权构成犯罪的时候,侵权人会想尽办法避免犯罪行为被发现,以逃避严厉的刑罚制裁。其中与被害人“私了”是最佳的选择之一,这在漠视他人生命健康的过失犯罪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鼓励受害人以正当的法律途

12、径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揭发检举犯罪行为,挤压“私了”这种不良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空间。 第三,惩罚性赔偿在私人社会倡导平等的精神,有助于弱势者树立群体自尊心、自信心,促使强势者增强自律精神。平等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享有也不寻求优越于另一方的特权,意味着对他人权利的足够尊重,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或快感而侵犯他人的权益。那种对任何事情都要找关系以取得较之对手之优势的心理的与平等精神绝不相容;那种滥用自身的优势条件侵犯弱势者权益的行为与平等精神恰恰相背。而惩罚性赔偿就是对这种恶意打破平等局面行为6的强力矫正。惩罚性赔偿通过“惩强”,惩戒和威慑优势者,促使他们更加自律和自制,尊重其他社会成员的

13、权利;通过“扶弱”,赋予弱势者一项抗争强势者的强大武器,树立他们的自尊自信。这样辅之以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宣传,有助于在社会广泛的树立平等精神,使得各类社会成员不会因为强势地位而对本属于他人的利益产生非分之想,不会因为弱势地位而产生自卑情绪不敢与强权对抗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即使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也不会发生严重的阶层冲突。 三、结语 本文初步探讨了在我国在民事赔偿中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社会弱势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按照社会法学的观点,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一个社会是否需要引入一种法律制度,不应该看这个社会历史上是否存在这种制度或现存的法律规则、法律传统是否为这一制度提供了依据,而应该看这个社会是否需要这一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是否有助于实现某种社会目的。在单纯的补偿责任制度不能满足保护弱势群体之现实需要时,我们就应当敢于突破概念体系的限制,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 47 条已经在这方面迈出了一小步,而我们期待着更大步伐的前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