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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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滥伐林木罪浅析摘要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行为,刑法把滥伐林木纳为刑法的管理范围,是对国家森林资源的一种保护。但是所有权人砍伐自己家中的树木反而被作为犯罪来处理是否合适值得探索和思考,本文从一起滥伐林木案谈谈对滥伐林木罪的思考。 关键词滥伐林木社会危害性森林资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于 2010 年 3 月上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田地边的 37 棵杨树砍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的立方蓄积为 20.6842 立方米。 二、案件诉讼过程 丰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我院于 2010 年 4

2、 月 22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2 款、第 36 条、第 40 条、第 137 条、第 139 条规定,于 2010 年 4 月22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2010 年 5 月21 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明福。 案件承办人经过阅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田地边的 37 棵杨树砍掉,按照法律规定,胡某滥伐的林木 20.682 方林木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丰县院公诉科建议法院对胡某适用缓刑。 2三、评说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滥伐林木案,但是它昭示着对滥伐林木

3、犯罪者怎样进行处罚才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伐林木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把滥伐林木作为危害社会秩序的一种情况。滥伐林木本身破坏了环境资源,影响了树木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功能,特别是在河两岸的林木,滥伐林木的危害性更大。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归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不

4、是本罪的对象。 滥伐林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有采伐许可证,单位违反林木采伐许可的时间、树种、数量、方式或者查处核准的采伐数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二是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三是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权属尚未明确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林木。 在司法实践中,林木所有人在自己自留地、自留山、田间地头经常种植些林木,有的是供自己家里使用,有的是靠种点林木卖点钱,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人因为擅自采伐自己田间地头的树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最后

5、被法院判刑。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老百姓对采伐自己中的树木最终被判刑都非常不满,为什么我采伐自己的东西还要被法3院判刑,天理何在。尽管承办案件的人员多次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乃至旁人都不能理解。法律并不是完美的,但法律是刚性的,违法必究这个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我们不能亵渎法律,我们遵守法律。司法工作者要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法律为题。但是在普通人眼里,从情理的角度思考,采伐自己家的树木被判刑是很难理解的。当时立法者在规定滥伐林木罪的时候是出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从情理和法理的博弈中没能够很好的考虑林木所有人采伐自己的林木的行为如

6、何更好的处理这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采伐自己家的林木,数量不是特别大,影响不是太大的话,一般的滥伐林木者都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是正因为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足以达到国家用刑罚来进行矫治。对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我们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而不能只在主观上进行思考,要把这种危害性造成的后果放在社会中进行检验。通过一系列的滥伐林木案子,我们可以进行深入的思考,把采伐自己家田地边的林木作为犯罪来处理是否合适,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滥伐林木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把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能否达到刑罚所预期的效果。显然,通过公诉部门所

7、办理的一系列滥伐林木案件,绝大多数滥伐林木者最终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较高,是否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对滥伐林木行为,我们要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类问题。1.当采伐自己在田间地头所种植的树木时,法律应该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既不损害法律的权威,又能够与人们普遍的观念相融合,起到更好的效果。2.当采伐者采伐的是自己所有但是在河岸附近或者重要的水利枢纽等重要设施旁边的林木时,这时候采伐者滥伐这些地方的林木有可能给重要设施的防洪等方面带来很大的隐患,或4者可能造成很大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下,即使采伐者尽管采伐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获取林业部门的许

8、可后再进行采伐。3.若采伐者采伐的是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对林木的所有权,破坏了森林资源,这种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的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一般都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滥伐林的行为进行规制,是国家法律法律对林木资源的一种保护,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管理。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用其他规制方法不能解决时,我们才可以拿起刑法这把利剑对行为人进行最严厉的惩罚。一般我们不能轻易的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纳入刑法规制之前,立法者要深思熟虑,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结合实践中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期,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结合起来,最终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关于滥伐林木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继续进行思考和探索,找到一种更科学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实现一种利益博弈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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