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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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摘要:法治的特征与市场经济运行条件内在契合,才使法治确保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竞争秩序,也才确保了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而,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必然选择了法治。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规则;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并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它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川。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使中国领导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深深体会到:市场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

2、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f21。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及其经济创造力是通过法治运作来实现的,法治确保了市场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秩序。然而,市场经济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经济活力的源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永动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又具有破坏作用,甚至可能引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自本世纪 30 年代大危机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克服其固有的弊端,而宏观调控也主要靠法治来规范。由于法治与市场经济根本属性的内在契合,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必然选择法治。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证,以祈对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有所裨益。一、市场经济是

3、由法治保障的平等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2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但交换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除了市场等要素外,主体的平等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参加交换的个人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41。不平等必然导致掠夺或剥削,根本谈不上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生作用。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的形式上的平等”(61。法治反对任何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地位和竞争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相吻合。市场经济

4、的平等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主体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财产权表明了财产关系这一“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t7,它被科斯定理认为是法律制度的目标。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的平等才有了财产基础,也才能通过市场对财产进行转移和重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赋予其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进人市场的平等权。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而且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的状况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能被

5、剥夺。第二,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平等,不因为所有制和经济实力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如在经营自主权、外贸权的享有和税负的负担等方面,不同的市场主体要平等,以使其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义务平等还意味着市场经济不应是歧视经济,不允许在法律之外要求某一主体承担不公平的经济负担,如不合理的税费、摊派等。3第三,竞争结果面前平等,对经济后果的承受和责任的承担,不同的市场主体也必须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的机会方 l 面的相同性【】。它是一种客观上的相同性。显然,给予不同的市场主体同样客观的机会并不等于给予其

6、同样主观的机会,市场主体在经营上的成败只不过是平等地、毫无例外地适用同样的规则的结果,经营成败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力,结果的差异性恰恰是市场机制的要求,也是市场机制的活力和奥妙所在,它促使市场主体不断更新经营方式,更新产品,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从而引起工厂和设备不断报废和闲置,以及工人改而从事新的和不同的工作。这样便在熊彼特称之为“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中,通过市场主体的创新、冒险和竞争来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市场经济是受法治规范和调整的自由经济市场机制要正常运转,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的独立意志(自主选择)和较充分的意思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干预)是必不

7、可少的条件。它使“人至少能尝试去创造自己的生活,有机会了解和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它导致“个人活力解放”并促进“科学的惊人发展”。而且“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就绝不会存在已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91。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和设立经济组织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所以,韦伯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而“契约的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马克思在谈到交换过程时说:“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共同一致

8、的意志行为,4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川。只有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交换。契约自由就是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思,让渡自有权利的自由(121,它包括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缔结契约,自由地选择契约的对象,并可以自由地同对方商定契约的内容和确定契约的形式。没有契约自由原则,市场主体便不能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因此,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市场机制得以运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德国一著名的民商法学家说:“契约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社会要真

9、正实现经济自由,就离不开法治。这不仅因为经济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如契约自由被规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基本精神所在。而且在于如果没有法治,在法律这个领域里,自由就被剥夺了。首先,法治保障经济主体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特别是政府的非法干预。康德说过:“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狄骥在其宪法学中,对法治的经典解释是“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141。可见,法治与依附和人治是绝对相反的,它对经济自由权利的行使起着保障作用。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10、它要求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经济自由权利,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每个人都应该对其他人负责,而不应当允许任何人只按自己好恶去行事。如果有的地方允许绝对的自由,那么这些地方便没有任何东西能压制每个人5身上与生俱有的邪恶”161。经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自由权,从而保障着经济自由的真正实现。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政府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才能行使其强制权力,法律规定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所针对的是一种任何人可能遇到的典型情况,为人们的经济行为确立

11、了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那些以时间、地点等情况为转移的每一件事情上,可以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自由行动17),他能自由地制定自己的计划,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愿望,没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经济主体的行为,妨碍其自由。而只有与每一种情况有关的经济主体才能最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最佳行动方案。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从而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市场经济是由法治提供竞争规则,引导公平竞争的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说:“社

12、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而只有公平竞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建立,必须有约束和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明确尺度,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最早表现为交易主体共同遵守的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恩格斯曾讲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0。马克思也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121)。可见,法律自产生时起

13、,就起着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法律明文规定的交易6规则,保证着交易的可预见性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系统化的法律提高了预见其他人,包括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在各种不同情况上可能做出的行为,这减少了贸易及投资的风险”22)。如果没有法律调整,市场主体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想当然地行事,那么市场秩序就会一片混乱。如果一个主体可以任意侵犯另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它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遭到别的主体的侵犯。其结果是谁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样, 公平竞争秩序就会遭到破坏,经济繁荣和发展便无从谈起。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第一篇第三章分析市场如何解决基本经济问题时谈到,斯密本人也认识到,只有当“完全竞争”的平衡和

14、抑制作用存在时,市场机制的优点才能完全实现。完全竞争是指没有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整个市场上所占有份额大到使他个人能对市场价格施加影响的地步。因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价值规律才能充分地实现,市场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里、但是市场并不总是处于完全理想的状态,市场有时会使我们失望,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其典型形态就是不完全竞争以及外部不经济。而一个不完全竞争者是其行为能够影响物品价格的人,不完全竞争的极端便是垄断者,即某种物晶只有二干供应者。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是对完全竞争的偏离,它会导致产品的价格背离价值,造成价值规律的扭曲,使价格上升到成本之上,消费者的购买量减少到有效率的水平之下,导致生产

15、和消费的无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看不见的手的学说所包含的真理成份便要消失。为了克服市场机制的这一弊端,国家必须运用“看得见的手”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和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以充分发挥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和消费。除此外,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还有价7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要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时的产物,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国

16、家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守夜人”转变为主动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主体。 “现代的人看来已经不再相信: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 。 “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利被广泛地加以解释,被用来维护公共的利益和督察整个的经济制度”23。当代世界各国均采用宏观调控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世界银行 1997 年在变化世界中的国家的报告中认为,高效率的国家是成功发展经济的基础,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24。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滞后以及信号失真等引起市场失效的因素存在,市场经济不时受到通货膨胀和萧条的周期困挠,如果听由市场机制去自发地调节,社会要为此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凯恩斯经济学的贡献之一就在于认识到国家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控制经济危机。而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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