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规制法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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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市场规制法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思考内容摘要:市场规制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涉及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的重大问题。本文借鉴实证主义法学派以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方法,试图客观描述市场规制法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关系三要素,以阐明“市场规制法是怎样的法律”,目的是求得对市场规制法有正确的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执法,保障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关键词:市场规制法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Thinking of The Three Essential Factors of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Legal RelationshipAbstract : T

2、he subject ,object and the content of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relationship are very important basal issue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This article gets reference to study way that law is the object of research from law positivism and attempts to character the three factors which

3、 are mentioned above objectively, in order to give a clear idea about that what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is .it will guide the law-making better, and ensure a regulative, orderly good market.Key Words: market-regulated law the subject of law relationship the object of law relationship the content of

4、 law relationship拉德布鲁赫提出,从法律形式上进行分类,实际上只能面对一群在交错的状况中发展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不仅可以作为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理由,而且能够成为划分民法分论各部分的基本依据,3因此,研究市场规制法的方法之一是研究市场规制立法4中显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继而再研究其特殊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这样市场规制法的整体轮廓就会清晰可见。一、市场规制法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5公私混合型法律关系是有三方主体参加的社会关系;其中国家总是一方主体, “国家”或是以关系人的身份介

5、入社会经济活动的;或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公私混合型法律关系是既有当事人参与又有关系人介入的社会关系。在三方主体中,其中两方是当事人;另外一方是关系人。它们分别有当事人(可称为当事人 A 和当事人 B)双方之间的关系;关系人与当事人(A)之间的关系;关系人与当事人(B)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本原性的或称为第一位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会直接发生财产流转方面的活动。如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都是有财产内容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具有管理性的关系,基本不会直接发生财产流转方面

6、的关系。如国家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调整利率、汇率、税率等,要求当事人遵守执行。在市场规制法中“国家”是以关系人的身份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形成一种三角形关系或三维关系。在这三角形关系中,国家处于顶角位置,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双方作为当事人在两边底角。(一)当事人弱势主体(弱势群体和弱势团体)和强势主体1、弱势主体(1)、弱势群体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不同学科对其的定义有所不同。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 social vulnerable group。社会学学者多将社会弱势群体归纳为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3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法学

7、界对弱势群体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应当是与强势主体相对存在的社会群体。因为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至少是有两方当事人参加的社会关系,双方是一个彼此对应、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有弱势,就必然有强势。同理,没有强势,就没有弱势。弱势群体是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他们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维护基本经济权利,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支持和帮助。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中,生产者、经营者是强势主体,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投资法律关系中,上市公司是强势主体,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强势主体,广大投保人是弱势群体。在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法律关系

8、中,大企业是强势主体,中小企业是弱势群体。在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中,中小企业可能成为强势主体,大企业或许成为弱势群体。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息上的不对称、经济力量的差距和集合程度的不同。因此,这里所说的“强弱”,并不同于传统社会那种以“人身依附”、 “身份等级”为联系纽带的“身份”上的差距。因为强势主体往往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起着决定的、主导的作用,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虽然如此,我们应当承认的是,弱势群体与强势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过,他们是一种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着类似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如果仍然强调意思自治,让弱势群体与强势主

9、体自主地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会造成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国家意志作为第三方意志加入进去,对弱势群体与强势主体之间的意志进行了限制,其主要限制的是在4社会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主体的意志,并且是基于保护占弱势地位的主体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但市场规制法中个人意志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限制不如公法领域中那么严格。(2)、弱势团体这里说的弱势团体是相对强势主体存在的社会共同体,他的组成人员弱势群体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维护基本权利,于是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救。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都属于弱势团体。弱势团体的形成是基于孤

10、立的个人无力对抗强势主体侵害的考虑,因而组织成一定的团体以此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屏障。弱势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应当定位在是弱势群体的代表人,而不是介于弱势群体与强势主体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弱势团体具有对内整合个体与对外代表个体的双重作用。 “对内整合个体”是指弱势团体具有整合个体利益,集结个体力量的作用;“对外代表个体”是传达其成员的要求,对外进行交涉的作用。弱势团体正在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取代的力量,它们通过参与国家决策,表达团体利益要求,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立法,近代以来的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陆续出台,与弱势团体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11、。弱势团体站在弱势群体角度的维权活动不仅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而且有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2、强势主体弱与强都是相对的概念,有弱势群体必有强势主体,强势主体是相对弱势5群体而言的另一方当事人。强势主体由于特定的条件,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与弱势群体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弱势群体是以“身份”认定为特征的,因此强势主体也应当以“身份”进行认定。凡是有弱势群体存在的社会关系中,就会有强势主体。用人单位;生产者、经营者;垄断者等对于雇员、消费者、中小企业而言显然是强势主体。(二)关系人-经济管理主体和准经济管理主体1、经济管理主体国家(公权主体)(1)、 “国家”是市场规

12、制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国家是经济管理的主体,在市场规制法中承担规制监管强势主体,保护弱势群体的职能。中国现行的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中的立法例足以说明这个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关系主体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当事人以外,还有国家。该法第 5 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 6 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这里用的都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是上述三个。该法第 15 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类似以上的立法例在市场规制法律法规中不胜枚举。这些立法例说明“国家”是市场规制法律关系确定无疑的主体,但国家只是关系人,因为他只是在调整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规制强势主体,保障弱势群体权利。6因为国家是一个拟制主体,需要代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就像公司需要有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使公司的各项权利一样。国家也需要意思形成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存在和活动,来行使国家的权力,履行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责任。(2)、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该法第四章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

14、护”,该章共有 5 条,分别规定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立法机关即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市场规制法法律关系关系人的“国家”要发挥其保护弱势群体监管强势主体的作用,首先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使国家的保护与监管有法可依。这里说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规制法明确其经济管理职能,承担规制监管强势主体,保护弱势群体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的职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的职能机关是人民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指依法建立并具有经济管理权的政府机关。在中国,履行对强势主体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是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

15、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环境保护机关、对外经济管理机关等部门。它们的任务是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反对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竞争者合法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这里说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权益争议则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要及时审理。72、准经济管理主体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介于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之间的特殊主体)市场规制法中的准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 “准”是指和某类

16、事物差不多的意思,之所以称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准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想说明它们在市场规制法中的地位。(1)、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在促进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6鲁篱博士认为行业协会的特点有:非盈利性;中介性(行业协会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联结,其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国家与企业相互沟通的功能);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的保护;成员具有单一性和竞争性。7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它区别于一般社会团体的特点是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成立。其设立的宗旨或是为促进本行业经济的发展,或为完善本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特定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特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能力。(2)、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准经济管理主体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王全兴教授称其为“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它们是依法成立并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经特许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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