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制——以刑法立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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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改革开放 30 年的刑事法制以刑法立 法为视角关键词: 刑事法制;刑法立法;刑法解释 内容提要: 本文以刑法立法为视角,对 1979 年以来我国刑法的发展进行了基本梳理。文章将 30 年来的中国刑法立法分为两个阶段,即“中国刑事法制由初创到成熟(1979 1997)”和“中国刑事法制由成熟到完善(1997 2008)”;同时,对 3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主要成就及其特点做了简明扼要阐释。认为,2008 年后中国刑法的应然走向是:(1)在刑法的立法理念上,提倡保障人权、确立客观主义;(2)在刑法立法形式上,以修正案为主,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辅的刑法修改和解释模式将长期并存;(3)在刑法立法内容上

2、,既着力解决现有刑法规范上的遗留问题,又根据国家法制进程和社会需要增减内容。 一部中国法制史,主要是一部刑法史。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以刑律为主的中华法系曾经占有重要的地位。事实上,不仅中国古今各个时代没有不重视刑事法制建设的,就是世界各国也概莫能外。但及至封建帝制覆灭和西方法律文化东渐,一度辉煌的中华法系从此消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全面废除旧中国法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种种历史政治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一、1979 1997 :中国刑事法制由初创到成熟毛泽东在 1949 年发表的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宣布: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建立的伪法统。新中国

3、成立之后,国家虽然试图尽快建立完善的刑事法制,从 1950 年开2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是由于当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对民主与法制缺乏足够科学认识,过份地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致使我国在建国 30 年内没有制定出自己的刑法典。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主与法制重新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紧锣密鼓地展开,先后易稿 38 次,终于在 1979 年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即 1979 年刑法典,从而结束了新中国建国 30 年仍然没有刑法典而主要凭刑事政策、司法解释及几部单行刑法定罪量刑的局面,初步开创了刑事法制的新局面

4、。应当指出,由于受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1979 年刑法无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缺陷。这部刑法典在观念上比较保守,内容上失于粗疏,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显露出与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诸多不适应。为了不过度损害刑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又适应社会需要,因此,自 1981 年起至 1997 年 3 月前,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 24 个单行刑法,并在 107 部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内容涉及极广,其中仅罪名就由 130 个增加到了 263 个。 (1)然而,频繁的修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还使刑法规

5、范过于分散,缺乏体系和系统化,加上司法解释数量庞大,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性日益凸现,不利于刑事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必然提上议事日程。事实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早在 1982 年就提出了修改刑法典的设想,且至 1997 年刑法典修订前,对刑法修改和研究一直就没有停止过。这一时期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酝酿准备(1982 1988) 。这一阶段最高立法机关开始注意对刑法修改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第二,初步修改(1988 1989) 。这一阶段将刑法修改明确3列入了立法规划,初步尝试性地草拟了刑法修改稿。第三,重点修改(1991)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6、进行研判、论证。第四,全面系统修改(1993 1996) 。这一阶段最高立法机关为全面系统修改刑法典进行了大量工作,草案拟改频繁。第五,立法审议通过(1996 1997)。最高立法机关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对修订草案数次审议,最后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次刑法修订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好评。1997 年刑法典主要成就在于:1.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2.扩大了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中国

7、刑法,其他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除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在 3 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3.确立了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4.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修改。首次采用绝对列举的方式规定 14 周岁至 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同时,取消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规定。5.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减轻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8、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6.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补充。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属于防卫过当。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法典同时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典第 20 条第 3 款)此一被许多学者称为“无限防卫权”的制度设计引来诸多争论,赞成者认为这必将促使更多的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有利于打击暴力犯罪。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有“同态复仇”之嫌,而且也是对侵害者的人身权利的漠视。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即便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也应当是

9、有限度,也不能超越合理限度。 (2)7.对共同犯罪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了犯罪集团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于主犯和胁从犯的处罚规定也更为科学,对首要分子和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进行区分,而胁从犯仅指被胁迫从事犯罪之人,将旧刑法规定的被诱骗从事犯罪之人排除在外。8.在以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9.对刑种的修改。修改了拘役的期限,由“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规定罚金适用的条文占刑法分则条文的 40 % ,并在罚金的“一次或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减免”之外增加了“随

10、时追缴”的规定。10.将“酌定减轻处罚”的决定权由各级法院统归最高人民法院。这虽然有利于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现象,但同时又极大地限制了个案审理中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精神的培育。其利弊尚有待于实践来检验。511.首次明确规定“自首”的法律概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有助于统一认识,同时加大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幅度。12.首次明确、系统规定罪犯立功从宽处罚的制度。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3.死刑的修改完善。虽然可以判处死刑的罪

11、名基本上保持不变,但死刑适用的条件更加严格,适用对象也进一步受到限定,尤其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更加进步:明确规定“死缓”犯减刑和执行死刑的条件,以暂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为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为减为“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条件,“故意犯罪”为死刑执行条件。1997 年刑法典分则方面的重要进步主要体现在:1.条文更加详备,在对大量危害行为进行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后,刑法分则的条文增至 350 条,罪状和量刑情节也尽可能具体化和明确化。2.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改变了以往刑法政治化色彩过于浓厚的不当做法,增加了法制化的色彩。3.将军事犯罪纳入刑法典,并

12、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犯罪。4.根据需要,增设了大量的新的犯罪类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国际犯罪。65.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1997 年刑法典对于中国刑法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制进程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在总体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推动了刑事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将刑法惩罚的重点放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方面;对刑法的理念和价值观进行了调整,在保障罪犯人权和被害人权利、强调刑法的社会功能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1997 年刑法典非常重视惩治洗钱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偷渡、恐怖犯罪等经常体现为跨国跨境具有国

13、际性的犯罪,有利于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区际刑法的衔接,等等。至此,中国刑事实体法制基本趋于成熟。二、1997 2008 :中国刑事法制由成熟到完善毫无疑问,法律永远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即使有一部比较成熟的刑法典,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也是十分必要的。1997 年刑法典施行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又出现了若干新情况,犯罪态势也有新的变化,因此修定或完善刑法典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1997 年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吸取了以往单行刑法太多且不协调的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虽然 1997 年以后也出台过有关单行刑法,但主要采取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完善。到

14、目前为止,我国立法机关总共颁行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它们分别是: (1) 1999 年 12 月 25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2001 年 8 月 31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3) 2001 年 12 月 29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4) 2002 年 12 月 28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5) 2005 年 2 月 28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6)72006 年 6 月 29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这些刑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分别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破坏环境资

15、源的犯罪、恐怖活动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关的犯罪等。修正案的每一条都直接指明是对刑法某一条的修改,实际上是吸取了日本和法国刑法修改的经验,即对旧条文的修改与补充采用“增删法”,这是一种进行法典立法的延伸技术。修正案对刑法典条文增删的具体形式有: (1)改换,即明文规定将某一条款改为新的内容。例如修正案第 2 条对刑法典 168 条的修改。 (3) (2)增补,即某一条之后,再增加某一款或者是将某一条辟为两条。例如修正案第 1 条规定,在刑法典第 162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162 条之一。 (4)修正案对条文的增删形式还包括删除

16、条文,(5)不过目前的几个修正案均未采用这种形式,可见,立法者采用的修正案在内容上并未丝毫减少刑法的打击范围,相反,法网更为严密。1997 年以来,最高立法机构还发布了三个重要的单行刑法,它们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简称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 年 12 月 29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 年 10 月 30 日)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简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 年 12 月 28 日) 。在以修正案修改刑法的同时,又采用了单行刑法,这似乎有些矛盾。不过,考察这三个单行刑法性规范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可以发现,立法机关的这种做法是有一定原因的,并非随意为之:8一方面,每个单行刑法的通过都有其深刻的政治或社会背景。以关于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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