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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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50521.htm2001-11-06字体设置和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1 、宪法 ( 1982 年 12 月 4 日 通过, 1988 年 4 月 12 日 、 1993 年 3 月 29 日 、 1999 年 3 月 15 日 、 2004 年 3 月 14 日 修正 )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2、失劳动能力的 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 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1979 年 7 月 1 日 通过, 1982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正, 1986 年 12 月 2 日 第二次修正, 1995 年 2 月 28 日 第三次修正 , 2004 年 10 月 27 日 第四次修正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

3、选举委员会 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 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 、 民法通则 ( 1986 年 4 月 12 日 通过 , 1987 年 1 月 1 日 施行 ) 第十三条 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4、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一 ) 配偶; ( 二 ) 父母; ( 三 ) 成年子女; ( 四 ) 其他近亲属; ( 五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 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 、 民事诉讼法 ( 1991 年 4 月 9 日 通过)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 为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 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 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 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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