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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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 朱卫祥 (云南省大理 J1种子管理站大理市671000) 在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中,种子的质量管理狭 义的讲就是监督管理种子的四项质量指标是否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衡量的方式和手段主要对照市场销 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签、标识及标注值,通过扦样送检 和留样备查,对商品种子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扦样送检与留样备查是事前监督与事后溯源的两 个过程。扦样送检主要作用是事前监督,通过对生产、经 营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种子按要求进行扦样,送到 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标准不达 标的种子流入市场。对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 检查,督

2、促其提高质量意识,依法生产、经营,对有问题的 商品种子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所生产加工的商品种子质 量合格,为市场提供规范、优质、适应、抗逆、抗病的商品 种子。留样备查是对种子经销户所经营的种子,依据不 同作物不同品种、不同种子批随意抽取一份样品进行留 存备查的监督方式和行为。主要是作为对所留取得种子 代表的种子批销售后的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衡量种子 质量状况的依据,在该种子种植后发生品种、质量等问 题(包括出苗低、不真实、病害严重、适应性低、减产 等),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依据进行处罚、责令赔偿、溯源 追偿以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

3、在具体实践中,商品种子上市之前监督管理机构应 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分批次 扦样检验(这是一个入库后的复检过程)。检验前应由 公司自检或提供种子调入(即入库前)的质量检验证 明,没有证明的应由公司在限定期限内自行索取。这里 常涉及检验费用的问题,一般对生产、经营企业来讲,按 要求比例抽取的样品由企业或经销户免费提供,管理部 门监督检查抽取样品的送检费用由管理部门承担,一般 在年初按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或在管理经费中列支;企业 内部自行进行的质量内控检验以及按要求必须送检以 取得种子质量检验证明的检验费用由企业或经销户自 行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 4种子世界

4、20106 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中就不再拆包销售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条 例第26条规定:“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 当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领取种子经营备案 书。”第29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 案,并将经营的品种、数量等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 备案。”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备 案书、经营档案等的管理机构;第27条规定:“种子代销 者应当按照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和数量代销,不得超委 托范围经销。禁止种子代销者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代销种子或者将种子拆包销售。”明确规定了

5、种子代销 者不允许将种子拆包销售;第30条规定:“种子生产者 与种子经营者之间或者种子经营者之间经销每批种子, 购销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取样封存。封存样品保存到该批 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才能处理。” 1 扦样 主要针对具备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公司,自行生产包 装的袋装种或批量调入的散装种,以抽查、扦样检验的 方式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检查应先检查企业当年的生 产经营档案、依照档案记录实地核实对应的种子类型、 品种及数量,核查入库前与入库后的质量检测、检疫证 明,没有证明的督促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检获取证明, 并报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依据扦样规定扦取相应的 代表性样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样品由被抽查单位免费

6、 提供,检验费用由抽检单位承担。质量检测指标不达标 的限期召回处理。 2 留样备查 留样备查主要针对个体代销户。检查留样中,应对 其所经销的各类种子包装的标签标识进行检查。检查标 注内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依据标注的生产商及经销 工作研究 商进行种子的溯源检查。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 理的原则,已经检查的同一作物类别、同一品种的同一 种子批就不再重复抽检。但要依据生产、经营企业在标 签上注明的种子批号,依据批号登记不同批号下所销售 的种子数量。为此,各经销户在调拨种子时应索要发票 或调拨单,该批种子质量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复印件 应加盖调出该批种子企业或单位的印章。自行包装的生 产、经营企业

7、在包装前、后应分别对该批种子进行各项 质量指标检测,保证种子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获 取质量合格的质量检测证明书。 实际工作中,由于留样备查只能起到事后监督的作 用,所留样品在发生种子案件后作为证据进行检测 (验)、鉴定分析等,并以此作为溯源依据进行责任追究 和损失追偿的依据。现行的留样备查方式各地不一。现 状是:有的由工商部门或种子管理部门单独进行管理; 有的是工商和种子管理部门共同对各经销户所经销的 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类分品种进行留样封存备查。所留样 品有的由工商保存、有的由种子管理部门保存。但所留 封样品取样时没有进行质量指标委托复检或根据包装 标注质量指标标注值和种子质量检验结论编号。

8、这样做 一方面必须对经销户所经销的种子批抽取两份进行留 样,一份封存备查、一份委托送检。经销户所经销的种子 根据种子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都是已包装不再 拆包销售的袋装种子,这样取样封存、送检,一方面会给 经销户带来较重负担,一方面给送检复核也带来较大的 工作压力和经费支出。加之,农作物种子样品的保存需 要特殊的保存条件,当环境的温、湿度发生改变后,种子 的生理活性会随之发生改变,从而会改变其质量状况。 所以对所封存的种子样品要一个适宜的保存环境,以确 保封存样品质量的代表性。当前,我州农业主管部门和 种子管理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设施条件落后,尚没有 建立起适宜的样品保存室,在管理上也尚未形成专人

9、管 理的状态。因此给留存样品发挥留样备查作用带来了较 大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样品作为证据溯源、 责任追偿的法律效用。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 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过去由于体制等因素,种 子管理机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生产和经营上,对农 作物种子的管理与监督不够,工商部门为维护种子消费 者的合法利益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销售流通的 种子开展了以留样备查为主的监督监管方式,有的还在 系统内制定了“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等规 定,很多内容与种子法的规定交叉重复,种子留样备 查工作基本上由工商系统独立进行;一定阶段一定程度 上对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种

10、子事件责任溯源, 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由于工商部门管理涉及的范围较 大,在农作物种子管理的专业技能等方面弱于种子管理 机构。种子管理部门在“双轨制”的体制下也开展了多 年的留样备查工作,有较强的种子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第45条“种子法规定由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 实施。”具体明确了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监督机构和行政 处罚实施的方式。具体管理方式在条例中已做了具 体详细的规定。 种子从生产到使用大致应包括生产、经销、零售等 三个环节。开展种子的管理和监督

11、,必须贯穿于生产、加 工、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这是一个紧密联系的主体,人 为割裂开或只抓其中的某一环节,都是不完整和不全面 的。管理的过程和违法事件行为的处罚都必须有法可 依,依法进行。做到管理、监督、执法主体合法;管理过程 合法;执法行为合法、适度,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行为 合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 对此,在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这项工作的实施中,应 以种子管理机构为主依法开展扦样送检和留样备查等 管理监督工作。对扦样送检,受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 的限制,当前云南省只有普洱、保山、临沧、景洪、元江等 5家合格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审核验证,可以承担 具有法律效力的种

12、子质量检测工作。不具备检测检验资 质条件的种子管理机构,仍然要对管理辖区内所生产加 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从辖区外调人辖区内的各农作物 种子批,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标准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 进行质量的抽查、扦样、送检等,并对送检样品的检验检 测结果进行公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对管理监督中所抽取的样品,即留样备查的样品由 种子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样品备查库,由专人进行管 理。结合种子管理中品种管理的“标准样品”的征集工 作开展,对征集到的样品统一进行保存与管理。工商、质 检、公安等部门配合联动开展对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 营企业的质量检测设施的审查计量、违法案件违法行为 的调查、制止和打击等,共同为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管 理与监督工作服务,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 合法利益服务。 (收稿日期:20100406) 20106种子世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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