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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中 国国 船船 级级 社社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2005 2目目 录录 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第 2 节 理事会与委员会 第 3 节 定义 第 2 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入级规范 第 3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第 4 节 申请与费用 第 5 节 图纸提交、审图与检验 第 6 节 替代 第 7 节 入级的授予、保持、中止与取消 第 8 节 证书与报告 第 9 节 船舶录与产品录 第 10 节 责任限定与仲裁 第 11 节 信息提供与披露 第 12 节 法定检验 第 3 章 船用产品检验和船舶检验
2、第 1 节 图纸审查 第 2 节 船用产品检验 第 3 节 建造中检验 第 4 节 建造后检验 第 5 节 现有船舶初次入级检验 第 6 节 搁置检验 第 4 章 船体结构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结构设计原则 第 3 节 水密完整性和试验 第 4 节 结构设计载荷 第 5 节 铝、钢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 第 6 节 纤维增强塑料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 第 7 节 车辆甲板、跳板、尾轴架 第 8 节 总强度 第 9 节 构件稳定性 第 10 节 直接计算 第 11 节 船体振动 第 12 节 金属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 第 5 章 舾装 第 1 节 舵设备 第 2 节 锚泊及系泊设备 第 6
3、章 轮机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第 2 节 泵与管系的一般规定 第 3 节 泵与管系的材料和试验 第 4 节 船舶管系和舱室通风系统 第 5 节 动力管系 第 6 节 机器设备 第 7 节 轴系和振动 第 8 节 推进器 第 9 节 方向控制系统 第 7 章 电气装置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配电系统 第 3 节 主电源 第 4 节 应急电源 第 5 节 辅机和设备的电力拖动 第 6 节 照明与航行灯 第 7 节 内部通信系统 第 8 节 船舶和乘员安全系统 第 9 节 蓄电池组 第 10 节 电缆 第 11 节 外来电源的连接 第 8 章 遥控、报警与安全系统 第 1 节 一般规
4、定 第 2 节 应急遥控装置 第 3 节 报警系统 第 4 节 安全系统 附录 1 全垫升气垫船垫态航行首冲状态总纵弯矩计算 附录 2 高速船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指南 4第 1 章 通 则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1 船级社船级社 1.1.1.1 船级社是一个独立公正的组织,与船舶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 保险、租赁之间没有检验业务以外的任何商业关系。 1.1.1.2 船级社提供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界普 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造后进
5、行 检验,以验证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1.3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检验,以验证船舶满足国际 公约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1.1.2 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 1.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 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1.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 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 机关核准的其
6、他业务。 1.1.2.3 中国船级社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1.1.3 宗旨宗旨 1.1.3.1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船舶、海上 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 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 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1.4 主要业务主要业务 1.1.4.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 (1)船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与发证、船舶鉴证检验与发证、船舶法定检验与发证、船舶审图、外 国验船机构委托代理检验与发
7、证、船舶公证检验与安全评估; (2)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入级检验与发证、海上设施鉴证检验与发证、海上设施法定检验与发 证、海上设施审图、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海上设施公证检验与安全评估; (3)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检验: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入级检验与发证、船用 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鉴证检验与发证、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法定检验与发证、船用和相 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审图、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生产厂认可与发证、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 施与产品型式认可与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代理检验与发证; (4)集装箱检验:集装箱入级检验与发证、集装箱
8、鉴证检验与发证、集装箱法定检验与发证、外国 验船机构委托集装箱代理检验与发证; (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发证; (6)外国政府(地区)授权船舶公司审核与发证; (7)进出口船舶检验:进出口船舶技术状况勘验、进出口船舶技术状况鉴定、进出口船舶检验与发 证; (8)ISO9000与ISO14000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相关规范规则与标准制定:船舶、海上设施和相关工业产品检验规范标准制定、受政府委托法5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标准编制、ISM认证规范规则制定; (10)相关科学研究: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技术研究与检验技术试验、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研究 与试验、船用和相关陆上工业设施
9、与产品检验技术研究试验、船舶入级标准研究、 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1)相关技术培训:初级验船师培训、高级验船师培训、验船师与审核员资格培训; (12)相关技术服务。 第 2 节 理事会与委员会 1.2.1 理事会理事会 1.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银行以及其 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会。 1.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审议本社工作报告;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2.2 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1.2.2.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品制
10、 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本社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技术分委会。 1.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本社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定本社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体技术规范; (3)组织对入本社船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 (4)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议; (5)对拟纳入本社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纳入规范的建议。 1.2.3 船级委员会船级委员会 1.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船东、石油公司、主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其他有关业界代 表组成本社
11、船级委员会。 1.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本社船级管理程序; (2)审议本社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提出修改和补充 建议; (3)接受并确认本社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的授予、暂停、取消或恢复的情 况报告; (4)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格式提出意见。 第 3 节 定 义 1.3.1 定义 定义 1.3.1.1 除另有规定外,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以下简称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1)入级:指船级社根据其规则及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2)入级船舶: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
12、级证书的船舶。 (3)非入级船舶: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 (4)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0n mile的水域,且船舶在其经营的航线上,满载6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对客船不超过4h;对货船不超过8h。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则 本社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该水 域有特定距离的规定时,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5)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水域,且船舶在其经营的航线上,满载并 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对客船不超过4h;对货船不超过8h。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则本
13、 社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该水域 有特定距离的规定时,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 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 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力不超过67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 超过2.0m的海况下航行。 (7)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 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力
14、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0m的海况下航行。 (8)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 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9)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 (10)客滚船: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11)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这类船的任一舱破损后,其他未受损处所的主要功能和安全设 施仍能维持。 (12)双体船:系指具有两个片体的船舶。 (13)穿浪双体船:系指具有大宽长比、小水线面面积的一种特殊船型的双体船,简称穿浪船。此种 船舶具有优良的耐波性能,在两个片体连接结构的下方近船首中线面处,有一个能减小纵
15、摇的锲形结构, 简称穿浪船。 (14)气垫船:系指船舶不论在静止或运动时,其全部重量或大部分重量能被连续产生的气垫所支承 的船舶。 (15)全垫升气垫船:系指籍助柔性围裙保持气垫,并籍助气垫支承其全部重量的一种气垫船。 (16)水面效应船:系指籍助浸在水中的永久性硬结构,完全或部分地保持气垫的一种气垫船,如双 体气垫船、侧壁气垫船。 (17)水翼船:系指非排水状态航行时能被水翼产生的水动升力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18)A类客船:系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客船: 船舶在其规定的营运航线的任何地点出事,有很大把握能在以下三者中的最短时间内将船上所 有乘客和船员救出: 救生艇筏内的人员因受冻以至伤亡的时间; 与该航线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地理特点相适应的时间; 4h。 载客不超过450人。 (19)B类客船:系指A类客船以外的客船,这类船的机械和安全系统的设置应保证:一旦一舱发生破 损且舱内的主要机械和安全系统失效,该船仍能保持安全航行的能力。 (20)最大营运重量(t) :系指船舶在允许的装载状态营运时达到的最大总重量。 (21)设计水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最大营运重量或满载排水量所对应的水线。 (22)船长 L(m) :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部分的总长,不包括 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23)船宽 B(m) :系指刚性水密船体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