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学业学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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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学业学分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学业学分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职业教育主动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灵活的教学制度。第二条 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保证其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 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精神,结合本校“九五”期间实施学分制的实践,特修订本方案。第二章 弹性学制 第四条 职业中专各专业学习年限为 3 年,可允许在 5

2、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一定的手续批准可延长至 6 年完成学业。第五条 学生在校第一、二两个学年达到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且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达 3.5 以上者,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所在专业科审核,报学校批准。第六条 学习优秀的学生,按课程选修原则的有关规定,可选学其他专业课程,以拓宽专业领域,提高社会就业竞争能力。学生选学其他专业课程,经考试合格,学校颁发双专业毕业文凭。第三章 学期第七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教学学期,其中第一学年的各学期分为期中、期末两个教学阶段(以学习文化基础课程为主) ,第二学年及以后的各学期可视实际需要分为若干个教学阶段。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八条

3、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养和造就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学校各专业均要主动开展劳动力及人才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适应性,制订或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第九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和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结合实施弹性学制需要制订。第十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自主选修课)三种课型。1必

4、修课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是学生从事专业大类工作的基础课程,其内容为一个职业群体共同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必修课包括主要文化课、主干专业课及基本技能课。三年制专业必修课一般在 1215 门。必修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 60%左右。2限选课限选课是学生选择专门化方向后需要修习的课程,其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我校的限选课以模块形式设置,一个专业一般设置 34 个可供选择的分流方向(含岗位工种) 。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三年制专业由相关的56 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课程逐步综合化。限选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 30%左右。3自选课自选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特

5、长、爱好自主修习的课程,以拓宽、加深学生的知识与技能或培养学生的兴趣与特长为内容。自选课程应专题化、小型化。自选课课时一般约占总课时的 10%。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贴近专业的自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第十二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专业科在认真调研、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稿,经教务处初审,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经教学工作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第十三条 课程开设应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 。部分专业课程允许变更,但专业科应填写课程变更表报教务处,说明其变更原因,并及时向选择该课程学习的学生通报。

6、第十四条 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不超过26 节,以便学生选择自选课程学习。第五章 学分第十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计算学分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学习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理论课程学分计算:以 1518 个课时为 1 个学分,不满 15学时但达 8 学时以上计 0.5 学分,不足 8 学时的不计学分。2体育与健康课程:在开设学期内以每学期 2 个学分计算。3实验课与分散进行的实习课一般每 2834 学时计一个学分(实施性教学计划确定)。15 学时计 0.5 学分,不足 15 学时的不计学分。4集中安排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及其他

7、实践活动每周 1 个学分(以整学期计算,一般不超过 20 学分) 。5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等,以 1 周为 1 个学分。6部分课程结业考试按 A、B 等级计算学分(A 级:100% ;B 级:75%) 。7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层次考核,或在校内外获得相应的技术或技能证书,视其课程和技能等级计算学分。学生在各级各类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奖,视其奖励等次所反映的实际能力计算学分。8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各专业须

8、达到毕业的总学分,参见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自选课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满至少 12 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某一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 8590%;自选课学分可占总学分的 1015%。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课程的学分可以和专业技能课程的学分互补互换;同级同层次学校相近课程学分可以对等互认;学生在完成本校开设的课程后又取得高一层次(如通过自学考试)同类或相近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可追加相应学分;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其他(如通过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学校承认其学分;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学校可对等认可其学分。第六章 课程修读第十九

9、条 学生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并在班主任及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第二十条 限选课的选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由班主任或专业老师组织学生申报。学校结合学生选择的专门化意向,组织分班或分组教学。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学习中途调整专门化方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调整专门化方向或变换限选课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自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 4 周,公布下学期自选课开设情况和课程简介,并向学生通报已取得的学分累计值。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自主确定选课意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10、选课手续。由教学处及时公布选修结果。第二十三条 自选课的教学目标与课程学分由教务处审核确定。正常上课时间内开设的自选课,不另收学习费用,其教学管理由相关教学部科负责;业余时间开设的自选课,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收取学习费用,其教学管理由培训处负责。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选课一般不得选读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自选课人数少于 20 人的课程不予开设,由学生改选其他课程。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总计不应低于 24 学分(集中实习的学期除外) ,最高不应超过 40 学分。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必修和选修) ,需由本人填写修读课程登记卡 ,报教务处进行课程注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

11、内办理选课手续。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退选选修课程,应经教务处批准,在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手续。对不及时办理退选手续又不修读者,该课以零分计,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不计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三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确认学有余力者,经批准可通过免修方式经考试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九条 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学校承认其学分。该类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核,学校承认相应学分。

12、第三十条 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级医院证明、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免考体育,但须由其他选修课学分补足体育课所差学分。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和混合编组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开课、排课、编班、编组及教室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开学前一周公布。第七章 工学交替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学习既可在学校内进行,也允许其在职业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进行。学生学分累计达到 96 学分时,可向所属专业科提出申请,经专业科审核同意后,到就业指导处办理工学交替手续。第三十三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含相当于初中学历水平)进入学校学习一定时间后(见第三十二条) ,可进入“工学交

13、替”阶段。高中毕业(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水平)学生进入学校进行职业技术学习,可随时进行“工学交替” 。第三十四条 为解决学生学习与家庭经济压力的矛盾,给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发展的机会,允许在藉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该类学生须凭城市低保证明或特困证明,并取得 90 学分后,可申请暂停学业进入市场就业,即在企业岗位上学习专门化技术。后续学业可凭企业岗位专门化技术学习的资格认证获取学分,直至达到毕业资格认定的最低学分数;也可中断企业岗位工作返回学校选择课程进行学习,直至达到毕业资格认定的最低学分数。第三十五条 “工学交替”与毕业实习应有所区别。 “工学交替”由学生自行提出,其时间可发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

14、阶段,也可不在毕业实习阶段。 “工学交替”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进行,其“工学交替”期间不计算学分;毕业实习必须发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阶段(特殊情况除外),实习学分按规定计算。毕业实习可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也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学由适应单一人群转变为适应多种人群,接受社会上一部分人掌握某一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要求,充分发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的能力及职业技能鉴定的作用。第八章 成绩考核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采用学校考查或职业技能鉴定形式考核。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或每阶段考试或考查的科目,应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

15、时注明。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及科目。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命题以实施性教学大纲(或实施性教学纲要)为依据,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课程命题与阅卷;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办法进行。采用笔试以外形式考试,须经教务处批准。第四十条 学校对少数难度较大的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提出不同的档次要求,允许学生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需要,选择学习难度。此类课程采用 A、B 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 A 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 B 类要求考核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 75%。B 类考核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后公

16、布成绩采用下式换算:公布成绩=60+(X- 60)0.5(X 为 B 类考核成绩)第四十一条 实践课程的教学要求,按技术或技能等级划分档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自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学习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四十三条 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科目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按“优取 90 分,良取 80 分,中取 70 分,及格取 60 分”换算。第四十四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绩点评定方法如下:成绩考核采用 A、B、C、D、F 五级制进行登录。考试成绩、考查等级与绩点的关系:考试成绩考查成绩绩 点考查等级考查等级95100A+4.09094.9A优3.68589.9A-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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