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累积投票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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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目目的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 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 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方式式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 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

2、事,避免 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累计投票制举例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 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 1000 股,股东共 10 人,其中 1 名大 股东持有 510 股,即拥有公司 51%股份;其他 9 名股东共计持有 490 股,合计拥有 公司 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 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 5 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 10005=5000 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 2550 票,其他 9 名股东合计拥有 2450 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 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 以使自己的 2 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 名自己的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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