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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委託研究計畫研究報告 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 審查規範草案之研議審查規範草案之研議 計畫編號:96FCMA005 受委託機關:核能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吳浩 報告日期:96 12 月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委託研究計畫研究報告 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 審查規範草案之研議審查規範草案之研議 協同研究人員: 紀民、陳智、陳誠一 i 中文摘要 面對未我國可能選用坑道處置方式進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本報告彙整國際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現況資,作為我國採坑道處置之考。同時在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審查技術建方面,針對國內實際需求,本計畫以美國 NR
2、C 發佈之標準審查規範(NUREG-1200 Rev.3)為考,依據我國現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導則內容,逐條建低放審查規範之審查範圍與審查要點,並根據計畫執過程的發現,提出我國低放導則修改建議,以供管制機關考。 關鍵字: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標準審查規範 ii Abstract Cavern disposal is one of the potential options to fulfill the low-level radwaste final disposal in Taiwan. The purpose of this report is to summarize th
3、e current status of cavern disposals for disposing low-level radwastes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results of this report can be use as a basis for futu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vern disposal in Taiwan. In the aspect of establishing the related reviewing technology, the Standard Review Plan (NUREG-12
4、00 Rev.3) of USNRC is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addition, the reviewing scope and criteria are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domestic guide for low-level radwaste final safety analysis report.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recommendations for amendment to the guide are proposed for reference
5、 to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Keywords: Low-Level Radioactive Waste, Carven disposal, Standard Review Plan iii 目目 中文摘要.i Abstract .ii 目 .iii 附圖目.iv 附表目.v 一、 計畫緣起與目的.1 二、 國際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概況.3 三、 審查規範研擬.10 四、 討與建議.44 五、 結.50 考文獻.52 附一、國際低中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資訊彙整 附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對坑道處置設施 適用性之修訂建議 附三、專有名詞中
6、英對照表 附四、期末成果報告審查意及處情形表 iv 附圖目附圖目 圖 2-1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分 .7 v 附表目附表目 表 2-1 各國低中放射性廢棄處置場址/設施與方式一覽表.8 表 2-2 各國低中放射性廢棄處置場址/設施特性一覽表.9 表 4-1 我國低放處置 SAR 導則對應 NUREG-1200 與處置方式比較表.46 表 4-2 核研所射劑評估技術發展概況 .49 1 一、一、 計畫緣起與目的計畫緣起與目的 1. 計畫緣起: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將於民國 100 選定候選場址,然後進入場址查與興建階段,目前國內潛在場址中,最有可能成為候選場址者,應在台灣本島,囿於
7、地形條件而可能採的處置方式為坑道處置。面對此一趨勢發展,國內相關單位皆應及早因應。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管局(以下簡稱物管局)過去以近地表處置方式建之審查規範,以及相關審查工具(即技術)大致已成熟,但在坑道處置方面則仍需積極建,鑑於物管局審查人員對坑道處置審查規範與技術之需求,本所在以往建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技術基礎上,配合物管局需求初擬坑道處置審查規範,提供物管局做為未坑道處置導則修訂與審查規範擬定之考。 2. 計畫目的:物管局負責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安全監督與管制工作,目前國內低放處置場選址工作正積極進中,配合目前國內幾個可能潛在場址條件,坑道處置為可能的處置方式之一。台電公司提送
8、以坑道處置方式為概之處置場址設置申請,屆時物管局將對場址設置申請文件展開審查作業,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分析報告(Safety Analysis Report, SAR)。因應物管局執坑道處置 SAR 審查作業需要,確保審查工作能夠順推展,本計畫目的將依據現安全分析報告導則內容,考國內現,初步研擬坑道處置審查規範,協助物管局建坑道處置審查技術,釐清現安全分析報告導則對坑道處置之適用性,並蒐集國際坑道處置概況資予以評析,提供物管局考。 3. 計畫之重要性: 2 (1) 經濟部選址小組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規定順選出採坑道處置方式之場址,則台電公司於未三至四將提送相關處置場址設置申請,
9、屆時物管局將展開坑道處置設施安全審查作業。本研究可協助物管局順推展該審查任務; (2) 物管局未審查作業所需之技術,將透過核研所相關研發成果經適當技術轉型後,直接應用於未審查作業,尤其在建相關審查作業程序策規劃方面; (3) 計畫蒐集彙整之文獻可以提供作為審查場址適宜性之基礎資訊; (4) 計畫成果報告可以提供物管局後續坑道處置審查規範擬定暨審查技術建之技術指引與依循。 4. 本成果報告第一章明計畫緣起與目的,第二章明國際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概況,第三章明審查規範草擬內容,第四章討與建議,第五章為結。 3 二、二、 國際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概況國際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概況 低放射性廢棄物
10、處置有各種同的方法,在早期 1970 代如法國與美國等國家以簡單的壕溝方式進掩埋,甚至直接將低放射性廢棄物進海拋(sea dumping)。到 1980 代敦公約(London Convention)生效後,海洋處置遭到禁止,放射性廢棄物其後僅允許進地最終處置。地最終處置發展至今有多種同的型式,基本上國際共分為近地表處置(near-surface disposal)與坑道處置(cavern disposal)大型,其下再細分為各種同的型態 , 詳如圖 2-1 所示 。 近地表處置早期亦稱淺地層處置(shallow land disposal) , 美國法規 10 CFR Part 61 中以接
11、近地表 30 公尺範圍作為與坑道處置大致的分界(USNRC,1982),國際原子能總署放射性廢棄物管詞彙中則以接近地表十公尺內的處置設施定義之(IAEA,2003)。 坑道處置大致上又可分為三種型式:山地坑道處置、海床下坑道處置、深層地質處置。第一種型式是以近乎水平坑道(drift)進入山地腹部處置設施者;第二種型式是以較緩坡的斜坑(ramp)進入鄰近地的海床下處置設施者;第三種型式須以豎井(shaft)進入地下約百餘公尺以下位在深層地質環境中的處置設施。 國際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概況詳如本報告附,經彙整文獻資顯示各國二十三個案中迄今仍運轉中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分屬捷克、芬、挪威、馬尼亞、
12、瑞典等五國的七個處置場;已停止運轉的處置場有三個,分屬捷克與德國;籌備中的處置場有三個,分屬匈牙、日本、瑞典;尚未明確採用近地表處置或坑道處置的有五個,包含比時、加拿大、中國浙江、南韓、台灣;舊計畫遭到終止者有四個,計有德國 Konard、4 瑞士 Wellenberg、台灣小坵、英國 Sellafield;另有韓一個坑道處置場現況明,前述各國簡概況與處置方式如表 2-1 所示;各國處置設施的特性如表 2-2 所示。本報告歸納各國坑道處置概況其特性要點明如後。 (1)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方式的採用 低放射性廢棄物坑道處置設施一般而言 ,建造費用比近地表處置設施費用高,且運轉維護較為困難,但其安全性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