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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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环函2007241 号)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环函2007241 号) 一、必要性 一、必要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0年,在GDP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削减10%,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在“十一五”开局之年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594.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1431.3万吨,两项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分别比2005年增长1.8%和1.2%,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为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这一约束性目

2、标的完成,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三大体系,从而通过严格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手段将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对占全国主要污染物负荷65%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是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是监督重点污染源是否完成污染物减排指标的有效手段。 二、我局的职责与任务以及项目现状 (一)职责与任务 二、我局的职责与任务以及项目

3、现状 (一)职责与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局长令第28号)规定: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2(4)本行政区域内重

4、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5) 核定自动监控数据, 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6)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3、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3、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2)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4、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2) 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3)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

5、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200680号),环境监察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并纳入统一的信息网络;指导全国排污收费以及全国污染源自动化监控体系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分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业务牵头,总局科技标准司、环境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共同参加,规划与财务司综合协调、监督实施。 (二)实施单位主要是:(二)实施单位主要是:国家环保总局、区域督查中心,以及31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包含西藏自治区)环保局(厅)

6、、财政厅(局)。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现状: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现状: 全国31个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33个地市级已建成各级、不同规模的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167个,投入建设资金3.4亿元,年运行经费3800多万元;监控点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环函2007241 号) 40 建设投入13.6亿元,年运行经费1.66亿元。 目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监控水污染物中COD、TOC、NH3-N、总磷以及部分3重金属,大气污染物中的SO2、NOx、烟尘等主要污染因子,还能够通过视频监视污染源现场情况。 已监控的企业中,废水企业2909个,有废水排放口347

7、7个,在1518个废水排放口安装了COD监控仪器,其中,正常运行的1149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912个,占安装的排放口数的60.1%;废气企业3212个,废气排放口6131个,在1077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SO2自动监控仪器,其中正常运行的752个,能与环保部门联网的542个,仅占安装SO2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数的50.3%。 因为经验有限、经费有限、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滞后或缺乏,目前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覆盖面小, 整体水平不高, 与污染减排的监管要求相差甚远,急待全面建设和完善。 三、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监控自动设备,同时,建

8、设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并联网。从而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到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数据及时传送到三级监控中心。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由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确定,共6066个,其中废水污染源3115个,废气污染源3592个,合并重复的641个;污水处理厂658个。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构成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

9、、仪表。在线监测仪器能够监测污染源污染物数据浓度,流量(速)计能够连续不断的记录污染物流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则能够实时监控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开关情况。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软件和硬件,硬件主要包括服务器、污染源端数据接收专用设备、显示与交互系统、监控网络基础环境、网络安全系统等,软件由服务器操作系统与数据库软件(市售)、污染源基础数据库、污染源监控应用系统、数据传输与4备份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 (二)监控中心建设 1、建设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 (二)监控中心建设 1、建设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 按照管理级

10、次,考虑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原则上只在有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地级以上城市(地区)建设,监控中心分三级六类建设: 第一级 国家级监控中心: 第一级 国家级监控中心: A、1个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控中心。 B、5个督查中心的区域监控中心(华北督查中心刚刚批准建立,办公条件、人员等还需一定时间才能落实齐备,此次暂不考虑)。 第二级 31个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包括西藏自治区)监控中心。 第三级 地市级监控中心: 第二级 31个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包括西藏自治区)监控中心。 第三级 地市级监控中心: A、计划单列市与省会城市共31个(不包括拉

11、萨市)。 B、环保重点城市(除A外)77个。 C、其他地市级城市(除A、B外)218个。 2、监控中心核心应用软件开发研制 2、监控中心核心应用软件开发研制 环保总局组织开发并发放污染源核心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给中央和地方各级监控中心使用,核心应用软件和数据库对地方环保部门开放源代码,为地方环保部门整合信息资源、扩展监控中心功能提供方便。统一开发使用污染源核心应用软件和数据库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消除信息孤岛将各地自动监控系统组成全国性的三级立体监控网络,提高信息资源共享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更大的整体作用。 (1)污染源自动监控软件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标准规范,实现所有排污口的实时监控数据传输到

12、各级监控中心,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直接起到监控、报警、处置的作用,同时保证实时监控数据按环保总局的格式记入污染源数据库。 (2)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 建立统一格式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污状况、排污数据等数据库,加入实时监控数据,形成动态的、全国联网的企业排污5情况台帐,在统一采集的基础上,统一核定排污数据,为减排考核服务。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众监督与现场执法记录系统 利用已有的12369全国统一呼叫号码, 将各种公众举报投诉线索纳入统一联网管理并与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关联,发挥公众的力量发现、举报国控重点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进行现场执法和

13、查处。通过系统对执法及处理、处罚情况进行记录与分析,确定违法排污的地域、流域、行业等特点,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为上级的督察、稽查提供目标和方向,促进地域、流域、行业等的减排。 (三)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三)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间数据传输网络由其他项目建设,为保证污染源现场端数据能按统一的标准传送到监控中心,需新建、或者改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口端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端的数据传输网络。数据采集传输网络通过安装在企业端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监控专用接收设备实现。 企业端数据采集传输仪必须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

14、005)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认定技术条件(环发1998403号)的要求与规定。 (四)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建设 (四)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建设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口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是整个系统污染源监控信息的直接来源。 本项目计划, 每个排放废水的国控重点企业按1个排放口、 每个排放废气的国控重点企业按2个排放口计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共预计在10957个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多个废水或者废气排污口的要逐步规范(减少)排污口,国控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之和不小于该企业废水或者废气排污总量的70%。 对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确实不存在或有错误的,可

15、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1、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6污水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3773个。其中,废水污染源3115个、城市污水处理厂658个。监控设备配置如下表: 序 号 内 容 数量备 注 1 COD在线监测仪 1 采用氧化方式(如重铬酸钾-臭氧、电加 热、燃烧、电化学等)测定COD含量。 2 流量计 1 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1 4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1 5 等比例采样器 1 (选装) 6 pH在线监测仪 1 (选装) 7 视频监控设备 1 (选装) 8 站房空调 1 2、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废气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3592个。现场端监控设备配置如下表: 2、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废气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3592个。现场端监控设备配置如下表: 序 号 内 容 数量 备 注 1 SO2在线监测仪 1 2 流速在线监测仪 1 3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1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1 5 视频监控设备 1 (选装) 6 站房空调 1 注:部分仪器同时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与数据采集传输功能,可合二为一。 (五)基础条件建设 1、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质量控制实验室 (五)基础条件建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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