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7754660 上传时间:2018-04-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3 年年 5 月修订)月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 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 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 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 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 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

2、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 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 建设等。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 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 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第五条 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 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

3、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 持的机制。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 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 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 助方向和资助重点;(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

4、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 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作为全国社科规划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国家社科基 金管理年度工作;(二)执行和落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 算和项目选题规划;(三)受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5、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四)监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五)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六)承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全军哲 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以及中央党校科研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科研局、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 协助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审核本地区本系统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

6、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督促落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四)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 ,党政机 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

7、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提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四)跟踪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五)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第十一条 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学术上有突出贡献、在哲 学社会科学界有较高威望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聘任,设召集人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

8、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 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5 年。 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一)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二)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提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三)协助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 见和改进建议;(四)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五)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社

9、科基金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 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项目与规划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 术外译项目、西部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 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 军队、外交、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 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10、,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 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 研究。第十六条 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 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第十八条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资助翻译出版体现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较高水平、有利 于扩大中华文化和中国学术国际影响力的成果。第十九条 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 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第二十条 特

11、别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 题研究。第二十一条 国家社科基金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 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第二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需求,依托学科优势突出、 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并资助若干国家重点思想库、 重点实验室和重点数据库,组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协作攻关能力强 的科研团队,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专项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

12、有深度的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资助办刊导向正确、学术水准高、社会影响大的 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期刊,发挥其引导学风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作 用。第二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设立中外合作研究项目。项目申请、资助和管理 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申请与评审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

13、青年项目,但必须有 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 不超过 35 周岁。申请西部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西部地区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 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必须在

14、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 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 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 30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 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 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 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

15、、学术创新、实践 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 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 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第三十二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 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 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 予以回复。第三十三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

16、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决定不 予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 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 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第三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 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二)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 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全国 社科规划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三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 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