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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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认真做好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 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 12 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 号)精神及天津市税务局的补充规定,年所得 12 万以上应自行纳税,为了更好领会通知精神,作好我市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年所得 12 万以上必须自行纳税申报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同

2、时为我国税制改革做准备,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不但考虑纳税人收入,也将合理费用考虑在内,更加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使税收制度向着更加合理、公平的方向发展。依法纳税是我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为我国依法纳税法制进程的推进贡献力量。二、正确理解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与我市律师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关系年终申报并非再次纳税,其旨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今后税制改革打基础。我市律师行业自行纳税申报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依然是 9%的综合税率,并非重复纳税。它既不会由此增添各律师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我市律师行业的

3、纳税方式。三、按要求认真做好个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一)、按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8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规定,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2、各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人年

4、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天津市地税局 2006 年 12 月 26 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 12 万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我市律师事务所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换算应税所得率按 25%掌握。即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合作)人年所得额=全所业务收入总额出资比例25%。应纳税额=全所业务收入总额出资比例9%。例如:张某是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出资比例为30%,全所年业务收入总额为 100 万元,则张某个人所得税年所得额为 10030%25%=7.5 万元。应纳税额为10030%9%=2.7 万元。3、聘用律师年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8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规定, “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 30%以内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例如:某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年律师业务收入总额为 20 万,年所得额为:20(1-30%)=14 万,应纳税额按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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