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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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对生效法 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中止执行 可以分为立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实践做法的适用情形三类不 同的情况。 (一)现行法律依据 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 234(232)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

2、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执 行规定 )2.1 第 10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3、,需要等待该 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2 第 103 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 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 民诉法适用意见 )第 315 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 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 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

4、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 驳回申辩。 (二)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 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5、7 条第 2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1 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 的。 (三)适用中止执行情况分析 1、关于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 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 法包括: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 行法院

6、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 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 2、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案件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 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 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 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关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执行实践中相当部

7、分的案件 存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同时不少执行人员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为了减少积案,随便 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为由中止执行。有些在没有认真查证情况下,就按照确无财产可 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某法院 1999 年、2000 年的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为 91.4%,但所结 案件中止执行占了 42.2%,这还不包括和解案、委托执行案等非实际执结的案件,真正能 够执结的比率仅 30%左右。为防止随意中止执行,必须严格查证,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 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中应注意: 用尽可执行的措施。仔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 和债权等,同时将执行过程记录在卷宗笔录中。没有用尽执行手段,不能认定确无财产可 供执

8、行而中止执行。 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确未发现财产可以执行的,征求和记录申请执 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执行,通 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指定期限内,仍没有发现执行线索 的,才能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理。 认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须组成合议庭审查评议。合 议庭应审查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是否已经作了充分调查,是否已经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 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只有经过合议庭评议,才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4、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社会现象 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

9、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 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 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 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法院。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 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 定中止执行的理由。最高院执行规定第 102 条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五种情形(上述 第 5 至 9 种情形),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处理,为该条款的适用提供 了具体的依据。因此,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必须符合执行规定第 102 条

10、规定的 五种情形,才可以适用。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应该严格执行,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中止执行 的理由。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 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 。 (一)现行法律依据 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 1、 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

11、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执行规定第 105 条; 3、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 235 条第 3 项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 (二)终结执行归结为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 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 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 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

12、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 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 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 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 择。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 权利人死亡而

13、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这是 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2) 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 失劳动能力。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 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 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7、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

14、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条规 定涉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情形与涉及破产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是有差别的。中止执行的条件 只要求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两种结果,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 破产。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案件可以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已经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法院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再恢复执行了,这就应当作 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8、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或者遗留财产执行后仍未清偿全部债务的,也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三)适用终

15、结执行时,值得探讨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对终结执行的情形规定的范围较少,导致在执行实践中,大量因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案件,因不能终结执行而列为未结案件,而实际上,这些案件已无再执行的可能。 为此,我们可以探索更多情况下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果断地终结一些无法执 行的案子。如果只是将一些无法执行的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则会积压大量案件,导致这 些案件无限期地处于未结状态。法院只要在事实上已经严格、及时地穷尽了执行措施和执 行程序,就没有必要背负执行不能的包袱。 笔者认为,除现行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裁定终结执行。1、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该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或者有代

16、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被 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能再申请法院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据此 裁定终结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放弃部分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在其放弃权 利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就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部分裁定终结执行。3、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案件,赔 偿数额超过被执行人承受能力的,人民法院可就超过部分裁定终结执行。 4、被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或就此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提供执行担保及可行性还款 计划,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对其担保及可行性履行计划进行审查。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提出 担保不当,履行计划不可行,但申请执行人仍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 终结执行。5、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二年后被执行人不能恢复 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界已是共识。研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在人民法院面临 “执行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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