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餐馆装修一年就破损状告装修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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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1 3本城 社会1 1诉争焦点法官提醒2 0 1 2 . 0 8 . 1 4星期二 责编 李贤锋美编 颜建明责校 张树华这是又一个游击队装修案例。 三年前, 杨先生与另外两名搭 档合伙在南城开了一家湘菜馆, 装 修一年后出现了质量问题。杨先 生称, 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通知了 装修方, 要求对方来察看并维修, 但对方并不认账, 也未派人来察看 和维修。 杨先生和合伙人称多次沟通, 对方均不予理会, 考虑到生意还要 继续做, 他们就先申请东莞市公证 处对餐馆现场进行拍照, 以求证 据保全, 然后又请另一家装修公 司对餐馆进行了装修。之后, 杨 先生他们将原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和

2、由此带来的 经营损失。 近日, 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 法院了解到, 法院驳回了杨先生及 其搭档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 原告杨先生援引东 莞市公证处的照片, 藉此证明案涉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但上述照片仅 能证明公证之日案涉铺位的现状, 并不能反映质量问题的成因。因 此, 在缺乏专业质检机构鉴定的前 提下, 仅凭照片不足以证明案涉工 程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同时提醒, 若发现装修工 程存在质量问题, 理应首先通知装修公司予以维修, 在被拒绝的前提 下, 方能委托第三方入场施工。新装修一年后现质量问题2 0 0 9年初, 杨先生与另外两位 湖南老乡决定合股做点生意, 于是 选中了东莞南城金城路

3、一个门面, 经营湘菜馆。 当年2月份, 杨先生找到了装 修负责人周某 (本案被告) 开始施 工, 两月后完工。 “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 造, 装修质量存在问题, 餐馆天花 板在 2 0 10年 3月 14 日出现断裂掉 落问题, 且墙角墙皮也有脱落痕 迹。 ” 杨先生在诉状中表示, 为了取 证, 他们还在 2 0 10年 3月 17日, 申 请东莞市公证处对餐馆现场进行 了证据保全。 杨先生表示, 因装修质量问 题, 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虽经 多次追讨, 但被告均不予赔偿。 于是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装修 损失159 75元, 租金损失2 10 0元, 经 营

4、损失50 0 0元, 支付公证费用16 3 5 元, 合计2 47 10元。 庭审中, 杨先生变更部分诉讼 请求, 即租金损失更改为2 0 8 3元, 被告对其变更行为并无异议。装修方称索赔无依据对于杨先生等人的诉请, 被告 周某表示, 其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 “三原告于2 0 0 9年2月在东莞 市南城金城路7 6号门面开设 三条鱼湘菜馆 委托我方装修, 双方没 有签订书面合同, 也未约定工程维 修期限。 ” 周先生的代理人称, 在同 年的四月份, 已将工程按照原告方 要求装修完毕并交付使用,“但在 一年后, 三原告才提出施工粗制滥 造。另外, 公证处只能证明当时现 场的情形, 并不能充分证

5、实案涉工 程的天花板断裂、 墙角墙皮脱落的 原因是什么。 ” 被告方同时认为, 本案诉求无 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 我国目前建筑方面的法律、 法规尚没有规定保修期限, 我方与 三原告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工程的维修期限。 ” 被告周先生的 代理人表示, 如果案涉工程存在质 量问题, 原告应该通知我方予以修 复, 而不是全部重新装修后要求我 方赔偿重新装修的工程款。 “如果我方应该对案涉工程负 有责任的话, 也只对天花板断裂掉 落、 墙角墙皮的脱落现象承担赔偿 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 工程预 算表 , 将灯具、 开关、 电路改造和 二楼的餐桌、 栏杆补油漆以及二楼 阁楼的加固也要求我方予以赔

6、偿, 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新餐馆装修一年就破损 状告装修队败诉 原告请公证处拍下照片公证, 法院判定照片不能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法院审理查明, 原、 被告双方 针 对 案 涉 工 程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同 时 被 告 周 先 生 亦 无 装 修 资质。 但法院认为, 原告援引东莞市 公证处的照片, 藉此证明案涉工程 存在质量问题, 仅凭上述照片仅能 证明公证之日案涉铺位的现状, 并 不能反映质量问题的成因。因此, 在缺乏专业质检机构鉴定的前提 下, 仅凭照片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承建的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其诉请被告支 付租金、 经营及公证费

7、等损失缺乏 依据。 ” 法院表示, 原告另行委托第 三方装修, 则仅能视为对案涉铺位 的二次装修,“原告据此诉请被告 承担相应工程款损失颇为牵强, 本 院不予支持。 ” 综上, 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等三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装修工程首先应签订合同, 明确保修期。发现质量问题后, 应先通知装修公司 予以维修, 最好通过书面形式通知, 并注意保留证据; 若对方拒绝维修, 可请专业质 检机构鉴定,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之后, 方可委托第三方入场施工。东莞时报首席记者 赵宏杰法院认为, 鉴于原、 被告未对 装修工程形成书面合同, 完工后亦无 相应的验收手续, 但原告于2 0 0 9年4 月接收、 使用了该工程

8、, 在转移占有之 时亦无异议, 可推知原告接收案涉工 程时对其状况是予以认可的。 “诚然, 装修工程因其特性存 在合理的质保期, 但原、 被告对质 保期未有明确约定。 ” 法院表示, 原告在支付大部分装修款时亦未提 出质量抗辩,“原告若发现案涉工 程存在质量问题, 理应首先通知被 告予以维修, 在被告拒绝的前提 下, 方能委托第三方入场施工。 ” 对此, 原告辩称曾电话通知被 告维修并遭拒绝。法院表示, 关于 这一点,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 以证明, 其辩称难以令人信服。诉争焦点2装修工程是否存质量问题? 法院: 有问题应先通知被告维修原告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法院: 照片不能反映质量问题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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