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_袁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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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 称为坏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了坏账损失, 先冲减坏账准备金, 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 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 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2、政策, 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提取方法、 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 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 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 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除外。由此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企业会计制度 对坏账损失的处理并不一致。#税法和会计制度在坏账损失处理上存在 的差异#$ #核算方法上的差异 在会计业务中,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

3、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 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 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备抵法具体包括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分析法等。税法规定,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经批准后, 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即税法允许纳税人采用直接转销法或者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但备抵法只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比例上的差异 在会计业务中,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 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 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在某些情

4、况下, 甚至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事实上, 会计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 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 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税法规定,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 除另有规定者外,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883?;5 36A;5?76BC D;BE6B78 F6AGG4G;第 #/ 卷 第 # 期%“0 年 # 月H38$ #/ I3$ #276$ %“0!“款项, 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或经理 ( 厂长)会议# 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而税法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账损失,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 一律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 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确认为坏账: (!) 债务人死亡, 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5-? 9 9 - A? 9 9 MBCDCAN- DEBDNA- AHI 9 OPDBQB 9 RHHO 9 $+%!+- =IS-#“%L“L!-4+5 财政部会计司 -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465-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 4责任编校张振元5袁瑞英: 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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