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三芝乡三芝国民小学校园场地提供社区大学使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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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7 頁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作業要點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作業要點93 年 12 月 29 日北府教社字第 0930804238 號函訂定發布一、 依據:(一) 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要點(台北縣政府 93年 12 月 29 日北府教社字第 0930804238 號函訂定發布) 。(二)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二、目的:爲使本校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三、原則:本校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以不影響本校校務運作及生活管理為原則。四、借用方

2、式:(一) 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未逾半年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個月;如無其他單位使用,應於使用前一日,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三) ,並繳驗相關證件及繳交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二) 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在半年以上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及社區大學經營企劃書向學校提出申請。五、本校受理前項申請,應審慎評估並填具評估報告表(如附件二) ,送校務會議通過及本府核准後,方得簽訂契約。契約經簽訂者,於繳驗相關證件及繳交使用費、保證金後,始得使用。第一項申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如仍需繼續使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

3、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第 2 頁,共 7 頁附件一: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申請書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申請書 身分證字號電 話O:手機:使用人簽章地 址參加對象 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使用場地使用設備使用費(新台幣)元保證金(新台幣)元 經收人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 至 年 月 日 時止會簽單位 (人)校長主任承辦人說明: 一、 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未逾半年者,檢具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 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在半年以上者,檢具申請書及社區大學經營企 劃書向學校提出申請(企劃書包括辦學目的、場地規劃、財務規劃、課 程規劃、師資

4、規劃、經營管理、環境設備等事宜) 。第 3 頁,共 7 頁附件二: 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評估報告表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評估報告表評估指標評估項目學校自評說明一、教室現況學校現有教室間數之 1 規劃與運用情形。 提供社大使用後,對 2 學校校舍使用及教學 活動之影響評估。1. 依低、中、高年段從一樓到五樓,補校(夜間上課)在二樓上課。2. 社大教室安排在二樓,因是夜間上課並不影響原有規劃。二、教學設備現有教學設備,如課桌 椅是否適合?現有課桌椅專爲小學同學設計,對成年人其實不恰當。三、安全問題學校現有安全維護機 1 制或措施。 提供社大使用

5、後,對 2 學校校園安全之影響 評估。1. 兩位警衛日夜輪流負責早、晚校園安全維護。2. 提供社大使用並不會影響學校安全之維護。四、停車空間學校現有機車、汽車 1 停車空間之規劃。 提供社大使用後,現 2 有機車、汽車停車空 間之規劃與評估。1. 學校停車場頗大,停車不是問題。2. 社大同學以機車代步較多,不影響學校原有規劃。五、教師會意見教師會決議意見為何?只要不影響學生上課、沒有安全顧慮且不會對學校設施造成損壞,授權學校將場地出借,但出借的教室及場地需先知會老師,使用過的場地需復原及清潔。六、家長會意見家長會決議意見為何?和教師會意見相同,不影響學生上課、無安全顧慮,會珍惜學校的場地和設備

6、,可以出借供社大使用,開拓社區另一學習領域。七、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決議意見為何?和教師會、家長會意見相同,只要不影響學生上課、無安全顧慮,會珍惜學校的場地和設備,開的課程有意義可以出借供社大使用,提供社區另一個學習場所,提升社區文化。八、綜合說明請評估社大使用後, 1 對學校校務運作或教1. 沒有影響。2. 提供社區民眾另一個學習場所,可提升社區文第 4 頁,共 7 頁學活動進行可能的影 響。 請評估社大使用後, 2 對社區營造或終身學 習可能產生的效果或 影響。化,營造社區民眾終身學習風氣。評估結果請說明是否同意校園場 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綜合以上意見學校同意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承辦人:

7、 承辦主任: 校長:第 5 頁,共 7 頁附件三: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契約書契約書臺臺北北縣縣三三芝芝鄉鄉三三芝芝國國民民小小學學(以下簡稱甲方)校園場地提供(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社區大學, 推動終身學習與成人教育 之用,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使用範圍:甲方地址:台北縣三芝鄉育英街 22號,提供予乙方使用範圍: 。(如附圖)第二條:乙方使用場地限於本契約第一條之範圍,其他教室或場地,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第三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乙方願遵

8、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第四條:收費方式:雙方協議收費如下一、 場地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水電費用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二、 預收保證金新台幣 萬元整,若無違約及損壞情事,期滿無息退還。前項費用乙方應於開始使用一週前向甲方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第五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第六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代為拆除,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由保證金逕行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第七條:乙方使用場地之維護及週邊環

9、境衛生應派員督導處理,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使用戶外場地如大操場時,使用時間應安排於非甲方學生使用時段,以避免噪音干擾,並於事前簽會甲方相關處室;學員放學時,務請將教室復原,關閉電器設備及門窗。第八條:進出校門時,乙方應配合甲方門禁管理,任課老師及學員均應佩戴識別證,汽機車若無學校停車證不得進入,以維護校園安全。第 6 頁,共 7 頁第九條:甲方交與乙方之各種鑰匙應明列清單並填妥保管人員,乙方除專用辦公室外,各類鑰匙如欲拷貝,則需徵得甲方同意,並於鑰匙清單中載明數量,以列入移交,確保校園安全。第十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異議;教室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

10、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使用教室如由乙方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第十一條:乙方使用範圍之電費及水費應由乙方配合甲方作業程序負責繳納。第十二條:本契約使用期間屆滿自動終止,乙方應將使用教室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惟若使用期屆滿,雙方無異議,可重新辦理使用事宜。第十三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使用教室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它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教室。第十四條:校園場所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第十五條:乙方應負責管理使用教室,除因天災、地震等不可抗拒之情況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教室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11、教室因自然之損害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繕。第十六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依甲方要求賠償損害。如甲方因乙方而涉訴訟所繳納之訴頌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乙方履約,其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第十七條:使用期屆滿遷出時,乙方所有傢俱、雜物等,應全部清理完畢,或視作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置,所需處理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乙方不得異議。第十八條:乙方若擬提前撤離時,應二個月前告知甲方。第十九條:乙方所有重要物品,應擇安全處或保險庫儲存,若有遺失,甲方概不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甲乙雙方應於社區大學每期開課之當月召開協調會議,臨時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

12、第二十一條:本契約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後,得以變更。第二十二條:本契約履約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校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第 7 頁,共 7 頁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第二十三條:本契約履約期間,甲方設置專職聯絡人經校長指派擔任之,本年度由主任兼任。專責學校與乙方之溝通協調、公文會辦、安排協調會議等工作;乙方同意指派適當人選為駐校負責人(請函文甲方週知) ,代表乙方督率、管理相關事宜,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本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並負責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一式三份,報府核准後,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立契約人 甲方: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廖 春 蘭 簽章地址:台北縣三芝鄉育英街 22 號乙方: (借用者)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負責人: 簽章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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