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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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12-17 00:00:00 查看次数:12095 次深地税发2010432 号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 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 号),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自 2010年 12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 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

2、策执行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 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据此计算,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 1402 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893.58 元3 倍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每年进行发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6 月(税

3、款所属期)期间的政策执行衔接问题(一)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 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 1402 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 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 元的住房补贴”,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应按照财税200610 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二)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 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 2803 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在此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 2010 年 12 月 20 日以来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三、自 2011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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