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在学校上操时受伤赔偿纠纷案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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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在学校上操时受伤赔偿纠纷案的代一起在学校上操时受伤赔偿纠纷案的代 理理 词词 #674285 - 2006-04-29 22:16 编辑 回复 引用 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山西省国峻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维法定代理人的委托,由我作为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执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判决时予以考虑。一、上诉人没有砸伤被上诉人李晶,对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首先,被上诉人主张其受伤是上体育课期间,老师离开操场由全班同学都在自由游戏。所在的操场实际就是一个废弃广场,所在的里边地面杂乱,石子垃圾遍地都是。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场标准和要求。其次,被上诉人主张上诉

2、人“用石块砸伤眼眶及鼻子”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所提供的所谓证人证言均是听同学说的,听谁说的均不能确定,何况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其三,上诉人有证人证言证明被上诉人李晶绊倒受伤的事实。在自由游戏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晶突然绊倒在地,碰伤了被上诉人李晶,并非上诉人砸伤的事实。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赔偿被上诉人李晶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一是被上诉人李晶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受伤是事实,但不是上诉人砸伤的,而是被绊倒碰伤的。上诉人提供的证人不仅有书面证言,而且前次开庭出庭作证,这次开庭又提供录音证言,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李晶绊倒受伤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仅没有出庭,而且都是听说的传来证

3、据,不能证明是上诉人砸伤被上诉人的事实。被上诉人起诉主张要求我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二是一审法院是将上诉人与东街实验小学共同列为被告,判决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与东街实验小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能否定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砸伤被上诉人,判决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三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用石块砸伤其眼眶及鼻子的事实,一审法院法官不顾法律规定自行对所谓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却以此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质询的权利,认定事实错误。四是被上诉人李景起诉主张要求赔偿 12000 元,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增加诉讼请求,开庭中突然提出增加要求赔偿 34429 元。对此上诉人在一审开庭答辩中对此增加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竟然不顾法律规定,按照被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明显与法相悖。鉴于上述情况,被上诉人李晶在上体育课期间被绊倒致伤,起诉主张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晶对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代理律师 尹国俊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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