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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良局余李慕芬紀念學校 學校健康政策 有關環境的健康及安全政策 七. 安排戶外活動安全守則 教職員在安排戶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的程序,以確保學生的安全: 1. 於活動前,活動負責人必須: - 編寫活動計劃及安排充裕的人手。 - 填寫 戶外活動安全評估表 附件三,先交健康促進委員會作回應,後再連同活動計劃一併交校長批閱。 - 若舉辦郊遊 / 到郊外作戶外活動,請填妥學校活動 / 旅行通知書附件四,交校長簽署。並至少在活動舉行前十天,將活動的詳情以傳真通知北角分區的警察分區指揮官傳真號碼:2805 5925 。 - 如要進行大型活動例如全校到郊野公園旅行,參加的學生達 500 人或以上,除填寫上
2、述文件外,學校亦應將活動的目的地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以便該署可就該地點是否適合於當日進行大型活動,給予意見。致函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5 樓 , 將有關資料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長 2. 於活動日,活動負責人必須: - 遵守教育署發出的戶外活動指引 。 - 確保所有參加活動的學生均攜帶學生證。 - 出發前,應向學生說明參加活動的規則及他們禁止前往的地方。 - 帶領活動的教職員應帶備急救箱、流動電話、學生近親的資料及電話號碼等,以備不時之需。 31保良局余李慕芬紀念學校 學校健康政策 有關環境的健康及安全政策 - 當有緊急事故發生,應即時致電知會校長。需要時可直接致電 999,尋求警力協助。 - 報案者致電 999 時,應保持冷靜,提供以下資料予警方: - 報案者姓名 - 報案者的聯絡電話 - 學校名稱及活動性質 - 緊急事件的性質 - 傷者如有的情況,如:骨折、不省人事等 - 傷者如有的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近親的聯絡電話號碼等 - 傷者所在位置,如:平地、山坡、地圖座標、道路等 3. 於活動後,活動負責人必須: - 填寫活動紀錄。 - 若有意外發生,記錄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 1. 教育署戶外活動指引 修訂:須經校務會議討論及通過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