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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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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籍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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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 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 陇南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予录取学校录取新生,不论正式生还是择校生,均应按照录取条件一次录满,张榜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第八条 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开学 15 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应书面或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第九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的规定为学生统一编排学号(高中毕业会考号),按照市会考办的规定制作“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分科成绩及总分等按照分数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原始分数,按照等级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等级第十条 新学期开学 30 日内,各学校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报县(区)会考办县(区)会考办汇总、审核后,加盖县(区)会考办公章,于 9 月底前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审定后,高一新生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毕业会考考籍学生学籍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后,不得在别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学校登记注册学籍严禁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所高中学校两个年级同时建立学籍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市直学校加盖陇南市学籍管理专用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县(区)会考办(市直学校到市会考办)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二条 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 15 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县(区)会考办和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或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第十三条 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第十四条 高中招生录取完成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学校应在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补录手续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第三章 转 学第十六条 除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随父母就读的学生可以转学外,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家长工作调动需出具调动函复印件,住址迁移需提供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

无特殊情况,高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同一县(区)内一般不允许转学每年12 月底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生转学第十七条 市内县(区)之间转学,学生到转出学校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和转出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第十八条 从陇南市往省内其他市(州)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在陇南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九条 从陇南市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全省统一的、加盖“甘肃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不再到省会考办办理手续第二十条 从省内其它市(州)往陇南市转学的,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陇南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陇南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或兰州一中转入陇南市的学生须经省会考办签字盖章第二十一条 外省学生无特殊原因转陇南市就读的,一般不予接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特殊原因需转入陇南市就读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盟、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在陇南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陇南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北京市转入陇南市的,由转出学校直接办理转出手续,不再到北京市教委办理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入陇南市的,须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第二十二条 市内转学和向市外、省外转学的由陇南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从省内其他市州转入陇南市的学生成绩证明由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提供从西北师大附中和兰州一中转入陇南市学生的成绩证明由省会考办提供从外省转入陇南市的学生会考成绩按以下规定认定:北京市、江苏省会考成绩证明分别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具;湖南、云南、黑龙江、浙江、福建、陕西、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江西、海南、广西、山东、新疆、宁夏、贵州、重庆、青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西藏、山西、广东、内蒙、安徽、湖北、四川由市(州、盟、地)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建设兵团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从辽宁转入的无需成绩证明,在我省已结束的会考成绩按 C 等计,未考科目需参加全省会考。

外市、外省转入陇南市,未提供或无法提供会考成绩的,可通过参加全省会考补考获得毕业资格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它舞弊行为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无特殊情况,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转学办理转学手续,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 15 日之内办结寒、暑假期间尚未办结的,最迟应在开学后 15 日之内办结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当理由和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如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造成学生学籍丢失,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若因转出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在特殊情况下,学籍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当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有关学校应予接收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学手续一经办理,原学籍随即注销,不再恢复第四章 借 读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办理借读手续,申请学籍管理机构保留其学籍借读地学校应出具同意借读证明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借读学生到市内别的县(区)就读,应办理转学,不办理借读。

第二十九条 外市、外省户籍学生到陇南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原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校同意后,在 15 日内向市会考办提交相关材料和借读学生的信息,由市会考办为借读学生编排借读号(会考号)取得借读号(会考号)后,即可在陇南市参加高中毕业会考借读手续送借读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备案第三十条 陇南籍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学生到原学校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持《审批表》和借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借读证明,在 15 日内到陇南市会考办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第三十一条 借读地教育部门不受理借读学生的毕业、结业事项学生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学生借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转回原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资格审核陇南市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的,应在毕业学期的 3 月底前,即毕业生资格审核之前将会考成绩转回陇南转来的会考成绩,先送陇南市会考办认定,再送原学籍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第五章 休学 复学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允许学生留级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号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到每年 12 月底后,普通高考报名开始前,停止受理高三年级学生休学申请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证明该生确实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无法继续坚持学习以头痛、神经衰弱、记忆力下降等为理由申请休学的,不予受理学生如遇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或原就读学校停办等非常情况,致使学生无法继续坚持学习,可办理因事休学办理因事休学,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和市、县(区)会考办对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不予办理禁止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复读学生如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可令其休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学,先在学校申领《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学生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上填写休学理由,家长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上填写“自愿休学一年,保证不提前复学”的承诺并签字;再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最后报市会考办审批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 15 日之内办结。

学生的休学申请经市会考办批准,休学时间可从学校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持休学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复学程序是:学生申领填写《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市会考办审批,重新编排学号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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