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667112 上传时间:2018-04-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摘要:以旧换新销售被许多企业所采用,但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下,这种销售方式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而修改现行税收政策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 关键词:以旧换新;增值税;筹划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并成为了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以旧换新销售能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但是,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却成了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障碍。本文将以案例的方式讨论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方案,同时,本文试图对与以旧换新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

2、、以旧换新销售的具体含义 在企业的实务中,以旧换新销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产品保修期内换新 企业销售的产品按国家规定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顾客可将旧产品以原价或折价退回销售方,换购新产品,并支付两者之间的差价。销售方收回旧产品,对旧产品进行维修后重新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不可避免且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种以旧换新销售只是正常销售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已。 (二)将以旧换新作为一种促销手段 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顾客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消新产品的价款。销售方在回收旧产品后,对旧产品的处理一般又分为三种情2况:一是将旧产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

3、位,二是将旧产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产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产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以旧换新不但是企业的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承担社会义务、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以旧换新销售的案例研究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面分别以案例的形式讨论现有税法的相关处理。 案例一:消费者李某向某手机厂商购买 A 型号手机一台,价格为 1500 元。李某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遂将该手机退回厂商维修,同时,李某又看中该手机厂商 B 型号手机,B 型号手机价格 2000 元。经协商,厂商同意李某退回 A 型号手机,在原价

4、格基础上扣除折旧费 200 元,差价 700 元由李某用现金补足。 本例中,李某将 A 型号手机退还厂商,是销售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厂商应在收到李某退回的手机及发票时确认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1993154 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三)条:“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该厂商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 B 型号手机的销售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5、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向李某收取的折旧费 200 元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3中计算增值税。 案例二:某炊具厂商出台一项销售政策,该公司规定,A 型号的高压锅正常销售价格为 200 元/个,但消费者可以用任意一个旧高压锅换购 A 型号高压锅,旧高压锅作价 30 元。该厂商当月实现销售 A 型号高压锅 100000 个,其中有 50000 个是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实现销售。该公司将收回的旧高压锅全部回炉炼制,共收回铝锭 50000 公斤。 本案例中,根据税法规定,A 型号的高压锅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回收的旧高压锅,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因

6、回收的旧高压锅因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 18500000 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三、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税务筹划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以旧换新销售,是一种正常的销售退回,不存在税务筹划的问题。而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因回收的旧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财税200178 号关于废

7、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4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另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参与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的旧货收购,可以达到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案例二中,假设该炊具厂商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这样,该炊具厂商就可以利用乙公司设计促销方案,以达到节税目的。比如:炊具厂商按正常

8、的销售价格 200 元/个销售 A 型号高压锅,同时,由乙公司以 30 元/台的价格向消费者回收旧高压锅,再以 31.5 元(价格大于 30 元即可)的销售价格销售给炊具厂商,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这时,炊具厂商销售高压锅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对乙公司而言,因国税函2005544 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业务处理如

9、下: 借:库存商品 15000000 贷:现金 15000000 借:银行存款 15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 借:主营业业务成本 1500000 5贷:库存商品 1500000 炊具厂商向乙公司购买旧高压锅,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并按照普通发票的 10%抵扣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41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75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0 通过该税务筹划后,炊具厂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57500 元;乙公司则不用交纳增值税。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来看,节省税收 157500 元(不考虑所得税)。 四、现有税法对以旧换新销售的相关处理规定的

10、缺陷 (一)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精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同时提出, “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虽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征增值税,生产型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 10%抵扣增值税,这些都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财税政策支持。但上述规定的适用面较窄,对于生产型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以及商贸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都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运行成本,限制了其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精神。 (二)加重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从以

11、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税法下,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而且回收废旧物资的成本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无疑大大加强了企业的运行成本。虽然企业可以通6过纳税筹划减少税金支出,但纳税筹划的过程也需要企业支付更多的筹划成本。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进行这样的纳税筹划可能是不经济的。 (三)使税收的征收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难以监控 企业在降低税负出发,可能会采取纳税筹划,使原本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更加复杂,税收征管部门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精力进行监管,但纳税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进行监管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部门更不愿看到的是,迫于税收成本的压力,许多

12、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将这些业务游离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账外设账、虚降销售价格等现象就有可能应运而生,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因此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对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要解决现有税法对以旧换新销售的相关处理规定的缺陷,必须在政策层面上进行改进,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使用,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扩大到发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企业发生的正常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都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第二,将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所有商业流通企业,规定商品流通企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给予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

13、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这样,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可以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作为其一项独立的业务来经营,也可以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采用以旧换新等促销手段,而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第三,允许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购买废旧物资时,凭合法的凭证计算并抵扣增7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时,凭经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 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向其他企业(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其他商品流通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时,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的 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生产企业利用收购或购买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商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4、。为了便于管理,生产企业自行收购但未进行任何加工就直接销售的废旧物资,同样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S.国发200522 号,2005-10-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 134 号,1993-12-13. 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财法字199338 号,1993-12-25. 4、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1993154 号,1993-12-18. 5、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S.1994财税字第 012号,1994-04-12. 6、关于废旧物资回

15、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政策S.财税200178 号,2001-04-29. 7、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S.财税2001138 号,2001-08-16. 8、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S.国税函2002893 号,2002-10-10. 9、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S.国税发200460 号,2004-05-21. 10、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4128 号,2004-01-16. 811、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5544 号,2005-05-2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